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消费欺诈违反哪一条 (教育培训不退费涉嫌欺诈能报警吗)

(续前文)

在谈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前,我们先对市面上繁杂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一区分,义务教育培训、高中教育培训、学历提升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体育文艺技能培训等(暂未见官方分类)。各类培训是否皆可归为“为生活消费”之目的,暂也无明确规定,本文仅就既有裁判并结合现有观点做简要分析。

在元典智库检索平台以“教育培训”、“欺诈”、“三倍”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共检索到1286篇裁判文书,以2020年、2021年最为集中,北京裁判量为最大。大多数裁判观点表现为:认同当事人具有三倍赔偿主张的权利,但存在因无法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仅根据实际情况支持退还全部或部分培训费用,不支持三倍赔偿的请求。

不支持三倍赔偿案例中,较有代表性的如,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恒大足球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教育事业涉及到学校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等领域,因具有公益性、义务性的特征,应适用《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而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虚假宣传和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6668号民事判决,为达到托福成绩上80分的目的而接受湖南某教育咨询公司的英语培训服务,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笔者认为,托福学习属个人发展型、精神层面的消费,可归属生活消费。

个别支持三倍赔偿的裁判观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3民初10048号民事判决,“技术培训学校在对外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工商注册登记不符的名称和标记,超出营业执照登记准许的经营范围,刻制未经合法备案的公章并公开使用学校等措辞招收学员,上述行为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标明其真实名称并向消费者真实提供信息的法定义务。”被告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故应退一赔三。

整体而言,对于需接受市场监管、以营利为目标的培训机构,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将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在存在欺诈时可适用“退一赔三”的赔偿机制。

(下文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