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练经费管理 (大连市教育经费)

大连市业余训练经费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余训练经费管理工作,提高业余训练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指导意见》《大连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是业余训练经费的审批管理单位,局属单位是业余训练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和大连市足球运动学校(以下简称:局属单位),以及与局属单位签订合作办队协议的社会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余训练经费指由市财政拨付给局属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用于市运动队开展业余训练相关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业训经费的类别

第五条 业余训练经费以保障市运动队日常训练及参赛为目的,包含以下类别:日常训练费、参赛费、办赛费、奖励费、扶持金和相关业训经费。

第六条 日常训练费包括:伙食费、药品费、医务监督费、骨龄检测费、运动员注册费、运动员及教练员保险费、教练员岗位培训费、教练员值班费、运动服装费、训练场地租赁费、训练器材费、冬训费、训练交通保障费等经费。

(一)伙食费指用于支付教练员及入队运动员训练和参赛期间产生的伙食费。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本周期伙食费标准为35元/人/天。

(二)药品费指用于支付运动队在训练及参赛期间运动损伤应急处理的药品购买费用。

(三)医务监督费指按国家相关规定,为运动员实施合理的医务监督而投入的经费。

(四)骨龄检测费指根据国家和辽宁省体育主管部门对部分运动员骨龄检测的要求,支付的相关检测费。检测项目和人数根据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通知核定。

(五)运动员注册费指根据国家和辽宁省体育主管部门对各项目运动员的注册要求,保障运动员和工作人员办理注册的交通费、食宿费和相关费用。

(六)运动员及教练员保险费指在训练和参赛期间为保障运动员及教练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保险费的标准根据国家和辽宁省体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项目特点设定。

(七)教练员岗位培训费指带队教练员、训练管理人员和足校教师参加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晋职晋级、业务学习等培训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课时费、教材费等费用。

(八)教练员值班补助费是指带队教练员在训练和参赛期间,为保障住宿运动员的安全,在运动员驻地夜间值班的补助费,具体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值班规定和标准执行。

(九)运动服装费是保障运动员和教练员参加日常训练及比赛所需服装的费用。运动服装包括:训练服、训练鞋等相关服装。

(十)训练场地租赁费是保障市运动队开展日常训练活动的场地、场馆租赁费。包括:场地租金、器材租金、住宿房租、能源费等费用。

(十一)训练器材费是保障市运动队开展日常训练活动的易耗性训练器材、技能训练器材、体能训练器材和专项训练器材的费用。

(十二)冬训费指市运动队在冬季赴外地开展日常训练的相关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课时费、场租费和相关补贴费用。

(十三)参赛费指市运动队参加各级各类青少年比赛的相关费用,包括:参加辽宁省年度比赛、锦标赛和省级及以上青少年单项赛事费用。

(十四)训练交通保障费指保障日常训练相关交通工具的租赁费和燃油费等相关费用。

(十五)相关经费以市财政批复为准。

第七条 专项参赛费包括:代表大连市参加全国青年运动会和辽宁省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的参赛专项经费。

第八条 选材、选拔、测试办赛费指局属单位每年为选拔体育后备人才所举办的各项目选材赛和为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青少年赛事所举办的各项目测试赛和选拔赛,包括:办赛组织费和场地器材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业训奖励费包括: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向市级和省级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输送费、我市运动员参赛辽宁省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奖金和我市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的奖金。

第十条 业训扶持金指由市财政资金扶持或补贴多元化办训的县区体校、学校、体育俱乐部等合作单位的费用,包括:各级基地体校扶持金、各级体育项目传统校扶持金和合作单位的“以奖代投”扶持金。其中,“以奖代投”扶持金包括:伙食费、参赛费和参赛奖金,经费投入方式和标准以市体育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三章 业训经费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业训经费的预算申报应按照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的相关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规范高效,科学发展”的原则,由局属单位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业训经费应由局属单位训练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制定预算,经局属单位专项工作会议研究、核准后,统一向市体育局相关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局属单位在报送业训经费预算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在训运动员名单;2.带队教练员名单;3.预算汇总表;4.各项目预算表;5.文字说明材料;6.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业训经费预算标准以市财政相关规定和上一年度市财政批复的标准为依据,原则上业训经费预算标准每周期(四年)调整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局属单位可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申请调整相关项目预算标准。

第十五条 市体育局将组建专项工作组或委托审计机构,依据市财政相关规定对业训经费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预算由市体育局相关部门统一向市财政局报送,由市财政局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业训经费预算审核过程中,由局属单位负责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市体育局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局属单位进行证明和说明。

第四章 业训经费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七条 由市财政将审核确认后的业训经费分批拨付至局属单位,局属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批复标准和规定,使用相关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由局属单位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使用制度,并在市体育局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统一使用业训经费,包括:食品、药品的购买;场地、场馆的租赁;器材、服装的招标采购;冬训、办赛购买服务等。

第十九条 市运动队使用的注册费、参赛费、冬训费等经费,应在局属单位训练和财务部门的监管下,由市运动队按照市财政批复的标准和规定严格使用。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审核拨付的奖励费、扶持金,由市体育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并按规拨付,相关单位需提供有效收据或签字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业训经费如有缺口,可由局属单位按程序追加预算,相关经费如有剩余应返还市财政。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规使用业训经费,不得侵占、挪用业训经费,相关单位要加强经费使用教育,坚决杜绝一切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五章 业训经费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局属单位是业训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将对相关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局属单位应在每年年末向市体育局相关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总结报告,说明相关业训经费的使用、拨付、结余情况等事项,总结报告将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局属单位组队参加综合性赛事参赛费的绩效考核以市运动队在赛事中所获成绩为主要考核指标。合作单位的参赛指标由相关局属单位进行考核并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向上级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输送费,以运动员输送数量和质量为主要考核指标,由市体育局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我市运动员参加省级及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奖金和我市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等重大赛事的奖金以在赛事中获得的成绩为主要考核指标,由市体育局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业训扶持金的绩效考核根据合作单位的人才培养、输送和参赛成绩为主要考核指标,市体育局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以奖代投”,具体投入方式和考核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和相关局属单位共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应依规制定业训经费管理细则,指导并保障市运动队规范开展业余训练相关活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使用相关经费将由相关部门进行追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大连市体育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