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奴隶法的“来源”问题——结论篇

南方奴隶法的“来源”问题——结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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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新

编辑|夜雨洗征尘

南方奴隶法的“来源”问题——结论篇

一、引言

“南方奴隶法”,也称为“1850年逃奴法”,是美国历史上一项极具争议的立法。

这项法律规定,在美国各个州之间追捕并逮捕逃犯奴隶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程序。

然而,这一法律在当时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反对,因为它加剧了奴隶制度的存在,违反了北方州民反奴隶制的立场,成为了美国内战爆发的导火索之一。

那么,“南方奴隶法”的来源究竟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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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案件中的罗马法

然而,南方法学家在不得不面对地位问题时,并不仅仅把罗马法作为法律原则的来源来讨论。

他们脑子里想的远不止这些,一个早期的例子发生在1792年南卡罗来纳州的“莎莉诉比蒂守护者案”。

该案涉及一个被允许出去雇工的奴隶,她积累了一笔钱,用这笔钱买的不是自己的钱,而是一个年轻黑人妇女的自由。

这样的一笔买卖能否在这位年轻女子的推定主人声称,尽管购买了奴隶,她仍是奴隶的情况下站得住呢?他的律师辩称,普通法与此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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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考虑奴隶制制度:因此,它的任何规则都不能完全适用于此案。”

但是,他补充说,“民法做到了”。根据该法律,“奴隶获得的财产归主人所有”。他补充说,“古罗马人”的法律认为,即使在一个人把自己卖为奴隶的情况下,“他似乎得到的价格,在他成为奴隶的那一刻,事实上就转移给了主人。”

他主张,法院面前的情况是独特的,应该由“一般正义原则”而不是民法来决定。南卡罗莱纳法院在没有提及任何法律渊源的情况下,同意了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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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一位律师争辩说,奴隶制的法律是由民法管辖的,他输了这场官司。

南卡罗莱纳的下一个案件则相反,这就是1812年*法大**官亨利·威廉·德索苏决定的拜纳姆诉博斯蒂克案。

“我国奴隶的状况,”*法大**官开始说,“类似于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奴隶,而不是封建时代的奴才。一般来说,他们不被视为人,而被视为物。

它们可以作为货物或个人财产出售或转让:它们被认为是无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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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我们所有的雕像法规都遵循民法关于奴隶的原则,除了在少数情况下,现代的礼仪,被基督教的仁慈原则软化,不能容忍罗马法规的严厉。

德索苏的资料来源是库伯斯的《查士丁南》和泰勒的《民法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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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个案例无疑是将南方奴隶法与罗马人的奴隶法联系起来的直接例证。

然而,他的总结却很笼统,他还加上了希腊人。

他没有给出任何遵循罗马法原则的法规的例子,但是,很明显,他是从绝对权力的角度来思考的,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伴随的权威,我们现在已经非常接近真正的要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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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法律渊源的希伯来奴隶制

毫无疑问,许多南方人非常相信用宗教为奴隶制辩护,但正如尤金·吉诺维斯最近指出的那样,支持奴隶制的辩护者在处理希伯来奴隶制时遇到了一些困难。

逻辑上讲,布莱德索试图把南方的奴隶制和希伯来人的奴隶制联系起来。

然而,他并没有走得太远,以至于认为希伯来奴隶制提供了南方所遵循的法律规则。

他努力用《圣经》的不同段落来证明基于宗法原则的多层次从属制度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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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他还试图用《圣经》的JW来肯定奴隶制的种族基础。

他还用圣经来描述他所谓的“纯粹的奴隶”,他们受到“严格的对待”。

在这一点上,他更接近亨德利,而不是布莱德索,当我们深入到科布所想到的意识形态目的之外去确定任何所谓的《圣经》法律来源的时候,这种处理就变得相当稀疏了。

在他的法律专著中,有一节题为“启示录之光下的奴隶制”,但这是一篇支持奴隶制的辩词,而不是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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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章之外,科布在他整个法律研究中只在几个场合引用了圣经JW。

