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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当守门员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触球后,便可认为是已经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门员故意地用手臂挡球。通俗的讲,有以下三种情况:
1,球在门将两手之间或夹在门将的一只手和任何物体表面(比如地面、门将自己的身体)之间;
2,门将张开一只手拿球的时候;
3,门将将球拍向地面或抛向空中的动作过程中

强调两点:
1,门将 手的任何一部分只要碰到球均视为“控制”球
2,门将有意挡球也视为“控制”球
二、由“控制球”引发的问题
1,门将“控制球”不能超过六秒,六秒之内,门将必须将球从【手】中“释放”出去,否则会被判禁区内间接任意球。
2,当门将“控制球”时,对方球员不得与其争抢球权。
三、门将虽在禁区却不能用手接球的情况(否则禁区内间接任意球)
1,门将已将球“释放”,球并未碰到其他任何球员(不论是己方还是对方,当然裁判不算)门将不能再次用手触球(就是常说的二次触球违例
2,队友有意踢给门将的球门将不可以用手接;
3,手抛球门将不可以直接用手接
四、对守门员犯规:
1,球员阻止守门员用手发球的行为属于犯规;
2,在守门员发球过程中,如果球员以危险方式踢球或试图踢球,则必定受罚
3,故意阻挠 限制守门员活动的行为属犯规,如发角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