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全国人民在众志成城打赢这场“疫”战的同时,更注重健康的方式,而 科学的健身 成为疫情期间的主要方式之一。
那么,平日与别人一同运动难免会出现受伤情况,比如与别人一同愉快打篮球时碰撞受伤、为友谊而踢足球时扑倒受伤。那么是否可以找误撞您、误踢您的人赔偿? 大家是否在体育活动中受伤都可以要求第三人担责,把自己置身事外 ?以下从两个案例中分析:
案件分析
案例一:守龙门扑伤了眼睛
基本案情 :XX实验中学为参加区教委组织的2017年足球联赛,组织了足球训练,该校教练在训练中履行了安全教育等义务。马某系该校2018级学生,自2016年开始踢足球,自愿并经过选拔参加此次足球训练。
2017年3月10日下午3时许,作为守门员的马某在训练过程中扑球致伤眼睛。马某的伤被诊断为右眼外伤性视网膜病变、右眼视网膜分支动脉阻塞、右眼外伤性黄斑裂孔,先后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32251.69元,并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及需护理45日、营养45日。
2018年8月,马某诉至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XX实验中学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24617.24元。
判决结果:XX实验中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 :XX实验中学根据该区教委的相关文件精神组织本次足球训练, 具有正当性 。射门球员在本次足球训练中踢球射门,是其作为进攻球员应尽的职责,具有正当性,符合足球体育运动规律,其对作为守门员马某的受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且XX实验中学的教练在日常训练中 履行了安全教育等义务 ,现无证据证明XX实验中学的教育管理行为与马某受伤存在法律上的 因果关系 ;同时XX实验中学及时送马某医治疗行为确保马某及时治疗,已避免了马某损害后果加重,故XX实验中学在本案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二:40岁大叔和少年在球场上“过招”,不慎受伤致残
基本案情 :40岁的谢某和14岁的小袁原本并不相识。2018年4月21日,二人及其他多人在黄埔体育馆篮球场随机组合进行3对3的篮球比赛。在上篮和争抢过程中,谢某和小袁发生碰撞,谢某摔倒致左肘关节受伤。
随后,小袁的母亲开车将谢某送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院住院治疗,住院24天。经医院诊断,谢某的伤情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低位);左肘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谢某出院后,自行委托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之后谢某因为赔偿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小袁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
法院判决:小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 :谢某本身在参加运动时系年近40岁的成年人,小袁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谢某与小袁双方,尤其是谢某本身更应注意避免从事过于剧烈的竞技运动。
在场地篮球比赛过程中,对抗双方互相争抢篮球或一方持球进攻、一方拦截防守系该运动的一项正常内容。对抗双方适当身体接触导致某方摔倒系偶然、也系必然事件,因身体接触导致某方突然不当着地或扭伤、摔伤也时有发生。
在没有证据证实谢某的摔倒系小袁恶意冲击导致的情况下,结合篮球运动自身的特点,本案不宜认定小袁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即小袁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综上,以上运动都是一种对抗性很强的运动,一般人均能预见参与该运动有受伤的危险性, 如自愿参加运动的,应视为其愿意承担发生危险的后果 。
小金说法
那么对于体育比赛中受伤到底要不要赔的这个问题,以往,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出现了 “同案不同判” 的现象。
但明年施行的《民法典》即将有明确的规定。根据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那么法条有了,但应如何适用?
接下来小金为您分析 “自甘风险” 的适用条件:
(一)范围条件: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
“体育活动”可以解释为“与体育有关的活动”。按照我国 《体育法》 的规定,“体育”分为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体育运动应当限定在指以强化体质或与之有关而开展的肢体活动。单纯的大脑思考、连带微量的肢体操作(如棋牌运动)以及单纯动物活动(如斗鸡)等不属于上述运动,由此发生的损害后果也 不宜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

(图片来源:网络)
(二)构成条件:客观条件+主观条件
客观条件 :造成受伤的体育运动存在固有的、难以避免的风险。
自甘风险中的“险”指体育运动本身所具有的可能害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危险性。不同体育项目的固有风险不同,比如身体接触型运动就比非接触型运动的风险要大,就如上述所说的踢足球、打篮球等体育运动,该项运动身体接触比较多,如发生碰撞导致受伤,也是固有的,不可避免的。
主观条件 :受害人应当知晓该项运动中的风险
从主体的因素考量,专业运动员和业余爱好者对风险的认识程度存在差异,对于一个以体育运动为业的人来说,其所从事的运动中的风险及其预防措施是再了解不过的了,而对于一个偶尔参加一次体育运动的人来说,做出这样的要求未免太苛刻。
所以,同样性质的体育运动,业余参与者作为被告和专业运动员作为被告,援用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的结果是不同的。
那么,对于组织者们,如何在组织各项运动中提前防范,将来以援用自甘风险条款免责?
小金支招
1、 学校、教育机构、儿童游乐场所 应当对体育活动、儿童娱乐的活动的安排有更详细、完善的标准;例如做好活动安排告知并让相关体育活动参加者书面签收活动安排确认书;
2、做好相应场地、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参与者在安全的环境内进行体育活动、娱乐活动,例如完善运动场地设备设施、做好 安全性提示义务 ;
3、从事剧烈的体育运动之前,要 了解清楚参与者的身体状况 ,注意防范可能会导致的人身损害;
4、 加强体育老师/教练的安全防范意识 ,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前警示参与者注意防范此项运动可能会导致的人身损害。
写在最后
《民法典》规定的 “自甘风险” 规则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有着重要意义。当然,在积极参与运动的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身体,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小金愿大家秉着 “友谊第一,比赛第二” 的精神,即收获快乐,更收获友谊。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