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足总转会仲裁庭裁定利物浦本土新人英斯的身价为800万英镑(650万英镑的初始赔偿金,此外还有与球员表现相挂钩的150万英镑附加条款)。有些球迷朋友有点困惑,英斯不早加盟利物浦了吗,怎么身价现在才确定?况且,英斯2011年与伯恩利签约,当时签下四年合同,此后并无续约,到2015年夏天合同已经到期,为何利物浦还要付赎身费?

其实问题是这样的:在英格兰联赛内部,24岁以下球员,即便是在合同到期情况下也不可能是“零身价”转会,而必须由转会仲裁庭来确定一个“培养费”。所谓转会仲裁庭,就是transfer tribunal,其更正式的名称是“职业足球赔偿委员会(The Professional Football Compensation Committee,简称PFCC)”。
这个委员会不是一个常设的机构,而是一个“临时专设委员会”,也就是法律术语中所谓的ad hoc组织。委员也不是固定的,因为根据所涉及具体事务,相关人选要回避。比如在裁定英斯的身价时,与利物浦和伯恩利有关的人都应该要回避。通常来说,委员会会有四到五人。
首先是主席,英超的规则规定主席必须是一个“独立的、具有适当法律背景的”人选,这个人选必须得到英超委员会、英格兰联赛委员会(管理英冠到英乙三级联赛)和职业球员工会三方批准。其次,转出、转入俱乐部所在的联赛,还应该有一个代表。如果说两个俱乐部都在同一级联赛,则省一个代表。另外两个代表则分别代表职业球员工会和联赛教练委员会,其共同点是必须有俱乐部转会交易、合同处理等事务方面的法律背景。委员会组成人选不是保密的,但一般都只在作出决定后才会公布,以避免外界过多的干扰。
那么,这个委员会又如何算出球员身价呢?首先必须说明的一点是,英足总转会仲裁庭,与国际足联的类似机构(负责国际转会的身价确定)不太一样。FIFA的那个机构计算身价有公式(俱乐部分四级,主要是计算各类训练、培养费用,在此不再赘述),所以相关俱乐部基本可以提前算出费用。但英足总的转会仲裁庭,其身价计算是相对主观的,可以援引判例,所以不确定性更多。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低级联赛俱乐部宁愿收一笔转会费了事,而不愿上仲裁庭的原因。
确定身价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转出和转入俱乐部的级别,球员的年纪以及在转出俱乐部效力的年限,在一线队上场的次数和国家队征召的次数,两家俱乐部给球员提供的新合同,甚至包括别家俱乐部对同一名球员的报价也会当参考。拿英斯来说,利物浦的报价是600万英镑,伯恩利希望拿到1000万,而伯恩利方面则有证据说,热刺当时准备出1200万。
在庭上,双方律师要分别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赔偿金计算合理。而仲裁庭则像法庭一样,根据证据的可信程度最终作出裁决。和法庭不同的则是,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审裁决,双方均不得上诉。以英斯为例,他早已随利物浦开始训练,他是不可能再回到伯恩利的,因为合同早已结束,现在的问题只是赔偿。由于利物浦当时就已经出到600万英镑,因此此前的普遍估计是:英斯的赔偿金将打破2009年斯图里奇从切尔西加盟曼城时创造的赔偿金纪录(650万英镑)。
为了减少转出俱乐部的风险,尽量保持信息对称,现在的仲裁庭还经常采取类似转会那样的附加条款。比如埃弗顿2009年从利兹联买下了16岁的边后卫加布特,当时仲裁庭规定埃弗顿先付60万,此后加布特如果在埃弗顿一线队上满5场、10场、20场、30场和40场比赛比赛,就分别再多付15万,如果加布特被招入三狮一线队,埃弗顿还要再付20万,所以最终埃弗顿为他付出的代价可能会超过150万英镑,而利兹联队则可以从一个6年前就卖出的球员身上不断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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