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66年诺曼征服之后,英国大约每隔50年就会经历一次内战。 一直持续到1640年代的大内战。 冲突的问题直到光荣革命才最终解决 ,为何一则宪法的颁布,直接一劳永逸的解决了这种内乱?并且还能从那一刻起直到现在,一直保持着国内稳定。

1215年5月,一群男爵拿起了*器武**,整个国家陷入了内乱,然而随着双方谁也无法吞下对方;内乱陷入了僵局,为此双方进行了谈判,在伦尼米德制定了宪章,这就是后来的《大宪章》。《大宪章》包含了大量规范双方行为的具体条款,并体现了在英国产权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则。自亨利二世时期以来,只有分租人通过王室法庭享受普通法的好处。然而,总租户则受国王的直接封建管辖。 《大宪章》将这些精英人物置于普通法的管辖之下,从而限制了国王的任意征收。

因此,《大宪章》是宪法解决方案的原型,它以正式的法律条款规定了国王和男爵的权利和责任,特别是前者的财产权利。《大宪章》被认为是英国自由的基石,是一场内战的结果,双方都没有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具体条款对双方来说都不是很满意,他们更愿意赢得一场压倒性的胜利,并将自己的意愿单方面强加于人。

然而, 《大宪章》并没有创造一个 "自我维持的平衡";更像是一场内战中的休战协议。 大宪章签署后不到两个月,约翰国王就向教皇英诺森三世寻求并得到了对其条款的废除,而内战一直持续到1216年约翰去世。他的儿子亨利三世并没有在没有进一步*力暴**的情况下获得王位,最终在1217年的林肯战役中达到高潮;对他来说,《大宪章》还远远没有成为一项既定的法律。

1250年代,英国国内再次爆发内战。 事实证明,亨利三世是一个软弱的国王,他通过引进一系列外国朝臣来疏远他的宫廷。又是一次外交政策的失败引发了起义。 亨利征服西西里岛的尝试失败了,而且代价高昂。1258年,他和他的父亲约翰一样,受到了他的男爵们的质问,他们要求国王停止进一步征税,并要求他受到24人会议和议会的制约。 该宪章的作者认为,它实际上是在努力将后者的宪章重新强加给一个不听话的国王。

像他的父亲一样,亨利三世立即试图摆脱牛津条款的束缚,六年后,亨利的妹夫西蒙·蒙特福特在男爵联盟的领导下向国王发起了攻击,从而爆发了公开的冲突。他在刘易斯战役中打败了亨利和他的儿子爱德华,并在被称为刘易斯协议的和平中恢复了牛津的规定。此后不久,德·蒙特福特被卷土重来的爱德华击败并处死,他以爱德华一世的身份获得了国王的地位。 在收拾叛军时,爱德华需要同意一项新的宪章,即《凯尼沃斯宣言》,该宣言重申了《大宪章》,并将土地归还蒙特福特的叛军。

爱德华后来成为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国王之一;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作为一个强大而有力的军事领袖,他在漫长的统治期间提供了稳定的环境,将威尔士纳入其中,并征服了苏格兰。然而,每一位国王都会被证明是软弱或无能的,从而引发新的内战,这已经成为一种模式。
爱德华一世的儿子爱德华二世的情况就是如此。从1308年加冕的那一刻起,他就被广泛鄙视为一个堕落者。议会试图对他施加一套新的法律限制,但他回避了;到1321年,冲突恶化为内战。爱德华赢得了战争,并对他的敌人进行了血腥的报复,撕毁了之前关于限制其权力的任何宪法。他的王后伊莎贝拉(法国查理四世的妹妹)叛逃回法国,并与她的情人罗杰·莫蒂默一起发动了对英国的入侵,他的统治就此结束。爱德华被迫退位,为了支持他年轻的儿子爱德华三世,他自己也不得不发动一场宫廷*变政**,从他母亲和莫蒂默那里获得有效的权力。

爱德华三世是一个强大的国王;像他的祖父一样,他维持了英国的稳定,并发动了后来被称为百年战争的战争,以收复普兰塔奈特在法国的领土。王位最终传给了爱德华的孙子理查德。作为理查德二世,他将被证明是一个软弱的国王和糟糕的军事领袖。 1386年,由于议会剥夺了他的权力,内部冲突再次出现。 1397年,国王发动了一次内部*变政**,巩固了他的统治,并导致了一个被许多人描述为 "理查德*政暴** "的时期。反对他统治的力量逐渐凝聚在亨利·博林布鲁克周围,他从*亡流**的欧洲大陆上发动了对英国的入侵,并废黜了他,成为第一个兰开斯特王朝的国王亨利四世。

