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约24年史,始于杭州2009年的第一例。2018年国家提出改造旧小区的《意见》后,才得以快速推进发展,至2021年成功加装约5.1万台;共成功加梯约7万多台,占840万户之比约10%。
加梯从大都市扩展到地县,范围虽广但发展並不平衡,个别小区加梯过半,而绝大多数小区加梯稀若晨星。
政府以惠民养老之名,大力倡导加梯;各地政府纷纷响应出台文件,从法规、程序、财政、集资等协助与优惠。但却遇到很大阻力,绝大多数业主並不支持。每起成功加梯都经拼多回合拉锯战的洗礼,无一例外地都是在街道社区、厂商、加梯业的忽悠逼诱下部分反对业主妥胁的结果。其结果,每一起成功加梯及方案,违规设计施工,只顾砸拆结构不加固,抗震不设防,违反消防规定,存安全隐患。造成低层居住环境恶化,房屋贬值且出售困难。使相邻反目成仇,小区无宁日。
面对强大的加梯阻力,各地政府一边增加财政补贴,一边简化程序,不惜违法来修正规范、文件规定等给加梯加油助力。“一刀切”式地进行政绩量化考核街道社区,成功加梯按台数发高额奖金,给加挮工程高额财政䃼贴。因此,广大业主对加梯的真正合理合法性表示不信任,自然加梯数低少。
于此,试分析其中实况,并以建议,与各位相与析。
一、加梯实况分析
(一)、加梯的无形推手:市场万亿大蛋糕的诱惑
依常识而言,上述加梯问题实为表面现象,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才可弄懂加梯的实质问题所在。
据报导,我国约17万个旧小区,约840万户,政府计划5年内拨5万亿改造旧小区。据电梯业内估计,有近200万个单元未加梯,市场价值约1万亿。另有更高推估,加梯的潜力约4000万台,市场价值约18万亿,无论准确度如何,都是一个诱人的巨大蛋糕。正是因为加梯的巨大经济利益,能满足厂商、施工、加梯业主、街道社区和政府部门都可获得不菲利益,故他们才互相协同,掀起加梯小浪潮,以“抄家”的方式轮番造访反对户去说客。他们软硬兼施,忽悠逼诱,直至令其不忍其烦地妥胁。在此情况下,自然加挮只求数量而不顾法规与安全。严然欲超“*跃进大**”速度,诸如安全隐患、侵犯相邻权益、恶化低层环境、造成低层房屋贬值及出售困难等,统统都向拉动经济让路。加梯由低层业主的巨大牺牲来参与买单,是不符合立法和道德原则的。加梯双方纠纷的协调程序,必定埋伏仇恨与不公,会使不支持加梯的业主变为反对加梯。
(二)、值得商榷的养老共识
当初,政府是以养老之名“老人出行困难”而提倡加梯的,也得到不少人共鸣。但随着加梯的实况进展,不断暴露出越来越多纠纷。虽然街道社区、司法守纪律地站在加梯业主一边,但广大业主认定加梯理由不充分,不规范与违法规。尽管加梯业主一再强调“老人上下难”“XX老人多年下不了楼”等一夜之间“老人充满高层”现象,但有良知的法官却实话实说,“加梯不是高层业主生活的最低需求”。
既然加梯目的是提高中高层业主的生活品质,但总不能为高层业主的幸福而不顾低层业主巨大经济损失而降低生活品质,也不符立法原则。
加挮不是养老问题的全部,也不是最佳养老方式。更不是解决“老人上下难”的唯一途径。
其实,依常理大家都明白,高层业主上下难是当年自愿选择的法定秩序,与低层业主无关,依法理应自己想法改善其居住条件,不能乘“提倡”而要求低层业主参与买单。实际上,老楼的许多业主及老人,早已通过买卖、置换、租赁等适合自家的方式迁居别处。现居旧楼的业主多为中青年人,只有极个别的孤困老人,怎么会多年来都下不了楼?太夸大其词。
当然,居家养老是我国的传统习惯,可加梯能完全解决养老问题吗?对孤困老人而言,是解决经济生活困难优先,还是克服上下楼之苦重要,不言自明。
如果改变加挮养老方式,动用财政集中配套补齐各老旧小区的综合服务设施升级,如歺饮、购物、就医、保健、娛乐、邮电、幼托、物业维修等,其投资效果远比加梯要公正合法惠民的多。
如调用财政专款专建养老住宅,专供租赁给少数孤困老人养老。如此,既解决了孤困老人市场自主居家式的养老,又避免了加梯带来的旧楼安全隐患、侵犯相邻权益纠纷,财政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並能合理合法使用财政,社会效果更长期明显。
(三)、反对加梯的阻力
加梯以来,低层反对业主始终是反对加梯的最大阻力,人称加梯路上的“拦路虎”。虽然各地小区在政府街道社区大力支持和财政䃼贴下,又有道德制高点的庇护,不乏个别小区加梯过半的范例,可多数小区加梯曲指可数。
