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统计,每五百件涉传案例中就有一件当事人提供了由法学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18和2019年,这一比例更是达到了4‰。在有争议的大型传销案件中,法律意见书似乎成了必不可少的标配。这些案件中,法院却几乎一边倒的认为企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采纳。今天小编就带你一起看看这些知名传销案件中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论证和采纳情况!
【盘点一:知名传销案件的类型】
这些传销案件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新业态的传销行为,属于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类传销案件;另一类是构成刑事犯罪的传销案件,包括新概念混淆视听的虚拟型传销和带有非吸色彩的混合型传销。小编总结了上述两大分类的十二个知名传销案件:
类型一:新业态为主的行政处罚类传销案件
案例1.浙江一哥悠购公司涉传案
案例2.北京优选千通(蒙牛慢燃)涉传案
案例3.广州云在指尖公司涉传案
类型二:构成刑事犯罪的传销案件
案例4.广州斑美拉公司涉传案
案例5.浙江国脉天网涉传案
案例6.香港*界通世**公司涉传案
案例7.四川福天下公司涉传案
案例8.浙江秘乐短视频涉传案
案例9.内蒙古商友圈公司涉传案
案例10.广州云联惠公司涉传案
案例11.江西太平洋直购网涉传案
案例12.深圳善心汇公司涉传案
具体案件详情请见后文
【盘点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传销案件特点】
从法律意见书总体数量来看,新概念传销刑事案件和新业态类传销行政案件的数量较高,刑事案件数量高于行政案件数量,这是因为:

第一, 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大 ,因此当事人有经济能力委托权威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构成刑事犯罪的传销案件中, 当事人承担的法律后果更严重 ,对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需求更加强烈。
第三,部分新概念案件同时 具备非法集资罪的特征 ,其本身的传销特征相较模糊,事实上构成传销的争议较大。
第四,行政类传销案件以 新业态为主,与电子商务、新型平台等关系紧密 ,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在定性上存在争议,难以把握,因此想通过法律意见书表达其合法性。
【盘点三:传销案件法律意见书中的专家学者】
据统计,上述传销案件中出现的知名法学专家达50多名,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国内知名法学院,具体包括:
1.北京大学: 薛军、姜明安、刘凯湘、尹田、储槐植、杨百揆、晏智杰、陈兴良等教授;
2.清华大学: 张明楷教授;
3.中国政法大学: 邓为军、朱巍、江平、应松年、马怀德、刘金友、刘心稳、毕玉谦、王平、吴景明、刘金友、梅慎实、赵旭东等教授;
4.中国人民大学: 高铭暄、杨立新、时延安、肖中华、刘俊海、陈卫东等;
5.北京师范大学: 赵秉志、张远煌、刘志伟、袁彬等教授;
6.其他大学: 北方工业大学王海桥、首都经贸大学翟业虎等;
7.中国社会科学院: 周汉华、刘灿华、晓亮、陈泽宪、刘仁文等人;
8.政府领导和研究人员: 王静、段炼、刘百堂、扈纪华、罗辑、夏家骏、郭翔、熊文钊、郭道晖、孙琬钟、王永成、张智辉等人;
9.知名律所: 钱柳君律师;
10.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 章立凡、展江、葛贵君、王占阳等人;
【盘点四:知名传销案件中法律意见书的特点】
通过对法律意见书的总结和分析,知名传销案件中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特点在于:
1.资料证据的提供上,论证所需的证据材料是由当事人一方(企业)提供的,可能欠缺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2.专家论证的立场上,有些法律意见书是接受当事人一方的委托,多是从一方当事人的立场进行论证;有些法律意见书是由第三方机构牵头,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但是由于法律意见书的高额收费,其公正性和客观性很难保证,且这一领域存在多年,已经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条,从业务介绍到成交的各个环节可能存在利益输送。
3.论证的思路上,纵观上述几份法律意见书,基本上都是对企业的经营模式和运营方式进行的论证,是对行为定性的论证,一般来说,法律意见书应当以法律适用为主要内容,对事实的判断并不是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也不应该成为论证的主要组成。
4.法律意见书的结论上,绝大部分是“不构成传销”、“不构成传销但存在潜在风险”等结论,鲜少得到“企业经营行为违法”的结论。如云联惠的两份法律意见书得到的结论都是“不构成传销,但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图带你了解传销案件中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专家组成及其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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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传 企业 |
判决 结果 |
法律 意见书 |
结 论 |
论证书专家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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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云联惠 |
2021年黄明判刑15年 |
寻找云联之钥 |
不构成 |
郭道晖,原全国人*法大**工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夏家骏,原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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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云联惠 |
2021年黄明判刑15年 |
经营模式论证法律意见书 |
不构成 |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孙琬钟,中国法学会员原常务副会长,原国务院法制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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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斑美拉 |
2019年唐青红判刑5年 |
法律意见书 |
不构成 |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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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国脉天网 |