亨利饱受合法性危机的困扰,在其统治初期,甚至不得不抵御几场*力暴**叛乱。他的儿子亨利五世于1413年登基,历史证明了他是一个强有力的统治者,同时还能够维持英国的稳定,在1415年的阿金库尔战役中他成功扩大了英国在法国的统治。但是他的儿子亨利六世就不一样了,在父亲1422年英年早逝时,他获得王位时还只是一个孩子。为此王国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内战,被称为玫瑰战争,在普兰塔戈奈特家族的两个分支——兰开斯特家族和约克家族之间展开,战争几乎持续到16世纪。 米兰大使斯福尔扎·德·贝蒂尼在观察这场旷日持久的冲突时写道:"我希望这个国家和人民深陷大海,因为他们缺乏稳定性。"

在都铎王朝时期,英国国内冲突的性质开始发生微妙但重要的变化 ,包括亨利七世(1485·1509)、亨利八世(1509·1547)、爱德华六世(1547·1553)、玛丽一世(1553·1558)和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的统治期。随着英国国家规模和权威的扩大,特别是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在玫瑰战争中那种大型贵族起义变得不那么常见。
随着宗教改革的到来,政治冲突越来越以宗教为中心,亨利和他的儿子爱德华六世将英国建立为一个新教国家,玛丽将其拉回天主教,伊丽莎白则重新建立了新教。此外,在瓦特·泰勒的叛乱中出现的阶级冲突,成为更常见的*力暴**来源。这些宗教和阶级问题被精英们在争夺权力和资源的过程中所利用,然而思想本身也是冲突的自主来源,像变体学说这样的模糊问题导致无数人被拷打、斩首或烧死在火刑柱上。 然而总体来说,都铎世纪比之前的三个世纪要稳定得多。

1640年代英国内战始于1641年,断断续续打了十年,导致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查理一世于1649年被斩首,君主制被奥利弗·克伦威尔的保护国政府的准共和主义形式所取代。然而,1660年君主制的恢复并没有解决潜在的冲突,特别是随着1685年天主教徒詹姆斯二世的登基。当奥兰治的威廉从荷兰入侵英国并废黜詹姆斯时,冲突结束了,导致了被称为1688·1689年光荣革命的宪法解决。 这一连串的事件在这里被称为最后的英国内战。

因此,从诺曼征服到光荣革命期间,我们可以计算出至少有九次重大的内部战争。虽然有些战争很短暂,但像玫瑰战争这样的战争则持续了两代,并涉及许多独立的附属冲突。此外,至少有三次大规模的民众起义:1381年的瓦特·泰勒叛乱,亨利八世时期的朝圣之旅,以及爱德华六世时期的起义。这份清单还不包括这一时期发生的几十起个人武装阴谋以及未遂和成功的*变政**。如果当时的英国是一个当代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就不会认为它特别稳定。对于这些冲突的原因,我们可以做几个大致的概括。 辉格*党**历史学家经常认为, 至少从《大宪章》开始,广泛的基本问题是努力迫使*制专**的国王遵守法律,使他们最终对议会负责,从而对整个英国人民负责。

虽然这种说法有道理,但辉格*党**的历史显然也严重扭曲了记录。最后,几乎所有的英国内战都是由君主失去合法性而引发的。 但这种丧失并不一定与*政暴**或过度掠夺行为有关。内战最重要的共同原因是国王被认为是软弱或无能的,特别是在外交政策方面。约翰失去了诺曼底,亨利三世在西西里的失败,爱德华二世在苏格兰的困境,理查德二世在苏格兰和法国的失败,以及亨利六世失去了在他父亲和曾曾祖父手下获得的法国领土。查理一世发现自己的国家已经破产,被迫求助于非常规措施,如要求支付船款(一种避开议会审查的税收)。相比之下,如果君主将这些资源用于扩大国土,如爱德华三世在法国的长期战争,那么在早期引发叛乱的税收水平就会被勉强承受下来。在其他情况下,合法性的丧失与国内问题有关,如亨利三世和爱德华二世豢养的朝臣,或亨利六世的普遍无能。