面对如此严峻实况,政府街道社区则釆取更进一步的简化程序,提高加梯补贴额;加强街道社区政绩量化考核,增加街道属地成功加梯的街道社区的奖金(䃼贴、活动费)6000~10000元/台,但並未能使加梯快速进展。相反,加挮因程序过度简化,只剩一纸告知书,违反法规及规范,施工事故不断增多,安全隐患更明显突出,侵犯相邻权益越发肆无忌惮。同时纠纷更加激烈,甚至发生冲突、阻止施工或诉讼。尽管政府街道社区及司法支持加梯政策正确,大概率地偏袒加梯业主,修改法规及程序等助力加梯,但反对加梯的纠纷矛盾却愈演愈烈。虽然少数勉强成功加梯,而小区已无安宁,相邻仇恨隐患、纠纷频发不息。
众人如此惊人的阻止加梯,决非斤斤计较或自私自利可定论,明显是对政策、司法、程序、法规的不公有意见,网上的群贴缴昂议论可见一斑。加梯使高层业主获利和让低层业主损失巨大,是不可掩盖的事实;据学者专题研究表明,按广州市场房价约1万~5万元/m2,加挮高层房升幅约20~30%,低层房降幅约20~30%,则高层房升值与低层房贬值差距惊人!不仅不公正,而不符合立法和惠民的基本原则。有学者讲,民主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保护少数与个人的权利。哪里有不公,哪里就有反对和阻力。这些加梯纠纷,选择性站在行政与政策一边,无视低层被侵权益和损失,是加梯的另一无形阻力。
(四)、法律误解与适法不当
加梯伊始,各地政府文件规定的表决门槛,由协商一致多次降低标准,后由《物权法》又降低到《民法典》。虽不太严肃,但可看出,每次降低门槛都是为加梯保驾护航的措施。
各地政府文件规定,采用《民法典》第278条(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为加梯适法表决法规。但该律文的文字、词汇、语句内容与东方文化逻辑思维,都与加梯风马牛不相及。
至今,尚未有任何一个地方政府文件表明:加装电梯是改建工程,却都规定套用《民法典》第278条(七)表决加梯,如何让人信服。
《民法典》第278条(七)表决的是:已不能正常使用待“改建、重建”的原建筑区划红线内已有的整栋建筑(单元)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物权与专有物权的建筑;而表决的不是:在原建筑区划红线外计划待新建而尚不存在的部分业主按份共有物权。
另外,对于加梯用地的程序,只有上海市政府文件有规定,按《民法典》第278条(八)执行表决。其他地方政府文件皆未规定。
“多数决”显然让多数业主侵犯了少数业主的权利,有违立法原则,也造成了双方对立情绪。
在司法审判中,因法官守纪律,便先认定加梯政策正确,故在䜣讼中大概率地判反对业主败诉。
如对冒名表态签字等案,法官则判决:不影响表决合法通过,不支持反对业主诉求。而对违法弄虚作假行为,却不依法追究。
如反对业主因故未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或在公示期内未提“反对”意见而提“不同意”,在诉讼中 ,法官却按地方加梯规定判反对业主败诉;前者理由是在公示期内未按加梯公示规定如期及时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在协调时再后补写反对,则视为“反对”无效,却违反民法典有效期规定;后者理由是未依加梯规定在公示期内提出“反对意见”,而不视为“反对”,则无否决权,公然剝夺民事行为人始终如一的意见表达权。
因法官站在加梯政策一边,在诉讼判决中,往往站在道德制高点,要求反对业主“发扬风格”“和睦邻里”“顾全大局”“远亲不如近邻”“互谅互让”等做法。对侵犯低层的各种权益,或不认可;或以无量化证据为由,判反对业主败诉;或要求反对业主,另案索赔,如同石沉大海。
在加梯诉讼中,为应对反对业主,法官特发明了“容忍义务”新概念,明显忽视了低层业主的权益,至今最高法院仍无释法解释。致使加梯业主不认可加梯会对低层业主权益的侵犯,并讥笑说“不让你们出钱,凭啥不让加装?还要赔偿,原来只认钱!”
应当指出,法院让反对业主举证仅凭常识就可判断的对低层侵犯权益去量化,实为不认可,強人所难。如聘请第三方鉴定,无论结论如何,低层户都存在无辜损失。
另外,“容忍义务”的界限分寸在哪里?如何量化?法律存空白,岂非捕风提影!其实,地方政府早都及时出台了对成功加梯工程的高额补贴、街道社区的高额奖金(䃼贴、活动费),唯独迟迟不出台加梯对低层户侵犯权益的赔偿标准范围。事实佐证,加梯判决的胜败只取决于官法的个人思维和司法权力的权衡,在加梯业主和反对业主作出选择性站队,不顾安全隐患,无视加梯使低层居住环境恶化,不惜低层房屋贬值,甚至出售困难等巨大损失。每一起成功加梯,巨额私人财富都会由低层业主腰包里流向高层业主手中,难道符合立法原则与惠民公益精神吗?