2020年 卢小杰判刑7年 |
法律意见书 |
不构成 |
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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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秘乐短视频 |
2022年 金仁辉判刑13年 |
秘乐模式论证书 |
不构成 |
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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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太平洋直购网 |
2013年 唐庆南判刑10年 |
太平洋直购网法律意见书 |
不构成 |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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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福天下 |
2020年刘煊苗判刑7年 |
论证法律意见书 |
不构成 |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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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界通世** |
2011年施永兵判刑9年 |
法律论证书 |
不构成 |
晓亮,中国社会科学院资深研究员、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姜明安,北京大学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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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云在指尖 |
2016年罚没4100万元 |
法律意见书 |
不构成 |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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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一哥悠购 |
2020年冻结4211万元 |
法律意见书 |
不构成 |
扈纪华,民法典编纂专班成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顾问;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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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 优选千通 |
2022年罚没4388万元 |
论证法律意见书 |
不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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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 古商友圈 |
2022年孙继刚判刑8年 |
论证法律意见书 |
不构成 |
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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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善心汇 |
2019年张天明判刑17年 |
论证法律意见书 |
不构成 |
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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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具体情况】
类型一:新业态为主的行政处罚类传销案件
【案例1.浙江一哥悠购涉传案】
案情简介
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6日,该公司为一哥悠购的运营公司。“一哥悠购”商城成立于2016年4月,是一款可在手机端开店的社交电商APP,集袜子、服饰、箱包、生活用品等多品类于一体,商城经营多个自营品牌和合作品牌。2020年5月22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一哥悠购”网络平台从事传销活动,2020年5月25日报请批准后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初步查明: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运营名为“一哥悠购”网站,“一哥悠购”APP平台和“一哥悠购”微信端发展会员,在销售袜子等产品业务中从事传销活动。
法律意见书情况
当事人委托扈纪华、薛军、刘为军、王静、段炼、刘百堂、朱巍等学者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浙江一哥的商业模式进行了论证,最终认为不构成传销。当事人亦没有按要求配合调查,并将一哥悠购平台更名为四季秀后继续从事相关运营活动。
案件结果
2020年12月10日,法院认为专家意见书所依据的资料是当事人单方提供,未能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事实,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未予采信,裁定冻结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峰佳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悦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峰等人的银行存款4211万元;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例2.北京优选千通(蒙牛慢燃)涉传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8日,北京优选千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蒙牛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海鲜语牧场乳业销售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优选千通取得慢燃微商渠道独家经销商资格。2018年1月22日,“蒙牛慢燃”举行上市发布会,随后优选千通制定了慢燃牛奶会员发展制度,通过核心团队发展高级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再发展各级别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
