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4日下午,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在校园内由老师组织上足球特长课,课程进行过程中,被告王某某将足球打在了原告王某的眼睛上,将原告王某*倒打**在地。事发当时,课堂处于代课老师擅自脱岗状态,没有老师组织和监管课堂秩序。原告被足球击中后感觉到头晕,眼睛肿胀,随后找到老师,向代课老师和班主任进行了报告,代课老师和班主任并未及时组织人员对原告进行送医检查,也未向原告家长告知相关情况,仅告诉原告歇会儿就好了。原告回到家后,感到眼睛不适,休养后也不见好转。2015年12月7日由家长送至牡丹江市医学院红旗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创伤性视网膜病变,左眼外伤性玻璃体积血,住院治疗31天,2016年1月7日出院。后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多次与被告王某某家长王某和被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向法院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某和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
被告王某口头辩称,2015年12月4日,她接到老师电话得知王某某踢足球碰到原告王某眼睛。4点钟,她带着儿子王某某到原告家看望,并预付了部分医药费,事件发生在学校,而且是意外,对受害人表示道歉,望法院给予公正处理。
被告某某小学辩称,特长课(足球)是上级教育部门提倡的义务教育课程,是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在活动中发生碰撞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而且体育教师针对活动做过专门的安全教育,也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原告王某受伤属于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应由保险公司理赔医药费。事发当天,学校所有体育教师到黑龙江省生态学院参加培训,教导处安排两名教师代课,两名教师按要求组织学生上课,分组练习,事件发生时,两名教师在场地边缘监管课堂秩序,从未离开过场地,有学生和监控为证。班主任教师向学校汇报后,学校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险,原告王某住院第二天,学校*党**支部书记代表学校去探望,还分别派班主任、安全主任前去探望,而且提出派人带领王某去哈尔滨检查。王某出院后,学校联系了保险公司,让王某家长把相关单据送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承诺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再邀请教育局、司法局及双方家长调解。学校认为学生在某某保险公司投有学生平安保险,王某同学的意外伤害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当参加诉讼,先行理赔,后协商解决。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口头辩称,原告监护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幼儿安康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如果能证明原告是因为意外造成的伤害,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被告某某小学赔偿原告损失50%;被告王某某、王某赔偿原告王某损失30%;原告自行承担损失20%。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评析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人身损害发生在学校体育特长课上,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教育和管理职责,对学生的生命健康权负有全面教育管理和高度谨慎注意的照顾义务。虽然在足球特长课中人身损害难以避免,但足球运动作为一项专业性和危险性较强的体育运动项目,学校在进行体育特长课中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系统教育和安全防范义务,被告某某小学在足球特长课中,使用其他教师代课,虽然代课教师口头进行了安全教育,但并不足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被告某某小学应对原告王某所受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与王某某事发时已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认知能力,其由于疏于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某某小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因属于另案保险合同关系,应另案解决。某某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已向原告王某理赔被告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
校园侵权案件的发生使得学校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校园侵权案件的发生不但给受害人本人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校建设,防止校园侵权案件的发生成为现代中小学建设的重中之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