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踢球冲撞受伤
法院认定属于自甘风险
损失自担
什么是自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案件回顾
近日,固镇法院任桥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据悉,张某和王某为同班同学,在学校体育课的足球训练中,两人被分在不同的组进行对抗训练,在相互争球的过程中,不慎相继跌倒,王某倒在张某腿部致张某右胫腓骨远端骨折。
事后,张某将王某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是一项竞技体育项目,具有对抗性,运动中身体接触概率极高,容易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人身伤害。本案中,张某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体育锻炼,属“自甘风险”行为;王某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和过错;学校系正常教学,组织开展足球教学并无不当,符合教学规程,同时老师尽了安全义务,也无过错和过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