核心团队以下会员分为高级合伙人、城市合伙人、城市经理、创客、体验官五个级别,每个会员对应有唯一的授权编号,会员呈树形结构分布,其中核心团队位于顶层,第二层只有高级合伙人,第三层以下有高级合伙人、城市合伙人、城市经理穿插分布,创客和体验官仅存在于“结构树"的底层。高级合伙人可获得团队管理奖,团队管理奖以月为单位统计团队业绩,下月自动清零重新计算。截至2018年7月31日,共发展各级别有效会员64836个(不含退出及停用的会员),收取会员资金501257491.06元,违法所得41881340.2元。
法律意见书情况
二审期间,当事人出具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从商业模式的角度论证蒙牛慢燃不构成传销,不符合传销所要求的“入门费”、“拉人头”、“发展下线”等要求,证明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传销。
案件结果
该案于2018年11月29日,京山市市监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优选千通公司构成传销,对其没收违法所得4188万元,并处罚款200万元。优选千通公司不服,经复议、一审和二审。二审法院以该专家意见书所依据的资料是当事人单方提供,未能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事实,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未予采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驳回优选千通诉讼请求的决定。
【案例3.广州云在指尖公司涉传案】
案情简介
“云在指尖”于2014年10月31日运营上线,截止2016年2月2日,在售商品16类、6000多种,供货商150余家。商城通过链接微信公众号“云在指尖”自定义菜单,利用微信进行推广,商城运行数据存储在阿里云服务器中。参与人员通过微信进入“云在指尖”网上商城,以购物形式缴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缴费加入则可获得当事人给付的佣金。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系统设定相关规则,计算和给付参与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报酬。
法律意见书情况
云在指尖公司委托江平、应松年、马怀德、姜明安、刘金友、刘心稳等人出具了对云在指尖公司微信商场商业模式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意见书指出:该公司的经营模式尽管超前、创新,公开、透明、新颖、便民,符合“大众创新、万众创新”的互联网+精神和模式,云在指尖公司的“微信商城”经营模式与我国法律界定的传销,不但特点不同,更重要的是经营目的不同、社会效果不同。
案件结果
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最终并未采纳该意见书,认为云在指尖公司的行为为传销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50万元,并处150万元罚款。
类型二:构成刑事犯罪的传销案件
【案例4.广州斑美拉公司涉传案】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至2018年10月,余石容等人经过谋划,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广州斑美拉产品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并以这些企业为平台,以销售“容玺排毒套餐”、“容玺护肤套餐”美容产品为由,建立了加会员、拉人头、发展层级下线、限定进货量做不同等级代理、通过其上下层级购买产品获提成报酬等制度。
法律意见书情况
2019年5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诉讼过程中,唐青红等提供了由高铭暄、赵秉志等学者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通过论证最终认为:斑美拉公司运行的商业模式从实质上来看,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相关构成特征,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但是为了避免潜在的传销犯罪风险,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商业模式。换句话说,法学专家们并不认可斑美拉公司的运营模式构成传销,但是存在构成传销的潜在风险。
案件结果
法院并未采纳该意见,依旧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唐青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案例5.浙江国脉天网涉传案】
案情简介
从2018年开始,丽水市莲都区天网联盟网络技术服务中心、浙江国脉天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上公司法人均为卢小杰)利用“天网联盟”公众号、“国脉天网”APP,在全国打着与中国联通战略合作共同推出互联网“天网卡”,打造共建共享天网大平台,用户手机话费流量更便宜,参与共建共享、共同创业的名义,引诱群众购买1700元“大礼包”成为“金牌用户”,获得加入资格。以拉人头方式、获得“分红权益”为诱饵,以购买“大礼包”的人数计算提升级别,形成上下级关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采用团队计酬模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巨额财物。
法律意见书情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由周汉华、刘凯湘、刘灿华等学者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国脉电信所采取的由拼团、直接推广、代理推广建构起的商业模式,虽然表面上其形式与传销有相似之处,但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国脉电信的经营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因有三:
其一,国脉电信没有收取“入门费”,而是通过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获得合法经营收入;
其二,在国脉电信的经营中,各种经营模式均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主要计酬依据,因此不构成犯罪;
其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而国脉电信的各种经营模式中,均由中国联通实际提供真实的电信服务,亦规定有明确真实的计酬规则,不存在虚构事实、掩饰真相的欺骗行为。卢小杰也因此构成坚持认为自己不犯罪。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并未认可上述法律意见书的论证结论,以被告人卢小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卢小杰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案例6.香港*界通世**公司涉传案】
案件简介
