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打架斗殴事件后续 (遵义打架被判25年)

近日,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因普通债务纠纷引起的聚众斗殴一案,两被告人因“帮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遵义两男子讲义气帮哥们打架结果双双被判刑

审理查明

2017年6月23日,被害人孙某、孙发某等人从贵阳赶到桐梓县狮溪镇向杨某某(已判决)追讨租金,该笔租金系2015年杨某某与娄某甲等人租用孙某、孙发某等人的挖掘机,尚未支付的部分,双方约定将债务转在娄某甲、娄某乙名下,并出具了欠条。由于被害人孙某等人从贵阳来追讨该笔租金额外支出了路费和生活费,便要求杨某某另行支付5000元作为路费和生活费,但杨某某只答应支付20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便在当地派出所协商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杨某某以被他人绑架为由,电话邀约叶某某(已判决)找人帮忙,随后叶某某邀约了娄方某(已判决)、杨进某(已判决)、石某某(已判决)、戴某某、代某等人,并安排戴某某准备作案工具,戴某某在李某的五金店内购买了塑料水管作为工具。娄方某顺路邀约了王小某(已判决)。后杨某某谎称已经筹到款项,将被害人孙某、孙发某等人骗至桐梓县狮溪镇一施工场地。杨某某、叶某某、王小某、娄方某、杨进某、石某某、戴某某、代某等人持拳头、塑料水管等对被害人孙某、孙发某等人实施殴打,并致被害人孙某、孙发某等人受伤。经鉴定,孙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代某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戴某某、代某、杨某某等人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孙某、孙发某等人的经济损失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孙某、孙发某等人的谅解。

审理认为

被告人戴某某、代某受他人邀约,积极参加斗殴行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代某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综合来源:贵州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