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的法律和合同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表)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即通常所说的“协议”。

企业合同常见法律风险防范答题,企业法律风险案例

律师提示:

一般认为,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离不开合同的大量运用,正常应该重视合同的签订。

但实际上,人们的想法往往容易受到日常生活的影响,现在手机、电脑的沟通已经很方便了,双方的交易有微信记录、网站订单记录、甚至有些还有电话录音,已经可以证明很多事实,再大费周章地签订合同,是否有点多此一举?传统合同,是否过时了?

在双方交易顺利的情况下,以上做法并没有什么问题——都交易完了,一般也不涉及什么纠纷,签不签合同都一样。

然而,一旦出现纠纷,以上做法就会导致很多麻烦,比如:

1.居然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诉,客场作战,交通成本高,而我们并不熟悉当地规定;

2.律师费居然不能让对方承担,自掏腰包,有点心痛;

3.微信记录,竟然不小心删了。微信记录,数量太大,很多还是方言语音,看完都要几天,取证繁琐,还不好当庭展示;

4.电话录音对方居然不承认,还要整理出文字版,声纹鉴定居然要我方先垫钱……。

5.标准约定不明,按照市场标准计算,损失太大;

6.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按照普通标准赔偿,金额太低;

……

只有打官司,才发现传统的“合同”这么有用。

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律建设日趋完善,但要想拿起法律的*器武**保护自己,还是认真地签订一份传统的书面合同,比较有保障——只有上世纪90年代的个体户,才习惯于采用口头合同,互联网时代,陌生人的交易增多,我们更要重视传统书面合同的签订。

二、合同中要写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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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规范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中,(1)至(3)项是必备条款,合同要具备必备条款,才算成立。

律师建议:合同约定应该尽可能详细,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以上(4)至(8)的“非必备条款”,反而更为重要,应该详细约定。对于专业的合同,最好是咨询专业人士,或查阅同类的合同模板,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不宜盲目借鉴、照搬其他人的合同。

三、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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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提示:许多人以为签订合同后就万事大吉了,但一旦违反了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

案例1: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A正在闹离婚,其名下的房子可能要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朋友B知道后,和A达成协议,约定 A把房子低价转让给B,等A离婚后,再将房子还给A。

这份协议,就构成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中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即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案例2:某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

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与被告王德福、第三人傅淑华、李俊海、罗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津0102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2019年6月27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案当事人提供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为一间,且建筑面积为71.77平方米,使用期限为到2003年3月21日。因此,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河东人防与王德福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无效。同理,王德福与傅淑华、李俊海、罗秀之间形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亦无效。

案例3:某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

杜文与深圳市中苑城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304民初6482号

裁判日期:2017.10.16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2006年11月,上沙公司与被告签署合同约定上沙公司将上沙卫生服务综合楼的改造重建工程(共5层)交予被告承包,建成后出租给被告。2006年12月31日,上沙公司取得深圳市福田区临时建筑规划审批办公室批准上沙卫生服务综合楼建设的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的层数为1栋2层、使用期限为2年。涉案房产位于3层,超出批准建设的层数,亦超过批准使用的年限,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无证据显示涉案房产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故原告与被告所签署的《商业租赁合同》无效。

四、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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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照《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案例:

A:你说的合同条款我同意,下周一我们在深圳签订合同,可以么?

B:没问题,我们在深圳签订。

A:不是约好了今天在深圳签合同吗,你怎么没来?

B:签订地点改在北京了。

分析:

此种情况下,B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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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该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案例:

A:根据合同的约定,今天你需要将1000套衣服交付给我们,怎么还没收到?

B:公司资金紧张,工人不肯加班,今天没法交货了。

A:那你们要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

此时A可以要求B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六、常见的合同

(一)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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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款贷**人借款,按约定到期返还*款贷**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案例1:借款合同要实际交付钱款后才生效

A:合同约好我借20万给你,但是我现在凑不了那么多,没办法借给你。

B:怎么不借了,你这是违约!

分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必须实际交付钱款才生效,没交付钱款,合同就没有生效,此时一般谈不上违约。

案例2:利息的法定年利率是24%和36%

A:你借款月息两分五,太高了。

B:那就按两分算。

分析:

借款年利率最高不能超过月息三分(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年利率在月息两分(24%)以内,受到法律保护;

年利率两分至三分之间(24%-36%)已经支付的利息,无须返还。

案例3:利息不能提前扣除

A: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万本金和利息。

B:被告认为,虽然借条约定是借30万本金,但原告只给了27万,其中3万元是原告要求预先扣除的一年利息。

分析:

借款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金额认定本金并计算利息,本案要按27万元的本金计算。

(二)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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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案例1:

A:你卖给我的二手车意外被烧毁了,车子还没过户,所以我不用给你支付购车款了。

B:虽然没有过户,但是我已经把车子交给你了。

分析:

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涉及的“物的风险”自货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如有特别约定则例外。

本案中,虽然车子没有过户,但是已经交付给对方使用,买方是实际管理人。现在车子因为“意外”被烧毁,而“意外”是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情况,故此时车子受损失的风险,应当由实际管理车辆的买方承担。

案例2:

A:上个月我们公司购买了一批货,合同上约定验货期是15日内,但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及时验货,过了15天才发现货物有问题,怎么办?

分析:

合同约定了“检验期间”的,买受人未在期限内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三)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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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案例1: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A:年年签租赁合同,太麻烦了,要不我们一次性签一份30年租期的?

B:好的,这样比较省事。

分析:法律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案例2:

A:那就干脆不签书面合同了,租到什么时候是什么时候。

分析:

不签书面租赁合同的风险更大。

法律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在给对方合理期限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案例3:

A:听说你把房子卖给别人了,但是我的租赁时间还没到,怎么能这样?

B:你去问买房子的人,他如果要你搬走,我也没办法。

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客可以正常使用到租赁期限结束,即“买卖不破租赁”。

此外,出卖房屋的,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四)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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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A:我们公司决定向灾区捐款500万元。

B:基金会来电,让我们把500万捐款转过去。

A:我当时随便说说的,也没有签合同,可以不给么?

分析:

一般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五)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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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案例:

A:C委托我去外地采购一批产品,但我恰好没时间,你帮C采购吧。

B:没问题。

(随后B去买回了一批产品)

C:A啊,请你帮忙买的产品,怎么都是有问题的?

A:是B买的,不是我买的。

分析:

受托人没有经过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的,受托人要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本案A的转委托没有经过C的事前同意,A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

问1:如果委托后,发现受托人不适合,怎么办?

分析:

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如果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赔偿,除非损失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

问2: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造成损失的,是否要赔偿?

分析:

如果是有偿办事,受托人因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是无偿办事,受托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注:本文参考改编自《案说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民事篇)》,柴学友、李卫国、刘小勤等著,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