相比之下, 英国在强大经常是暴虐的国王统治下经历了巨大的稳定, 尤其是那些在外交政策上取得了成功的国王。亨利二世、理查德一世、爱德华一世和亨利五世都对王国征收了沉重的税收,但仍保持了他们的合法性。亨利八世在海外并不特别成功,但在他漫长的统治期间,他极大地集中了权力,征收了繁重的税收,并将国内的*政暴**推向了新的高度。然而,亨利八世在他的床上平静地死去,没有激起其他精英的武装反弹。 因此,与辉格*党**的历史相反,这些冲突的历史并不是一场为实现更高水平的自由而进行的斗争。

十七世纪的冲突与以前的内战有一些相似之处,因为它使查理一世和詹姆斯二世——与以议会为中心的各种精英对手对立。正如《大宪章》或《牛津条款》的情况一样,它导致了一个正式的政治解决方案,对国王施加更大的责任。就像围绕《大宪章》的军事对抗一样,结果也是模棱两可的: 虽然议会方面最初取得了胜利,并成功地废黜了查理一世,但克伦威尔的保护国变得越来越独裁和不受欢迎。 到了复辟时期,双方都对绝对君主制和共和制政府的理念感到失望。 光荣革命没有产生任何结果,而是根据 "没有代表就不征税 "的原则,建立了一个权力受宪法限制的国家。主权被赋予了 "议会中的国王",尽管在实践中,光荣革命保持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并在接下来的四个世纪中一直是一个持久的政治解决方案。

对1689年解决方案的持久性至关重要的是,所有英国执政者对宪政的神圣性,以及更广泛地对主权者应 "受法律约束 "的信念的增长。也有人认为,"光荣革命 "对于英国财产权的建立和合同的执行至关重要, 因此对于接下来两个世纪出现的经济增长和物质繁荣也是如此。 但英国的财产权早在几个世纪前就已牢固确立。斯图亚特王朝试图让法律*退倒**;他们的失败是对法律的理解方式发生深刻规范变化的产物。

欧洲的政治发展与世界其他地区不同,因为在现代国家、法治和问责制这三种基本政治制度中,法律是最先出现的。 在所有欧洲国家中,英国的法治发展最早。但它也很早就开始创建一个现代国家 ,而且这两者的历史是紧密相连的。

亨利二世为后来被称为普通法和十二世纪中央集权的英国国家奠定了基础。与从爱德华·科克到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的解释路线相反,普通法并不是从盎格鲁·撒克逊或盎格鲁·诺曼的习惯法中演变出来的。相反,"国王法庭的习惯是英国的习惯,并成为普通法。"关于安全的财产权,正如历史学家约瑟夫·斯特雷尔所指出的那样,在一个案件通常都是在领地法庭审理的社会中,国王经常会通过新的处置权等机构,站在租户一边反对领主。 伸张正义的能力有助于确立亨利王权的合法性;在一个没有任何形式的集中征税的时代,它也为王室赢得了大量的收入。

在亨利二世改革之后的几个世纪里,各种制度逐渐形成。英国的法官和律师开始接受专门的培训,并从12世纪开始承认自己是一个独立的职业,非正式规则的编纂工作也在稳步进行,案例法也在 "先例 "原则下集中起来。尤其是爱德华一世, 他在制定一些重要法规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包括第一部《威斯敏斯特法规》(1275)、《格洛斯特法规》(1278)和《莫特曼法规》(1279)。

英国的稳定是精英们讨价还价的结果,但这是一个在六个世纪中才形成的契约。从《大宪章》开始,这种契约被精英们视为不过是一时的休战,一旦他们觉得自己可以占上风,就会被*翻推**。相比之下, 光荣革命所产生的解决方案的稳定性植根于这些精英对立宪主义和法律传统的规范性或意识形态承诺,以及对清晰感知的英国民族身份和赋予所有公民平等权利的主权的新理解。

这表明,如果没有对民主和法治的规范性承诺,就不可能有稳定的民主;除非有对国家合法性的民族认同的共同理解,否则就不可能有稳定的国家。
资料来源:
《宪法与承诺:十七世纪英国公共选择制度的演变》,《经济史杂志》
《1215年的英国:威裁的安吉文王朝面临多重威胁》,《大宪章》和《约翰国王的英国》
詹姆斯·霍尔特,《北方人:约翰国王统治时期的研究》
大卫·卡彭特,《亨利三世统治》
卡罗琳·伯特和爱德华一世《英国治理》
鲍威克,国王亨利三世和爱德华王:《十三世纪的王国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