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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释评|民法典施行后,“一年”短期诉讼时效不再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法谚有云,自甘风险者自食其果。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已经认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遭受某种风险,依然冒险行事,致使自己遭受损害。作为理论界长期争论的原则,侵权责任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民法典》将自甘风险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予以明确。
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自甘风险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并不意味着自甘风险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相反,在《民法典》出台前,多有裁判援引了自甘风险,以说明“人们必须要为其自己从事的行为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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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2020年青岛法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十:赵某某与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景点不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景区已使用文字、广播等形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告知、警示。赵某某受伤后,旅行社协调景区采取了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路滑小心是生活常识,“滑倒摔伤”是多见风险,男女老幼人人都应注意,本无需他人特为提醒、告知。赵某某要求旅行社、景区赔偿其摔伤损失,是不合理地将其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转嫁于他人,对此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合理考量当事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让旅游消费者自担风险,弘扬了积极向上的社会正能量,利于引导形成正确、健康的社会风尚。
又如, “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八:陈某与某烨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陈某等人经某烨公司说合,向缅甸人购买原石,某烨公司还为陈某等人提供解石和寄送服务,所以双方存在包含多项内容的合同关系。陈某认为解石结果与某烨公司描述不符,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某烨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将解开的石块通过快递送到陈某指定的交付地点。陈某仅凭觉得上当即拒收快递,可以认定属于无正当理由违反约定拒绝收取,石块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因陈某未能提供石块,所以法院无法根据石料实物判断是否属于糯冰种,该后果也应由陈某自行承担。该种买卖方式被称为“赌石”。通过远程网络直播“云赌石”,相应的风险则更大。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当事人自愿以风险赌利润的,则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行承担。法院不鼓励当事人自甘风险又无法获利时,向对方索赔的行为。
由此可见,自甘风险原则对于规范当事人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弘扬正能量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需要明确的是,在侵权责任的考量上“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需要明确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并非是时刻需要国家、社会扶助的“巨婴”。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的同时,也应承担自身抉择带来的风险,自甘风险就应当自担相应责任,以此有效规范社会主体个人行为,引领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
实践中自甘风险的情况非常复杂,比如,*设施核**等危险区域提示不得入内,但受害人进去了,管理人就没有责任吗?(高度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原则”)因此,在自甘风险的情况下,被告方要不要承担责任还是看其有没有过错,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过错的不承担,并不是说只要是受害人同意或者自甘风险,受害人有过错也不承担责任。例如,受害人参加踢球活动,而当某个踢球者违反规则故意作出将受害人“铲倒”等伤害行为,该种情况就不能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此次《民法典》依然对自甘风险的规定持谨慎态度:即将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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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适用中应把握的几点问题:【2】
一是受害人必须意识到所参加的文体活动的风险。这种风险必然存在,但是否会产生损害结果不确定。例如,参加篮球运动一定会存在冲撞,参加足球运动必然有铲球,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造成倒地的风险,有可能会造成骨折的风险,是否必然出现这样的后果是不一定的,运动的剧烈程度、冲撞的角度、铲球的力度、双方是否遵守规则、运动护具的穿戴、参加者运动技能和身体素质等因素的不同,会产生很大的变数。本质上讲,参加任何文体活动都有可能存在风险、造成损害。侵权责任编本着谨慎的精神,仅规定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才能适用自甘风险制度。“具有一定风险”应当理解为风险性较高、对自身条件有一定要求、对抗性较强等的文体活动。
二是在正常情况下,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在了解风险的前提下,仍自愿参加,在文体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说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直接免责。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这种情形下损害是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已经超过其自甘风险的范围,法律规定了除外条款,对此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损害的承担。为了防止侵权人不当地援用“自甘风险”条款免责,应限定其适用范围,这也是本条将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限定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重要原因。
三是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上,法律规定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但是应当明确,有些文体活动需要组织者详细明确告知参加者各种风险;有些活动是按照经验不需要组织者告知参加者风险的,因为这些活动的固有危险已经为社会一般人所知晓,更为参加者所熟知。这在确定文体活动组织者责任时,应当予以考虑。但是,固有风险之外的意外损害,应当由组织者承担。例如,参加马拉松活动,正常跑步过程中的晒伤、膝关节损伤、碰撞等运动伤害,是不需要组织者特别告知的。但是,组织者明显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须承担责任,比如“甘肃白银马拉松暴雨致人死亡事件”,从整个事件的报道来看,马拉松组织者难以说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赛前安全措施明显准备不足、对于突发暴雨等情况想必也没有充分的预案、损害发生后的救援行动亦显得过于滞后。
四是适用本条规定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审慎确定文体活动是否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是否属于自甘风险的情况,当事人双方、活动组织者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从各方面从严认定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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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第一案”
基本案情【3】
原(宋邦祯)、被告(周君)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
2020年4月28日上午,原、被告与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内露天场地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原告与被告异队。运动中,原告站在发球线位置接对方网前球后,将球回挑到被告方中场,被告迅速杀球进攻,原告直立举拍防守未果,被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原告由被告陪同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经查体显示:OD结膜混合充血,AC积血,AC浮血,可见晶体复合体下移等。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当日的医疗费。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再次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OD外伤性IOL脱位,外伤性前房积血。此后,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行右眼人工晶体取出、玻璃体腔灌洗、ICG染色、内界膜剥除术,于2020年6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人工晶体脱位(右眼);2.玻璃体切割术后(右眼);3.虹膜根部离断(右眼);4.黄斑前膜(右眼)。2020年7月6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右眼被羽毛球击伤,诊断为右眼眼球钝挫伤、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玻璃体积血,于2020年5月29日行右眼人工晶体取出、玻璃体腔灌洗、剥膜术,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诉讼中,被告主张原告右眼曾受伤,影响其对羽毛球速度、方位的判断,并就此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予以佐证。其中,证人张某、白某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原告对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但自认其右眼曾于2007年因打羽毛球致伤,于2010年手术治疗,2017年右眼裸眼视力为0.8,2018年右眼裸眼视力为0.6,视物不存在重影,仅影响方位的判断。原告就其上述主张提交了2016年和2019年的体检报告予以佐证。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经询,原、被告均称双方此前并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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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原告行为是否构成自甘冒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自甘冒险的规则。该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原告参加羽毛球比赛受伤的事实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领域,竞技体育运动的目的即为争胜,运动员力求在比赛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给对方制造不便或障碍,故而此类运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参与者均处于潜在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本案所涉及的羽毛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运动员未及时作出判断即会被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原告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原告在与被告的羽毛球比赛中遭受身体伤害,实属不幸,本院表示同情,并衷心希望原告能够通过治疗早日康复。但是,由于原告的行为构成自甘冒险,而被告对原告损害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原告不得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由于本案并不具备适用公平责任规则的条件,原告亦不得请求被告分担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宋邦祯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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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丰台法院第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示范案例之四:支某甲等与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永定河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成年人自甘风险理应自负其责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7259号民事判决书
【4】王立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
【5】Alpha 法律数据库——“民法典立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