值得幸喜的是,鲜有个别依法正确审判的案例。如韶关市武江区华泰花园小区加梯一案,法官经调查后依法判决原告败诉。因原告加梯用地所占小区道路及绿地属小区业主共有,原告加梯未经小区全体业主依法按《民法典》第278条(八)进行表决通过就施工,属程序违规。而被告阻止施工属维护自已合法权利,终获胜诉。另外,广州市荔湾区一小区在旧楼原预留位置加梯案例,也属法官经调查同理依法判决加梯原告败诉。
(五)修降法规标准越位失位行政
(1)、河北省加梯指导意见规定,“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一个“必要时”将强制性执行规范化为泡影,把国家立法法置于脑后。
(2)、住建部颂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第4.0.9条规定,“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还有不少地方加梯文件规定,都将前句中的原“不得”改降为现在的“不应”,也属放水。不符《民法典》第293条,与国家立法法第80条规定相违背。
(3)、各地方政府加梯文件大多规定,“加梯表决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过期视为同意。”“在公示期内,不提出反对意见不视为反对。”显然,这是为反对业主挖坑,设置障碍,与民法典相关条款是不相符的
(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的加梯指导意见规定,“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符合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相关技术审查可适当放宽标准,如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不考虑加装电梯部分与北侧住宅釆光、日照间距影响等。”显然,地方政府作出此规定,为追求加梯政绩而侵犯了业主的权利,也违反国家立法法第80条规定。
(5)、汕头经济特区的加梯文件规定,“增设电梯的申请不符合釆光、通风、通行等方面的要求,但申请人能够与权益受损业主达成一致并提供证明材料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此把法规化为无形,相邻业主的权益如何能保障?
(6)、另有广东、上海、甘肃、四川、浙江等许多地方不少案例,法官不认可加梯会侵犯低层业主相邻权益。法官支持提倡加梯,不支持反对业主诉求。
(7)、另有上海、广东、福建、江苏等许多案例,法官以加梯造成低层居住环境恶化、房屋贬值无量化举证,不经查勘也不支持。实为偏袒加梯。
(8)、各地方在指导加挮过程中,只顾大力推进加梯和经济效益,却对业主自主加梯干涉过多。如动用财产补贴私人财产,业主自治遭到破坏,不但未能大力快速推进加梯,反添新矛盾。
(9)、近来各地方政府都不约而同地为应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暂行管理办法》第2条,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投资标准额提高并备案,或将投资分解化小或虚假报小,以避开加梯办理施工许可证。
(六)、对财政䃼贴加梯工程合理合法性的探讨
在加梯中,广大业主对动用财政补贴加梯工程持质疑态度。从立法原则讲,政府不可动用财政补贴私产,不利市场行为和公民社会秩序的建立,违背市场发展规律,也给行政留下腐败土壤。
依社会常识而论,财政补贴有:一是无针对性地普惠及社会大众;二是专款救助弱势群体。而加梯业主中並非全是孤困老人或貧穷者,多为中青年,其中多数业主拥有多套各类住宅,加梯住宅只是其中一套,如此财政补贴他们是不公正的。财政补贴10万~28万元/台,大大超过部分业主按份共有物权的微小公共属性。当前,国家有不少社会公益和弱势群体急待大量财政补贴维持,加梯业主的经济实力是不需要财政补贴的。对加梯财政补贴的结果,是大量私人财富从低层业主腰包里转流到高层业主手中。
不可为推快加挮进展而盲目财政补贴,助长加梯秩序无章可循。财政补贴还侵犯业主合法权利,助长业主更加公私不分,不利小区法制化建设与管理。同时,也会让部分人误认为,政府财政补贴的事项都是合理正确的,既使加挮让一部分业主提升生活品质,而使另一部分业主降低生活品质,也不改初衷。
从效果看,财政补贴並没有能够推进加梯快速进展。相反,各地方的加梯操作,使广大业主更加理智地重视安全隐患,相邻权益不容违法违规侵犯,房屋贬值必须依法合理准确赔偿,且有选择不加梯的权利。
二、建议
(一)、停止财政补贴加梯,公正依法加梯。
(二)、集中老旧小区改造财政资金,配套补齐小区的综合服务设施升级,使小区易住养老。
(三)、动用财政资金,专款专建养老住宅,专供孤困老人租赁养老。
(四)、加快制定加梯侵权损失的合理赔偿标准,规范赔偿。
(五)、组织综合专业人员分专业依法规范审批设计、鉴定与加固及抗震设防。恢复已简化的合理程序,加强监督。街道社区应聘用专业人员负责加梯备案。
(六)、加梯施工噪声普遍严重超标,是加梯的难题,依法工地必设监测设备并与监督官网联网,所测数据真实。违者立即停止施工,防止对单元及附近居民的干扰。
(七)、加梯赔偿应与加梯审批同步完成,方可施工。
(八)、申请加梯业主如因违规停止加梯,必须负责及时恢复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