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足张鹭案最新消息 (张鹭被红牌罚下)

球员张鹭球场外的违法行为,中国足协是否具有处罚权?

编者按:

本文仅为个人学术研究,文中所获信息皆来自于新闻报道,文章观点仅为个人不成熟的理解,存在不周之处,还望读者海涵。欢迎各位学友转载,但请转载时标明出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张鹭醉驾事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天海”)也因球员醉驾事件再次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2017年8月15,当时还叫天津权健的天海球员张修维也因醉驾事件导致被俱乐部和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予以处罚。细心的网友发现,陪同张修维前往公安机关做调查、取证的就是球员张鹭,2019年9月18日,醉驾事件的另一位主角,在相隔两年时间后再度被天津交警逮了个正着,真的是造化弄人啊。同时,有脑洞大开的网友评论说,这是有人在做局在盘外让天海降级,面对这些没有事实依据的猜测,笔者觉得与其猜测,不如关注现实发生的一些问题做出分析和讨论,如何能够让中国足球在法治轨道上正确的前行,这才是最为关键和有益的做法。

本文所要讨论的一个主题即为,对于球员张鹭在球场外的违法行为,中国足协是否具有广义的处罚权?这里为何要说广义的处罚权,因为这是相对于狭义处罚权而言的。中国足协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明确规定了球员在球场内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例如,比赛中的违纪、弄虚作假、赌博、使用兴奋剂、非体育道德行为等等,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球员在场内或比赛中发生的不当行为所做出的处罚。

从现有的中国足协行业规章制度来看,足协并没有规定球员在球场外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也就是说,中国足协并没有制定《球员行为准则》之类的规定,那么,既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中国足协于2019年9月21日,在舆论压力下做出的《中国足协关于天津天海俱乐部球员张鹭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参见:http://www.thecfa.cn/cftz/20190921/28083.html)的法律依据为何?

现代法治社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法律原则,已经深入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运用法律的手段治理国家,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既然如此各行各业都应当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中国足协作为行业的管理者,也应当严格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管理和规制行业中出现的不法行为。而不应当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迫于舆论的压力对球员张鹭予以处罚。

尽管张鹭的醉驾行为,给予整个中国足球行业、给予中超联赛品牌价值、给予广大的投资者、给予即将送孩子学踢球的家长、给予正在努力工作的足球行业工作者们造成极大的影响,他们正在为足球产业努力消除偏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但是,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中国足协也不能对张鹭做出处罚决定,中国足协应当恪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法律要义。这是明确中国足协立法滞后性和片段性所应当承担的代价,未来针对此类球员场外行为加紧制定《球员行为准则》才应当是应用之义,而非肆意挥舞行政权力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去侵犯球员的基本权利。

有热心的网友会说,当初足协不是也处罚张修维了吗(参见:http://www.thecfa.cn/cftz/20180130/22690.html)?为何没有人说什么?现在处罚张鹭有何问题喃?这次笔者想做一点解释,当初对张修维做出处罚的主体是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而并非中国足协,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处罚张修维的依据是《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准则》第68条更改年龄、身份造假,而非醉驾行为,处罚的依据和处罚的主体都于张鹭不同。因此,对于球员张修维的处罚,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是有明确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权利的,所以,当初的处罚没有任何问题,属于依法追究张修维的违规责任。而中国足协公布处罚张鹭的决定,则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行业依据,同时,对于处罚的主体也不能是中国足协这个对外的管理者,而应当是某具体的执行部门,目前,中国足协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无法可依,处罚的程序和主体不当,显然,这样的处罚会侵犯张鹭的基本权利。

未来只有当中国足协完善了相关处罚依据,具备了对球员场外违法行为的处罚权时,其才能对此类醉驾行为产生的违法责任予以处罚。

最后,笔者认为对于醉驾行为产生的违法责任的处罚,将会增大球员规制和克制个人行为的经济成本,有利于球员树立良好的榜样作用,传递社会正能量。因为,目前来看,如果中国足协不对球员场外行为进行处罚,俱乐部很难会痛下杀手与球员解决,因为球员在俱乐部财务记账下属于无形资产,具有资产价值,当球员醉驾违规时,俱乐部予以处罚与球员解除劳动合同,球员即成为自由身,可以与任何一家俱乐部签订新合同,此时,俱乐部将无法获得在正常情形下,将球员转会所获得的转会补偿,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做出成本和效益分析后,俱乐部又怎么会与球员解约喃?俱乐部无奈的选择仅是依据球队规章制度予以内部处罚(例如停赛、停训、停薪)。但是,如果中国足协对球员场外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当处罚做出后,球员不能再从事足球运动时,还会有其他俱乐部与球员签约吗?想必不会再有,那么此时,球员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付出极其高昂的经济代价,大大增加了其违法成本。而这又会倒逼球员恪守自己在场内场外的行为,同样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球员也会做成本与效益分析,收益和风险相计算后,相信球员会做出理性的选择。

因此,中国足协急需制定和出台关于球员行为准则方面的制度,通过增加球员的违法、违规成本,通过制度的手段限制和引导球员向善、守法,而不是采取道德说教的方式,让球员具备高尚的情操和行为品德。

以上仅为笔者不成熟的个人观点,欢迎各位网友给予我提出宝贵的建议,在本人上篇《球员张鹭酒驾被处罚,俱乐部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吗?》后,收到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也收到了很多对我本人的批评,让我受宠若惊,这也更加鞭策和督促我,认真写作、认真思考。文章如有不周之处,还望各位海涵!最后,本文再次强调仅为学术研究,无意去道德评价,也无意去落井下石。您可以不同意我的观点,但请尊重和赋予我说话的权利。从事研究第一天时,笔者记得老师告诉我们,研究者切莫主观,而应客观,从事实出发,研究案例背后的问题。我牢记这一研究初衷,始终未曾忘怀。

我是一个足球迷,在看到中国足球的现状和问题后,也同众多热心的网友一样,希望中国足球能够振兴,能够让我们都为之骄傲,少添一点堵,但是从1998年看球后,这一最朴素的愿望,未曾如愿过。学习法律后,我在想,是否可以通过自己所学专业去做出一点些许的贡献,哪怕是最微弱的也行,至少我为之努力了,而不是整日的喷骂。因为,喷骂仅能抒发内心的情感,对于问题的解决于事无补,因此,希望真正喜欢和热爱足球的同仁们,不要再对中国足球做过多主观性的评价,从事足球行业后深知其中之艰辛与不易,个人一点提议,咱们可以转愤怒为行为,岂不是更甚哉!

作者简介:吕伟,武汉大学体育法学博士,重庆当代力帆足球俱乐部法务总监,蒙古国际体育仲裁院外籍仲裁员,中国体育法学会会员。联系电话:1590276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