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坠江公交车事故赔偿标准 (重庆公交车坠江最后怎么赔偿的)

重庆公交车坠江最后怎么赔偿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刘某赔偿了吗

2018年11月2日上午,官方公布了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的原因: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引发一片哗然,一场只因坐过站的区区小事,竟演变为15条人命的*案惨**!重庆市官方通报认为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两人都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虽然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是不代表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免除,当然更不代表受害人的赔偿权利人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丧失。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产生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权利人究竟从哪个角度来选择维权更为有利呢?下面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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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当乘客购票上车,即与公交车公司达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就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到各自下车地点的义务,公交车公司如果没有能够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则构成违约,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就包括赔偿损失等。

二、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该起公交车坠江事故中,因为公交车公司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乘客的死亡,这是对乘客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害,作为受害方的继承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要求公交车公司来进行赔偿。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只能二选一。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这条规定,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案不再理原则,法律把选择权交给案件的当事人自己去进行选择。但是当事人选择一个请求,一旦败诉后不得以另一请求再诉。因此,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对自己更为有利,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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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如何选择?

1、考虑赔偿能力。无论选择何种方式主张赔偿,最终的目的是要赔偿到位,这里面就要考虑赔偿能力的问题。权利人可以以违约责任起诉公交车所在公司,也可以侵权责任起诉公交车公司和驾驶员及女乘客的法定继承人,这里面就是涉及到公交车公司、与女乘客的责任的划分问题,因为驾驶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侵权责任应该由其雇主即公交车公司承担。涉及人数较多的事故类责任时,具体到这起公交车坠江事故,起诉公交车公司应该是优先的选择。

2、考虑赔偿范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赔偿范围不是完全相同的,违约责任是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而侵权责任则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主张。侵权责任还需要考虑过错责任的分担,而违约责任则不需要。

3、举证责任不同。人们常说“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可见证据在一个诉讼中的作用非常大。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而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只须证明违约方已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过错。因此,一般来说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

当然,选择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还有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诉讼法院的管辖权、免责事由等。上述列出来的是比较关键的要素,需要在选择何种维权方式重点考虑的。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左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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