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知名开屏广告跳过 App “李跳跳”宣布将无限期停更,开发者称收到了一份来自国内互联网大厂的律师函,被控涉嫌“不正当竞争”,并且要求开发者在收函 48 小时内停止运营该 App,并在任何上架 App 的发布平台下架。


这是小编点开APP跳出的广告
我估计这件事情是腾讯法务 KPI 刷不出了, 整出这么一副闹剧.
第一个搞笑的地方在于事实认定.
李跳跳调用的是无障碍访问 API, 模拟点击开屏广告页面的「跳过按钮」.
这个过程中没有 hook App 内部的 API, 只是向系统 API, 发出对一个坐标的点击操作.
上述行为是用户定义的、向用户申请了相关功能的权限.
而点击「跳过按钮」这个操作的前提, 其实是「广告页面被显示」, 因为「跳过按钮」是「广告页面」的一部分.
那问题来了, 如果「跳过按钮」存在, 那说明广告页面存在.
既然广告页面存在, 跳过逻辑正常, 那何谈「屏蔽」.
第二个搞笑的地方在于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有两个点:
经营者(只要提供服务、不盈利也可以算)
损害到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不是同行也可以算)
首先第一个点就有很大漏洞.
软件开发者如果不盈利就算经营者, 那就会造成经营者定义的扩大化.
就比如之前的百度云助手就吃到了律师函. 然而那位开发者提供的是 js 脚本文本代码, 而用户是自己安装到浏览器内的插件管理器里, 实际*载下**的工具是 aria2c.
那发布代码即等于成为经营者的话, 那是不是写一行 hello world 的代码都叫「经营者」了?
AOSP 提供了无障碍模拟点击功能, 可以损害到「腾讯的利益」, 那是不是算共犯? Google 在内的 AOSP 贡献者是不是也都是经营者?
所以显而易见, 对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定义模糊, 让这些行业巨头有持无恐的可以打击小开发者.
而当初微信里明摆着的很多行为(比如屏蔽竞品音乐平台的分享、屏蔽特定电商链接), 某电商软件利用漏洞提权, 当竞品启动的时候故意占用系统资源, 获取竞品App运行时的内部数据.
这些不正当行为, 要么是仍然存在, 要么是在被披露之后偷偷消除; 有的是被行政手段搞下来, 但几乎都没有几个是经过司法途径处理的.
最气人的是, 竟然有脸提「不让消费者看广告」是「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
有种马云说「996 是福报」那个味道了.
当然南山必胜客、龙岗251之所以这么猖狂, 路人皆见其中处处存在的不公义, 问题的根本在于地方利益重合, 为了利益而压制正义.
「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机制, 导致总是「恶人先告状」, 只要通过本土利益干扰本地机关, 就可以获得优势. 后果就是, 这样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不公平.
当然说这件事情是腾讯法务整出「闹剧」.
综合损失=腾讯浏览器市场份额x李跳跳用户中使用腾讯浏览器的占比x李跳跳用户中使用腾讯浏览器用户的平均投放价值
根据一般性的认识, 腾讯浏览器市场份额不大, 且会使用「跳过广告工具」的用户中会用腾讯浏览器的就很少, 而「跳过广告工具」用户的商业广告投放价值普遍不高.
从上面的逻辑来看, 显然「跳过广告工具」对腾讯产生的客观损失非常有限.
而腾讯这封律师函让自己臭出了名, 造就「跳过广告工具」火出了圈.
显然腾讯的商誉因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损失 ,而跳过工具虽然被迫下架, 但是会在用户间继续流通, 从而打击所有带开屏广告的 App 的营收.

这叫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