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和售假有区别吗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金额认定)

【案情与裁判】

2010年4月,田某、胡某经预谋,在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买入大量印有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和国际足球联合会注册商标“SOUTH AFRICA 2010”、“FIFA WORLD CUP”等的打火机、毛绒玩具、钥匙扣、足球、双肩背包等商品,并租借房屋作为仓库存放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伙同王某在上海世博园附近进行销售。

2010年5月7日、5月8日,公安人员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计价值按市场中间价计算为466756元。

一审法院认为田某、胡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待销售额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达4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并没收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审法院认为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应当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并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确认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总共为271242.62元,对二人分别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没收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条索引】

1⃣️《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御法狮观点】

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数额犯,在犯罪构成中犯罪金额既是罪质要素,又是罪量要素,直接影响着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可以说,如何认定犯罪金额是审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的关键。本案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供了新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人销售的侵权商品存在实际销售价格,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实际销售价格难以查清。由于该项证据对于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关系重大,必须予以重点审查。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然而,在实际销售价格上下浮动、实际销售数量不明的情况下,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能否确定,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有必要结合立法精神作出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