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家暴女友最终跳楼真实事件 (渣男pua真实案例)

一、案情:脚踏多只船致女友跳楼身亡

经审理查明事实显示,卓某一直有准备结婚的女朋友,但依然与周某某保持情侣关系;周某某因此与卓某出现多次争执,二人多次分手、和好;2020 年 8 月 1 日晚,卓某约周某某一起和朋友喝酒,至凌晨 2 时左右周某某一个人返回住处,其上出租车后垂泪被人目睹;周某某返回住处后,与卓某继续发微信及拨打电话,在两人的微信记录中,卓某认为周某某与他人有染,多次以极其难听的语言辱骂周某某,周某某一再分辩没有卓某所认为的事;8 月 2 日凌晨 5 时 3 分、5 时 16 分,卓某到达周某某住处一楼,周某某来一楼接卓某,二人上楼进入 901 房间后,约 10 分钟左右,周某某坠楼。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周某某坠楼与卓某当晚对其人格羞辱存在关联,卓某微信上发给周某某的“在见到你我沙了你”“你自己死掉可以吗?”(句中笔误出于原记录)等语,在人与人的情感关系中此类言辞实属令人寒心,言辞透露出的不信任,以及拒绝沟通的言行,造成被辱骂之人的心理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卓某有准备结婚的女朋友,又长期与周某某保持情侣关系;8 月1 日至 2 日质疑周某某与他人关系的言辞,以非常羞辱人格的方式多次表现出来,期间又多次拒绝沟通;8 月 2 日凌晨 5 点多到达周某某住处 901 房间,卓某对二人此前的争议没有采取降温或者解释的合理举动,未与周某某建立有效的沟通,也没有合理注意到周某某在被辱骂、沟通无果、丧失信任后的心理创伤,而是继续施予言语*力暴**,拒绝对话沟通,最后周某某坠楼死亡。因此,卓某仅仅说周某某坠楼系意外事件的答辩意见,是不客观的,也远不是事实的全部,因为卓某的答辩意见忽略了 8 月 1 日至 2 日期间双方矛盾激化后,其言行对于周某某的心理伤害。

卓某作为周某某的情侣,屡次发让周某某去死的信息,以成年人的理解程度当知道这些*辱侮**性、损害性的言辞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意味着伤害,何况作为情侣;卓某应该但并未意识到周某某受此反复羞辱刺激有主动结束生命的可能。本案庭审中卓某对周某某之死依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对于其所发羞辱信息内容等仅仅归结于醉酒,这是不诚恳的行为。

卓某 2020 年 8 月1日至2日期间的言行与周某某高空坠楼之间存在联系,此行为的因果关系亦非高深智识才可以理解,而存在于普通人普遍的常识常理之中。卓某未构成犯罪,但并未免除其在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据深圳公安部门提供《周某某跳楼案》卷宗副本对于周某某高坠死亡“跳楼”的表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周某某跳楼的主观性,以及卓某在周某某坠楼后的救援行动,酌定被告卓某承担周某某死亡30% 的责任。

原告、第三人作为周某某的*亲近**属,其要求被告卓某承担周某某丧葬费、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部分成立,卓某应承担 30% 的责任。原告和第三人按照 2020 年上一年度 2019 年深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2522 元/ 年的标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按 20 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充分,予以支持;根据《广东省 2019 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深圳 2019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62522 元,故被告卓某应承担的费用为 62522 元/ 年×20 年× 30%= 375132 元。关于丧葬费,原告、第三人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 2019 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法律依据充分,予以采纳;深圳属第一类片区,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 7880 元/ 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 b 的规定,以 6 个月总额计算丧葬费,被告卓某应承担的费用为 7880 元/ 月×6 个月×30%= 14184 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费,死者周某某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遗体等并未受到被告卓某的侵害,卓某所承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已对应其过错,因此原告与第三人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第三人关于律师费的请求,因原告、第三人未向法院提交其支付律师费依据的相关合同以及支付票据,根据证据规则,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第三人诉讼请求理由部分成立,予以支持;被告答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裁判要旨

公民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以精神控制手段侵害受害人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规则描述】民的心理健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以精神控制手段对受害人心理健康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害受害人健康权的法律责任。受害人因行为人的精神控制行为作出自伤、自残、自杀行为的,虽不能证明行为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杀害、伤害,但应承担对应的侵害受害人身体权、生命权等人格权利的责任。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损害受害人人格尊严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

三、裁判规则分析

(一)健康权及相关概念辨析

1. 健康权的概念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的基础是自然人的健康状态。健康不仅是肢体健全与器官功能健全,更包含了心理健康这一更高水平的标准。因此,健康权的客体应当包含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从侵权保护的对象来看,正是由于保证心理健康的出发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才有的放矢。c

2. 心理健康的特殊概念——精神控制(PUA)

