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为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宜昌建设,今天(11月8日)下午,宜昌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联合召开了“构建信用机制 打造诚信宜昌”新闻通气会。

△通气会现场。记者周杨 摄
新闻发言人、宜昌市发改委*党**组成员、总经济师邓明亮介绍了宜昌市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情况。
宜昌是全国文明城市,宜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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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宜昌市成功入选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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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多来,我市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各领域信用建设,加快打造“信用宜昌”,得到了国家和省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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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市信用状况在全国262个地级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中始终位居前列,宜昌的典型做法被《中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蓝皮书收录。
让守信者得实惠 ,让失信者受限制
宜昌这么干

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48个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10个专责小组,在市信用办的统筹协调下开展工作。
与此同时,先后出台了《宜昌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规范运行。

我们公民都有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同时也是个人的社会信用代码,每个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也都赋予了一个全国唯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所有与信用相关的记录,都存在这个“户头”下。
在此基础上,我们建成了横向对接部门和大数据管理中心、纵向对接全国全省信用平台的一体化平台,目前我市平台已归集信用数据4亿多条,其中包括企业和个人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以及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等等。

我们按照全国全省统一部署,建立起了跨行业、跨地域的联合奖惩机制。
目前宜昌市及各县市区均开设了“社会信用信息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信用查询服务。各部门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首先要查询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并对信用状况好的开绿灯,对信用状况不好的亮红灯。
比如市政务服务窗口大力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改投资项目审批为企业信用承诺,项目开工建设后,职能部门同步介入工程监管和提供服务。
再比如税务部门定期筛选出符合条件的A、B级诚信纳税企业,并向相关银行进行推荐,目前已向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30000余次,已累计为400余家诚信纳税企业授信超过4亿元,*款贷**2.98亿余元,信用状况不好的显然享受不到这种待遇。
全市工商、住建、食药监等部门均建立了信用奖惩机制。截至目前,我们已通过“信用宜昌”推送红名单1664家、黑名单90家、网站公示联合奖惩案例481件。

一方面,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了“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在各媒体开设“诚信大家谈”等专栏,通过户外广告牌、市民学校、道德讲堂等培育诚信文化,推出了一批诚实守信的典型,先后推出全国道德模范1人、提名奖10人次、中国好人81人次、荆楚楷模51人,均居全省前列。
与此同时,我们积极推进信用惠民工作,比如在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创新推出了“企业信用可视化工程”,消费者通过扫描店面二维码即可获取商家信用状况,此外信易贷、信易批等“信易+”应用也已开始起步,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个人将从社会信用创新服务中得到更多实惠。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做好“以用助推”工作,全面对接“信易+”创新活动。在重点民生领域拓展社会化、市场化守信激励措施,增进守信群众的信用福祉,让市民切身体会到“诚信使生活更便捷”!
宜昌市公布了
五大食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销售商品标签与内容不符
2018年2月,伍家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移交案件线索,对宜昌市伍家岗区炫冶商行(王静)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的稻花香珍品1号38%vol白酒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宜昌市伍家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产品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标签内容虚假
2018年4月10日,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举报,称其在中南路某烟酒店购买的白酒包装盒很脏,怀疑是假酒,我局立即对宜昌市伍家岗区农代烟酒商行进行核查,经鉴定,被投诉的白酒非原企业所生产。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苗方蚁蛇酒”
2017年11月29日,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投诉,反映在远安宾馆三楼会议室有人向老年人高价销售苗方蚁蛇酒,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核查,经查,由成都市尊享汇科技公司销售“苗方蚁蛇酒”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监督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美酒河酒厂召回我局查封扣押的苗方蚁蛇酒165件,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涉嫌经营进口商品未标注
2018年2月6日,伍家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宜昌市亚栈路与沿江大道交汇处特162号的宜昌市伍家岗区烩食堂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餐厅内酒架上发现有14瓶“GRAND HuGOT”酒的中文标签未标注境内代理商地址、联系方式。该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伍家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未标注境内代理商地址、联系方式的的14瓶“GRAND HuGOT”酒、没收847张中文标签并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2018年1月16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宋XX经营的“福陵”牌风干鸭和“尚香”牌风干鸡的外包装上标签上所标示的生产许可证号与实际查询的情况不相符。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风干鸡、风干鸭共26袋、没收违法所得37.6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公布了
四大药械化典型案例
案例一:使用失效医疗器械
2018年1月4日,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宜昌市夷陵区王兴龙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诊所消毒室操作台内发现牙科模型蜡(红蜡片)、口腔科使用一次性无菌注射针各一盒,均已超过包装上标注的有效期。当事人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失效医疗器械牙科模型蜡、一次性使用无菌牙科注射针各1盒;2、罚款8000元。
案例二:美发厅使用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2018年4月,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育发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检查,在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瞄瞄美发厅经营场所内发现了4瓶“芾灵骷髅粉”、11瓶“芾灵泡泡蜡”、14瓶“朴丽玩具色”、2瓶“朴丽退蜡膏”共4种31瓶美发用品无外包装标识,上述化妆品均用于染发且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未标识批准文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宜昌市西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使用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并处罚款5220元,罚没合计696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诊所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手中购进药品
2018年3月秭归县食药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韩旭经营的“秭归县沉香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内存放有多个棕色玻璃瓶,瓶内盛装有粉末状物质,其标签标示为“大黄”、“甜杏仁”、“半夏”等。经查证核实,该粉末状物质系“秭归县沉香诊所”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曹勇处购进,共72个品种,货值金额998元。购进后,该诊所将上述药品用于治疗儿童感冒等疾病。
“秭归县沉香诊所”负责人韩旭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手中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秭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罚款349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药房销售假药
2017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宜昌市伍家岗区际捷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乡特®莲子芯”。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宜昌市伍家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处罚款57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20元。
维护百姓权益,共建信用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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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和宜小布不见不散

来源丨宜昌发布、市信用办
记者丨周杨 通讯员丨 周威
编辑丨婷婷 编审丨水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