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鼠头鸭脖的看法 (对鼠头鸭脖的看法)

最近,餐饮界接连两个新闻,让人哭笑不得。先有江西某职业学院食堂饭菜里发现鼠头,校方和有关部门一口咬定其为鸭脖,上演了一场现代版的“指鹿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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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有上海市场监管局揪住几家卖凉皮的,以无冷食类食品销售许可证为由,罚款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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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眼前的凉皮和鸭脖,我突然间也慌了神,我明明知道,那尖嘴带毛之物,绝不可能是我吃的鸭脖,我也知道,凉皮跟黄瓜丝就像大陆跟台湾,是断然不可分开的。可在他们的解释和操作下,我的信念终究还是动摇了。

黄瓜表示很无辜,之前就有合肥商家卖拍黄瓜被罚款上万元,执法者理直气壮、条理清晰地给你展示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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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冷食类食品确实容易因为处理不当而滋生细菌,没有许可证就随随便便乱搞,顾客容易吃坏肚子,立法的初衷是好的。

但是,执法者就能拿着这些法律条文当令箭了吗?

国家在立法之初,就考虑过万一有地方衙役,拿着法条去敲诈勒索小商小贩,所以法律里还有行政处罚法,就是为了约束执法者的执法过程。尤其是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更是强调教育为主,少罚慎罚,更是明文规定,轻微不罚,初犯不罚。

去年拍黄瓜案出现时,国家市监总局就出来讲过,这类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事件,不予处罚。也就是说,无论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国家高层意识层面,拍个黄瓜就罚款,是不对的。

那为啥地方衙役会干出这样的事呢?

我们不由得不展开几个角度去联想。

第一,懂法但懂得不多,这帮衙役可能只懂得食品安全法,而不懂得行政处罚法,业务水平令人质疑。但这可是在上海,他们的俸禄可甚是不低,拿着纳税人的钱却干出这么低水平的事,建议下课吧。

第二,懂但是故意为之,底层小商小贩对法律条文不甚了解,肯定或多或少都会有出界行为,比如广告法明确规定不能用“最”字宣传产品,不明就里的商贩宣传自己凉皮是上海最好的,商贩肯定不是故意去违法的,但找茬的人可就是有意的,你的无心之举撞上我的有意为之,只得是哑巴吃黄连。

第三,上头给了业绩指标,办多少案子,搞多少罚款,都是有业绩考核的,衙役们只有到处找茬,地方财政吃紧,地主家也没有余粮了,那不得到处找找吃食儿,这种情况下,就算是让个别衙役下课,也不能根本上改变。

法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弱者约束强权,而不是变成执法者手中的强权,转头去欺压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