正常健康的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应当是平和自主的,自然人自身可以通过合理掌控自身行为从而实现自身价值,满足自身价值需求,从而获得人格尊严和社会化的存在感满足感,进而形成良性的心理健康循环,其核心要义是自我对于自己行为和精神的自主掌控。但精神控制的出现,是行为人对于权利人思想自主性的侵害。所谓精神控制的概念,起源于近年来较为热门词汇 PUA。

PUA,全称“Pick-up Artist”,原意是指“搭讪艺术家”,最早源于 20 世纪 70 年代的美国。2008 年前后PUA 作为一门社交技巧的分享课程被引入中国,初衷是教授男性如何通过应用谈话技巧和心理学原理,去接近、搭讪喜欢的人,为一些在人际交往与发展亲密关系方面有困难的男性提供辅导,帮助他们克服社交障碍并快速结成亲密关系。a PUA 课程本义是帮助部分男性克服“社交恐惧症”,从不敢、不会、不擅长与异*交性**流,逐步成长为敢于、擅于与异*交性**流,从而增强男性的沟通表达能力,帮助他们增加寻找到心仪对象的可能。其本质是好的,但建立完善的 PUA 培训体系需要前期大量资金的投入和较长运行周期的测试,加之引进国外项目带来的商业模式本土化不彻底,所以 PUA 产业在国内并没有得到太多的认可和推广。

因此,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已有的课程模型,设计了一套专为控制操控女性为目的不良的PUA 速成班发展起来,他们将培训的目的由“交往”偷换为“恶意控制”,在对异性施加精神控制的同时获得满足感与掌控感。

(二)精神控制(PUA)的行为模式

精神控制(PUA)的核心行为模式是行为人通过塑造自身人设,吸引异*交性**友,之后通过贬损对方人格、强行控制对方行动、为对方增加精神束缚压力等手段使对方对自己产生高强度的依赖性,并最终实现诸如骗取财物、实施*行为性**,甚至教唆异性自伤自残等目的。其行为模式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1. 创造印象

行为人通过建立自身人设,为自己增添符合异*交性**友中对方对于异性的完美形象的标签,通过对少数关键特质的放大和具体化,在社交媒介中向目标群体展示交往后的预期收益,从而树立自身系优质择偶对象的虚假印象。

2. 吸引对象

个体之间的交换源于社会吸引,不良PUA 通过合理地运用曝光效应,利用各种方式多次重复有特定价值的交换信息,充分展示自身已拥有资源或潜在可支配资源,引起受害人的好奇心,促使其进一步主动探索行为人的生活。

3. 控制对象

由于大部分不良 PUA 的身份和经历都是伪造的,所以为达“控制”目的必须快速获得女性信任。这一阶段的关键策略是迅速找到关键点控制对方的思想节奏。行为人通常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是进行特意性表演,即在不经意间展示出自己与预设人设不相同的一面,展现其脆弱与无助感,引发异性的关心关爱情绪。第二步是进行成瘾性链接,通过言语话术进行高压攻击,使行为人与受害人的感情迅速升温,促使受害人主动对行为人进行情感索取和物质付出。第三步是降维打击,行为人通过物质与精神双重感情压力对被害者进行精神*绑捆**,行为人开始主动制造和寻找矛盾,通过表现出“与之前一样的”受伤、心理压力、感情疲惫等状态,使被害者感到“自责”“内疚”“对不起他”等情感,从而占据道德制高点,对被害者进行精神压榨。b 行为人还可能在这个阶段对被害人进行人格贬损和思想、能力否定,逐步使被害人对自身质疑,不断对自身产生负罪感,从而进一步加深对行为人的依赖。

4. 实现不法目的

在经历了好奇——探索——着迷——摧毁的行为循环之后,PUA 行为人已经使受害人陷入自我意识模糊、思考能力较低的状态,此时行为人再提出一系列不法行为目的,如索取财物、要求发生性关系甚至是进一步的人格控制。

(三)精神控制行为侵犯的人格权类型

精神控制行为对于受害人影响颇深,部分受害人甚至长期不能意识到自己处于他人精神控制之中,更有甚者即使发现自身处境,也深感难以逃离,最终选择自伤或者自杀的方式来规避痛苦,引人扼腕叹息。精神控制(PUA)问题目前的法律难题:一是行为具有隐蔽性,定性较难;二是事实调查难度大,相关行为易与正常交往行为相混淆;三是证据查明难,很多证据难以被固定;四是法律适用难,关于PUA 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尚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司法机关对于 PUA 使用者的危害行为并不能嵌入一个完美契合的罪名。

但相关行为未能由《刑法》管控,不代表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PUA 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性自主权以及人格尊严,应当受到社会谴责与负面评价,更应由法律进行规制,责令认定相关课程培训违*社会反**公序良俗,相关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辅助信息

《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