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刘刚 (刘刚律师全部视频)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0104执108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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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刘刚

性别 :男

年龄 :54

住址 :霍山县衡山镇上元街社区大塘组

身份证号 :342427********001X

立案时间 :2019-02-19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汇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3866203.62元;二、被告安徽汇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6月4日的资金占用费850564.8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以3866203.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时止;三、被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刚、杨宝琼、任育忠、冯立云对被告安徽汇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一、二项借款本息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刚、杨宝琼、任育忠、冯立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汇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230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75元,由被告安徽汇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刚、杨宝琼、任育忠、冯立云负担431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 :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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