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赌博种类:
网络赌博种类繁多,现实生活中主要的赌博方式在网络中基本上都可以进行。传统赌博有的,网络赌博都有;传统赌博没有的,网络赌博也有。
1、麻将棋牌
大家在影视剧中和生活中都很常见的打麻将、斗地主、牌九、*哈梭**、21点、炸金花、跑得快、比大小、掷*子骰**等等,网络赌博中也都可以进行。
2、手气红包
在社交平台群组中使用拼手气红包这一娱乐功能,将传统赌博的赌大小、压数字等搬到了聊天群里面。赌客们先是向“*家庄**”转账下注,然后猜“*家庄**”的随机红包尾数或大小来赌博。
3、休闲游戏
一些原本是供用户休闲娱乐的游戏平台,也可以成为网络赌博的阵地。例如捕鱼游戏等。
4、体育竞技
比如足球、篮球、高尔夫球、百米赛、赛马、赛狗甚至西班牙斗牛等,都可以用来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可以赌参赛选手或参赛队伍间输赢、名次,也可以赌进球数、进球的单双数、净胜球数等。
5、金融走势
这种网络赌博往往以金融市场,如货币、股票、期货市场的走势和波动作为赌注对象。如赌中国股票沪、深两市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能否突破其临界指数或赌某一支股票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涨幅程度。

网络赌博的特点:
1、网上投注和交易,隐蔽性强。
赌博网站组织严密,*场赌**服务器大多设立在国外,在境内设有多级代理,交易依靠内部约定俗成的暗语、行话进行,很难被发现。
2、宣扬网络时髦公平,诱导性强。
相对于传统的桌面赌博,参赌者误认为网络赌博由电脑自行运作数据,人为操作和造假的可能性较小,所以放心投注。但是几乎所有的网络赌博,组织者在后台都能够通过技术控制的权限,或者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作弊改变输赢。
3、宣扬网络赌博合法,欺骗性强。
绝大多数网络赌博都是通过网银支付。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手段,给参与者一种错觉,认为既然支付途径是合法的,那么这种支付赌资的行为也合法。另外,有些不法分子还大肆虚假宣传网络赌博是一种游戏,是国家允许的,欺骗和诱导一些人员参赌。
4、投入资金难以提现,套路深。
网络赌博的服务器隐秘性强,参与者与组织者互不相识,甚至参与者之间也素未谋面。一旦出现较大数额提现或者*家庄**输钱,*家庄**直接关闭赌博平台,重设IP,另起炉灶接着骗。
5、进入赌博平台后难退出,极易上瘾。
平台制定一定规则,诱导赌博的人越赌越有瘾,最终输大赢小,再投入更多的钱进行赌博。

赌博罪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场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四十三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
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场赌**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场赌**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场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
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场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场赌**,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场赌**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10日公通字〔200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网警提醒:
赌博残酷而难猜
一夫控局,万夫莫开
所守或匪亲,化为狼与豺
凶如猛虎,缠似长蛇
磨牙吮血,杀人如麻
赌博看似乐,不如早还家
赢钱之难,难于上青天
古今中外皆如是
远离网络赌博,回归家庭生活!
来源:曲靖网警巡查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