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科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张继科涉及的法律事件)

近日,知情人士爆料,著名乒乓球运动员张继科向债主S先生借款500万元,涉嫌赌博致使其已累计欠付1.9亿的巨额赌债。为了偿还债务,张继科向债主S先生泄漏女明星J隐私视频,S先生以视频要挟女明星J要求其偿还张继科的债务,后女明星J以S先生敲诈勒索为由报案,S先生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事件曝光后,公众一片哗然,随后张继科所在工作室及律师发表声明,否认债务纠纷和泄漏女明星J隐私视频。与张继科存在商务合作关系的多家体育运动品牌也随即发表声明,终止了与张继科的所有合作关系。

暂不论爆料是否真实,该事件中所涉及到的赌债偿还及赌博的法律后果、民间借贷问题、隐私保护等焦点问题是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遇到的,在此,笔者就上述焦点问题从如下五个方面简要探讨。

一、赌债需要偿还吗?

本文所说的赌债,是指双方在赌局中直接形成的赌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赌博作为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赌债也不受法律保护。

张继科事件中,如果债主拟向张继科主张赌博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债务,而不能提供一般民间借贷中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依据时,债主的主张显然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张继科没有偿还赌债的法律义务。

二、赌博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从目前曝光的情况来看,张继科涉嫌累计欠付1.9亿元的巨额赌债。从一般常识判断,张继科可能存在多次赌博的行为,且赌博金额巨大。 那么赌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公通字〔2018〕17号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各省市公安机关关于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文件对于情节严重有具体的认定标准。

如果张继科确实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或者存在参与互联网赌博等情形时,张继科可能因“情节严重”被处以相应的行政拘留和罚款。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赌博组织者,也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赌博行为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赌博罪、开设*场赌**罪和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三个罪名。具体而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场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张继科是否参与赌博甚至组织参与境外赌博,赌博是否存在组织者等目前均不得而知,但一旦存在相关犯罪线索且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继科等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张继科向S先生借款500万,需要偿还吗?

根据曝光的借款合同,张继科因生产经营需要,借款500万元。若该借款合同真实,且出借人能证明这笔钱有真实转账或者交付,那么张继科应当偿还该笔借款。

解析张继科事件法律问题,张继科事件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图源自网络)

即便出借人明知张继科的借款目的是赌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张继科也应当返还借款。但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利息恐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或者即便出借人明知该笔借款系用于清偿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这种情况仍应偿还借款,我国只是禁止制造赌债的行为,而非消灭赌债的行为,借钱偿还赌债所形成的债务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也应当偿还。

该借款合同还涉及到两个细节,一是出借人是空白的。

实务中发生这种情形时,法院会结合借条持有人身份、转账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出借人的资格。如果S先生持有借条、并能提供转款记录或者有证人能够证明交付了借款,那么S先生主张偿还借款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如果张继科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S先生并没有债权人资格,法院也可能驳回S先生的起诉。

二是借款利率约定为月利率1.99%,该利率能否得到支持呢?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以四倍LPR利率为限,超过这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张继科已经支付了超过四倍LPR利率的利息,多支付的利息能否抵扣本金或者要求返还呢?很遗憾,《民间借贷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四、张继科向S先生泄漏女明星J的隐私视频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分别从民法、行政法、刑法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民事法律关系维度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隐私被侵犯,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曝光属实,张继科和S先生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也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女明星J的隐私权利被侵犯,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部分法院的裁判思路已表明侵犯隐私权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赔偿金额较低,一般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一般不会超过十万元。张继科事件中,女明星J作为公众人物,应该不会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侵权责任赔偿,其中缘由不言而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主张权利,则自然不存在权利的救济问题。

其次,从行政法律关系看, 根据《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窥偷**、*拍偷**、*听窃**、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曝光属实,张继科和S先生可能还会承担罚款、拘留的行政法律责任。当然,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有人报案,公安机关查明相关违法事实,从本案目前的形势看,估计很难实现。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目前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侵犯隐私权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即便曝光属实,张继科和S先生也无需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即便张继科泄漏给S先生的视频属于淫秽物品,但这种一对一的小范围传播一般也不会被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除非确实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张继科泄漏视频后,S先生却用该隐私视频向女明星J索要债务,S先生的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张继科是否会因与债主构成共犯而被追究敲诈勒索共犯的责任,从目前来看难以判断。

如果张继科将私密视频给了债主,并与其进行合谋,包括共同商议等,并对该女明星J进行敲诈勒索,二者的共同行为导致了共同的犯罪结果,则二者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反之,如果张继科不具备与债主共同敲诈的故意,未参与敲诈勒索的环节,只是将私密视频卖给或以其他方式转给债主,则不认定为共犯,即无需为债主的敲诈勒索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五、假设工作室和律师声明不实,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目前,娱乐圈发生负面舆情后,涉事明星主动辟谣的做法很普遍,但很多事件最后都证实辟谣翻车了,导致公众对辟谣声明的信任度直线下降,辟谣声明反而是一种不实或者虚假声明。那么这种情况下,工作室和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对发布不实的声明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这些所谓的辟谣都是对负面行为的一种否认,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到侵犯第三*权人**利,即很难构成对其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同理一般也不会构成刑法上的*辱侮**或者*谤诽**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谎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适用该规定进行处罚的情形一般多见于散布确会扰乱公共秩序、引起公众恐慌的虚假疫情、社会治安事件信息等。但是这种明星辟谣翻车的行为,对于公共秩序的扰乱以及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在法律上都很难界定,因此实践中辟谣翻车被处罚的案例非常少见。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谤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脉相承,只是构成要件上更加严格,要达到“严重混乱”的程度,但“严重混乱”如何界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解释权显然在司法机关。

在张继科事件中,即便辟谣翻车,上升到追究声明发布相关方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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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张继科事件法律问题,张继科事件背后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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