一个是为了表明,“部分推论”原则是希伯来奴隶制下的规则,另一个是为了与南方“有条件的”奴隶制形成鲜明对比。

顺便说一句,亨德利引用的是《出埃及记》中的同一部分,南方唯一直接遵循的是拉丁主义,但即使在那时,与希伯来奴隶制的联系也被淡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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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很有可能正是由于对普通法本身的认识,人们忽略了这一点。

对于废奴主义者来说,接受这样的观念很可能会感到不舒服,即普通法可以成为一个压迫性制度的框架。

因为普通法是他们自己社会的法律秩序的基础,而在普通法的著名格言中,它总是倾向于自由主义者,他们有一个强大的*器武**此外,英国法院总是作出真正重大的裁决,认为奴隶制是违反自然法的,只是由于实在法的力量而存在,在英格兰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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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萨默塞特案,这样的传统怎么能容纳奴隶制呢?许多历史学家也倾向于对英国法律持类似的有利看法。

例如,基尔·纳什认为,“浪漫主义前提”和“大陆主义”的采用是南方法律*特中**别严酷的发展,这种发展剥夺了奴隶在法律上的人身保护。

肯尼斯·斯坦普还举了最后一个例子,他写道:“所有的黑人来到美国时都是受奴役的,立法机构很快就采纳了先天继承的原则——孩子继承母亲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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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英国习惯法中支持自由的推定不适用于黑人,但他忽略了英国的法律秩序并不总是对人类自由如此有利。

而且事实似乎是,奴隶被定义为财产属于那些在英国法律下拥有财产的人所主张的极其广泛的权威,这种权威一度甚至排除了动产财产的概念,正是因为奴隶主可以“对动产为所欲为,包括对其所有权。”

“把英国的农奴制看作是奴役概念的可能来源,或者是适用于美国奴隶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可能来源,这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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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财产法,加上占有个人主义的概念,就足以开始了。

在这一核心法律体系之外,建立在维持种族和阶级统治的承诺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常常在成文法和法庭判决中得到法律表达,大约在16世纪中叶以后,成文法的发展尤为重要。

随着南北战争的临近,法令的数量急剧增加。

例如,到19世纪50年代,哈佛大学成立了一个名为“故事协会”的社团。它的目的之一是“做一些事情来吸收法规不断产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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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著名的北方人当然是成员,但也有一些南方人。

其中一位是乔治亚州最高法院的约瑟夫·亨利·兰普金,另一位是南卡罗来纳州的詹姆斯·佩蒂格鲁。佩蒂格鲁是他所在州比较有名的律师之一,在内战前夕负责起草一部法典。

而且,编纂运动本身就是越来越多地诉诸成文法的证据,当时的法律通过成文法和判决而不断变化,但南方人在制定奴隶制法律时所参考的法律原则的核心是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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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不足为奇,因为所有的法律体系都是严格遵循的,因为它们提供了可用于维护压迫制度的规则和原则。

我认为,这一点被忽视了,因为英国的法律秩序也包含了一些优秀的传统,这些自由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损害。

但是,它被忽视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我们陷入了废奴主义者、支持奴隶制的辩护者和法律主义者参与的同样的意识形态斗争,这是一场关于相互竞争的深刻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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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奴主义者将民法作为南方奴隶法基本规则的来源,意在为谴责绝对权力和不道德的社会秩序提供基础。

另一方面,南方人则试图通过展示秩序的普遍性来捍卫他们的社会秩序,而最可靠的方法之一就是将法律原则和社会关系与最广泛的人类经验联系起来,而不仅仅是英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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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是19世纪的产物,在奴隶制的基础奠定很久之后。

到那个时候,法律话语的ZZ已经变得如此分裂,以至于这个国家面临着一场法律和宪法危机,只有通过恐怖的内战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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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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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or Coke see supra n. 147. See also Henry Hallam, History of Europe during the Midle Ages (3 vols., 1900) (orgnaly pubishe, 125).

3、Kenneth Stampp. The Peculiar Instiution: Slaery in th ne-Belum Suh 13-4 (1956).

4、Peigu was listed as the current president in Lumk'in's otice a poitent, spra пo. 192.

5、Pridgin v. Srickland, 8 Texas 433-4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