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7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茜、蒋保莲利用*教邪**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人曹茜,女,1964年3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山西省孝义市,2009年7月10日因利用*教邪**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受到行政处罚。原审被告人蒋保莲,女,1962年8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西省孝义市,2002年10月、2009年6月先后两次因从事*教邪**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2020年4月21日,二人因涉嫌组织、利用*教邪**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2021年1月11日,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曹茜、蒋保莲犯利用*教邪**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茜、蒋保莲不服,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曹茜在孝义市建东街老干部宿舍的家中使用笔记本电脑, 登录境外“*X功法**”*教邪**组织网站*载下**各类“*X功法**”电子资料。 曹茜将*载下**的资料打印好交由被告人蒋保莲装订成册,并存储于蒋保莲租住的振兴街教育局宿舍地下室内。 蒋保莲再将制作好的“*X功法**”期刊资料传播给张某芬等“*X功法**”人员。 2020年4月20日,孝义市公安局干警在曹茜、蒋保莲家中查获了大量“*X功法**”纸质宣传资料,包括各类“*X功法**”书籍、期刊、传单、宣传册、真相币、台历、连环画、李*志洪**画像、移动存储介质包括各类“*X功法**”光盘、移动硬盘等;查获了打印机、打印机墨水连供设备、大桶彩色墨水、A4纸、铜板彩色打印纸、切纸机、打孔机等。以上宣传品共计488份,书籍、刊物共计594本。经吕梁市公安局认定均属于“*X功法**”*教邪**宣传品。
对被告人曹茜ASUS笔记本电脑、2个移动硬盘和OPPO手机一并刻制光盘从中读取涉及“*X功法**”文件1886个,其中音视频文件796条,总时长16123分钟,文本文档30个,共计3297798字。
原审认为,被告人曹茜、蒋保莲利用*教邪**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其行为确已构成利用*教邪**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教邪**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茜犯利用*教邪**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蒋保莲犯利用*教邪**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案扣押被告人曹茜、蒋保莲的惠普彩色打印机一台,打印机墨水连供设备一套,黑色笔记本电脑,切纸机、打印机、打孔机,移动硬盘,“*X功法**”书籍、期刊,手机等,依法予以没收。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曹茜、蒋保莲利用*教邪**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教邪**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关于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经查, 在案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认定意见书、电子证据读取报告、被告人供述等相互印证,可证实本案事实,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