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球门票可以退吗 (打假球球员会被怎么判罚)

打“假球”,消费者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打假球谁给钱,打假球球员会被怎么判罚

在14日晚CBA12进8上海vs江苏比赛中,江苏男篮在比赛最后时刻连续出现5次低级失误,直接送给对方10分,使上海队轻松反超比分赢得胜利。赛后,媒体人和主持人纷纷发文表示这场比赛“丑陋”、“不稀奇”,引发了网友的热议。现场一位上海球迷都看不下去了:这比赛太TM假了,退我500块门票。还有不少球迷高呼“假球、退票”,这次比赛也冲上了热搜第一。

17日中午,中国篮球协发布了关于对上周五“上海久事队”“苏州肯帝亚队”的处罚决定。

打假球谁给钱,打假球球员会被怎么判罚

“假球”能否退一赔三?

打假球谁给钱,打假球球员会被怎么判罚

就在篮协作出处罚不久,夏律师发现网上出现一份民事起诉状,一看诉求要求两家被处罚的俱乐部退还原告门票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退一赔三”,同时还要求俩被告支付交通费和维权的必要费用。那么打“假球”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呢?

一、行使权利的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那么购买球票观赛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呢?夏律师认为是属于的,因此我们作为购票者,接受主办方提供的比赛服务,当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可以主张相关权利。

二、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

“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在经营者欺诈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

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经营者有欺骗他人并且希望通过欺骗行为获利的明知而为之的主观心态。二是经营者有欺诈的行为,经营者作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事物表象与客观真相不符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三是消费者因为经营者欺诈的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即欺诈的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四是消费者基于错误判断作出了意思表示。

那么回到“假球”事件,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谁是经营者,是参赛的两家俱乐部?比赛的主办单位?还是比赛的赞助商或是向消费者提供售票服务的售票单位?夏律师在检索相关规定和案例后发现,法律并未对比赛的经营者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该公司是负责CBA的经营、赛事策划、经纪业务、门票销售代理等事项,应当认定为赛事的经营者。

根据中国篮球协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看到,参赛的两支球队仅仅只是“消极比赛”,全文并未提到“假赛”两字,那么“假球”和“消极比赛”有什么区别呢?“假球”在篮球行业规则中应属“虚*比假**赛”,即为了一方或多方利益(如经济利益、体育成绩或政绩等),通过收买或胁迫体育赛事参与人(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主管人员、裁判员、投资人、管理人和运动员等)提前串通、操纵比赛,从而实现非法目的(通常为赌博)。所以“假球”跟“消极比赛”存在明显区别,主要集中在是否基于非球队方利益(“消极比赛”通常基于球队方利益)、是否存在收买胁迫及串通、是否存在非法目的等方面。但两者之间也有部分联系,比如“假球”中也会出现“消极比赛”的表象。由此可以看出,是否属于“假球”可以由中国篮球协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进行界定,但“假球”通常存在收买行为,依法应被认定为受贿罪或商业受贿罪,中国篮协可以移送侦查机关,根据参与人身份的不同,分别由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同样的,“消极比赛“就不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要证明自己受到欺诈需要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但在本次事件中,经营者欺诈的证据其实是很难去收集举证的。例如对方可以答辩称CBA联赛没有规定每场比赛必须上哪个球员,用谁不用谁完全是主教练说了算。某位球员身体受伤无法出战,理由很充分;某位球员身体不适,只打了几分钟,你也不能就说肯定在打“假赛”。教练用年轻球员,那是教练的权利,想用谁就用谁。综上,夏律师认为即使原告起诉要求“退一赔三”,最终也很有可能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或不符合欺诈条件而被驳回或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消费者能否要求退票

退一步讲,即使两支球队不存在打“假赛”情形,但消极比赛已经坐实,谁也不愿意花钱看这么一场令人失望透顶的比赛,那么消费者还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维权吗?夏律师认为,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购票入场观看比赛的观众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一般损害有两种,一种是违约,一种是侵权。上海队和江苏队比赛其实可以构成违约,因为我们观众去买票,支付了一定的价格,就要享受与它这个价格相对应的一个服务。那么这种无论是“假球”还是消极比赛显然是一种质量不合格的服务,不符合我们正常人购票应当获得的一种正常服务。

如果构成违约的话是可以要求退票的,但参赛的球队,他跟观众之间是没有合同关系的。我们付款给谁,就是这个比赛的主办方,即合同效力的相对方,夏律师认为按照合同违约起诉要求退票在法律上是能够得到支持的。

结语

从足球到篮球,再到其他项目的各种丑闻,反腐扫黑浪潮已经席卷各大体育行业,整个体坛信誉度都面临危机。因此才会有观众一纸诉状要求“退一赔三”这样的情况出现,希望无论是中国足坛、篮坛还是其他体育项目,都能够少一些弄虚作假,多提供一些高水平、高质量的精彩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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