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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终146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元谋县大远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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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元谋县大远矿业有限公司、姚云杰、张伟、陈小鲁、姚云庆、乐旭艳、云南锐龙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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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信达资产云南分公司上诉请求:有权对抵押财产(大远公司名下编号为C5300002010032110060843、矿山名称为元谋县大远矿业有限公司红坡铁矿的采矿权)在本金最高额8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事实和理由:浦发银行昆明分行与大远公司签订的《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成立。信达资产云南分公司从浦发银行昆明分行处受让案涉债权后,依法享有浦发银行昆明分行原有权利,有权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3年7月1日,浦发银行昆明分行(抵押权人)与大远公司(抵押人)签订《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大远公司以其名下采矿许可证编号为C5300002010032110060843、矿山名称为元谋县大远矿业有限公司红坡铁矿,为浦发银行昆明分行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止的期间内与大远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上载明采矿权许可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止。
2013年7月18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云国土资矿[2013]12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元谋县大远矿业有限公司红坡铁矿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通知》,载明:大远公司与浦发银行昆明分行申请将元谋县大远矿业有限公司红坡铁矿办理抵押备案的资料收悉,本次抵押已作备案。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并告知如下:……三、采矿权抵押只有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包括依法批准和延续后的期限)才能受到法律保护。采矿权有效期届满,抵押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延续或申请后登记机关依法未予批准的,采矿权将依法废止。此类情形一旦发生,可能导致抵押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此等风险由抵押权人自行权衡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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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信达资产云南分公司是否就“元谋县大远矿业有限公司红坡铁矿”采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浦发银行昆明分行与大远公司签订《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备案,浦发银行昆明分行对“元谋县大远矿业有限公司红坡铁矿”采矿权的抵押权有效设立。
但是采矿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期限属性,案涉采矿权证的有效期为2010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6日,大远公司的采矿权期限在一审期间已届满。大远公司虽向行政机关申请了采矿权续期,但至今未获批准,大远公司能否继续享有案涉采矿权尚不确定。抵押权作为一种对抵押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实现时受制于抵押物的权利与事实状态。
信达资产云南分公司作为案涉债权及相关从权利的受让人,在大远公司能否继续享有案涉采矿权尚不确定的情况下,主张就案涉采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若后续大远公司的采矿权续期申请获得行政机关批准,信达资产云南分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