2007年1月,施永兵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界通世**国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架设服务器,以销售软件卡为主营业务。后来又分别在海南、长春等地成立了5家子公司。2007年10月以来,“*界通世**”公司通过网站招募代理商。在发展代理商时,变相设置准入门槛,按照首次购买软件卡的数量将代理商分为6个层级,并以推销软件系统为幌子,以“点广告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拉人头”方式层层发展会员,采用复式计酬方式,诱使代理商为了提高层级而不断发展下线,大肆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先后非法敛财10亿余元。
法律意见书情况
2008年12月23日*界通世**公司在北京举行了“*界通世**LINKWORLD无线流媒体软件项目运营模式规范性与合法性的法律专家论证会”,论证会邀请了包括杨立新、晓亮、毕玉谦、姜明安、章立凡、展江等人在内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界通世**的前瞻性与合理合法性。会议进行两天后得出结论:*界通世**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任何新兴产业或行业都有一个先发展后规范的过程,当前国家尚无无线流媒体产业的具体管理法规,*界通世**应抓住机遇,积极创新、努力开拓、寻求突破,*界通世**无限流媒体前景无限。
案件结果
2011年3月29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对“*界通世**”传销案进行公开宣判,并未采纳专家的论证意见,而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主犯施永兵有期徒刑九年,当事人不服申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例7.四川福天下公司涉传案】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4日,刘煊苗等注册成立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设立福天下“联盟商城”网站平台,在全国各地发展“大区经理”“区域经理”“业务员”等不同层级的市场营运人员,再通过市场营运人员发展“商家”和会员加入;通过设置门槛费、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的方式,诱导参与者投入一定资金以获得返利资格,诱使加入者再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推荐关系和多层级的计酬关系,并间接地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依据,按照不同比例给大区经理、区域经理、业务员、商家等各级人员计酬提现。据统计,绵阳福天下公司发展会员角色837521个、商家角色79481个、镇级代理角色298个、业务员角色24054个、区域经理角色2155个、大区经理角色84个,在平台中检出最长分支层级数为17层。
法律意见书情况
诉讼过程中,刘煊苗方提供了由高铭暄、张明楷等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福天下的经营模式具有可持续性,刘煊苗在主观上追求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刘煊苗不是虚假交易的获利者,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其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事实,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件结果
2020年12月31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0703刑初6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煊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刘煊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案例8.浙江秘乐短视频涉传案】
案情简介
金仁辉等人于11月28日在杭州市上城区注册成立浙江秘乐魔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以“秘乐短视频”APP作为传销活动的平台,制定了合伙人制度、会员加入制度、会员变现制度等一整套规则,在平台内设置虚拟产品以及各种升级规则,以新会员充值金额作为老会员提现的资金来源,以租赁境外服务器开设链接账号以及系统内设置集市作为会员变现通道。公司于2019年12月“秘乐短视频”APP上线运营至案发,在各地设立市县合伙人,发展各级会员七千余万人,通过传化支付、银联、财付通、支付宝等账户收取合伙人资金、各类会员充值金额、广告费等,总计11.63亿元。
法律意见书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诉讼过程中,金仁辉等人向法院提交了由时延安、肖中华、王海桥提供的《秘乐模式论证书》,认为秘乐的经营模式是一种数字经济新业态发展模式,具有创新性,不属于传销行为,但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具体而言,要求用户必须每天观看视频方能获得秘豆,并对秘豆的获得数量进行了限制,这是为了确保平台数量,并非从事商品、服务推销为名,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此外,平台允许用户充值购买秘宝在短视频平台内部流通的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分享好友实名认证的经营模式不属于建立在以直接邀请的好友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
案件结果
法院并未采纳该建议,最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金仁辉有期徒刑13年。
【案例9.内蒙古商友圈公司涉传案】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4日,孙继刚成立内蒙古商友圈国际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招募韩某某等人策划、开发所谓“商友圈共享交易支付系统”,并于2017年、2019年先后上线网页版、手机应用版平台。根据该团队制定的“商友圈共享交易支付规则”,必须通过推荐人的推荐才能注册、使用该平台;支付3000元申购“创客礼包”后,即可成为“创客合伙人”;只有“创客合伙人”,才能推荐新人加入。
所谓的“创客礼包”有多项内容,其中,号称价值9168元的专属定制限量珍藏版“时来运转”真金腕表,实际单只进价不足400元;所谓的“配赠100股原始分红股”,则根本无法兑现。该团队还把数百万元资金转入有关个人账户,用于给手机社交媒体的主播刷礼物,以此转换资金用途,并提高“商友圈共享交易支付系统”的知名度。同时,该团队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鼓动发展下线。每成功推荐一名“创客合伙人”,最终可获得640元现金“返利”。截至案发,该团队共发展“创客合伙人”多达10.39万人。
法律意见书情况
案件处理过程中,内蒙古商友圈公司委托储槐植、罗辑、王平、吴景明、刘金友等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专家一致认为内蒙古商友圈公司在实质上并未形成三级传销层级关系,系统建立在提供真实合法的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基础之上,不具有非法传销的根本特征,分红的利润不是源于人头费,系统不存在参加者交人头费和上线分下线人头费问题,广大消费者没有被骗,不存在“团队计酬”的问题,不是传销。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并未采纳该意见书,最终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孙继刚有期徒刑8年。
【案例10.广州云联惠公司涉传案】
案情简介
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于2014年1月6日,后黄明等人即组织云联惠公司以及黄明所控制的广东云联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用云联惠公司运营管理的云联商城电商交易平台,创设“会员共享、消费返利”商业经营模式,通过网站、微信、培训会、商学院授课等途径进行培训、推广、发展会员,并发展下级代理公司,公开吸引社会群众、商家注册成为会员,在云联商城平台进行商品交易活动。
期间云联商城系统根据缴纳费用标准将会员划分为普通、金钻、铂钻三个等级,并以此设定不同的会员权限,会员之间划定层级,依据推荐与被推荐关系,实行消费、销售层级提成奖励、嘉奖,云联惠公司通过收取会员缴纳的会费、代理公司股东支付的代理费、商家会员缴纳的共享基金、商品交易、会员提现扣除管理费等方式进行牟利。截止案发,云联惠公司共计发展1532家代理公司,注册会员896万余个,共有层级119层。
法律意见书情况
2018年7月27-29日,云联惠在京举办所谓的“云联惠重*法大**律与经营事项专家论证会”,论证云联惠主体资格和云联惠的消费共享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并出具两份论证报告:《寻找云联之钥》和《云联惠经营模式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其中,郭道晖、夏家骏、郭翔、杨百揆、熊文钊等九位专家学者共同出具《寻找云联之钥》,专家们一致认为:云联惠是新时代消费共享经济的创新模式,是连接商家和消费者的互联网商业平台,没有骗取民众钱款的主观故意,运作本质不存在资金断裂的庞式*局骗**的风险,不是拉人头交会费团队计酬式传销,是消费共享经济模式,和传销有本质的区别,是合法的。
高铭暄、尹田、刘志伟、陈泽宪、姜明安等九位法学专家共同论证,出具《云联惠经营模式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论述了非法传销的定义和形态,然后从云联惠是否存在拉人头、高额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层级关系等方面研究了云联惠提供的材料,认为:云联惠的运营模式不符合缴纳入门费的条件;不符合“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条件”;不符合云联惠经营模式没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非法行为,不具有非法性;云联惠不符合“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条件。从而得出云联惠的共享消费模式不构成传销。
案件结果
2021年8月,云联惠提供的两份专家法律意见书均未获得法院的支持,企业负责人黄明被判刑15年。
【案例11.江西太平洋直购网涉传案】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13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生活公司)在南昌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唐庆南担任董事长。2008年12月18日,该公司旗下的电子商务平台“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上线运营。精彩生活公司在其太平洋官方直购网上宣称为广大消费者打造一个“省钱+赚钱”,“就业+创业”的平台,推出所谓的“BMC”经营模式,并将商品利润以消费积分的形式返还给消费者。为此,该公司制定了会员返利制度,分为消费返利和推广返利两种。精彩生活公司将会员和渠道商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要求参加者以缴纳7000元至7000万元不等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法律意见书情况
案件处理过程中,“精彩生活”公司委托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邀请了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刘仁文、杨立新5位国内权威法学专家对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的经营模式进行论证,联合出具的关于BMC商业模式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与会专家表示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向渠道商户收取保证金的做法是出于网站本身规避风险的事实所做,是完全合法的;将BMC商业模式与传销活动做了详尽对比,通过5大方面确证BMC模式与传销模式有着本质不同。
案件结果
2013年8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家论证意见,只能代表专家个人意见,均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类型,未采纳该意见,以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唐庆南等6人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上诉后,江西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12.深圳善心汇公司涉传案】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张天明在深圳注册成立“善心汇”公司。2016年3月起,张天明、燕吉利、查方胜、宋文军等人以“扶贫互助”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骗取财物,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00元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之间根据“善心汇”确定的收益规则进行资金往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会员的获利收益全部来源于后期会员投入的资金。2017年7月,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046亿余元。
法律意见书情况
案件处理过程中,高铭暄、赵秉志、陈泽宪、张明楷、陈卫东、赵旭东、袁彬等专家经过论证,作出了善心汇公司的运营模式明显不符合传销的诈骗性、层级性和计酬方式等特征要求的条件,不属于传销,善心汇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
案件结果
2019年5月10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最终,主犯“善心汇”创始人张天明获刑17年,并处罚金1亿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判不同刑期及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