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述:
中学生李军和吴明(化名,均16岁),都是家里的独生子。吴明爱好体育,是班里的足球队长。李军好胜心强,在班里颇有威信,是班长。一天体育课,男生分两组踢足球,吴明那一组被对方踢进一球,他忍不住埋怨守门员,李军是守门员的哥们,替其打抱不平,二人发生口角,吴明打了李军脸上一拳,后被同学劝开。李军认为自己吃了亏,跑回教室拿出锋利的蒙古刀,找到吴明说:“你打了我,要向我道歉!否则我就用刀扎你!”吴明回答说:“你用刀扎我?你扎一个试试!”李军被激怒,急红了眼拔出刀,吴明见状,转头就跑,李军追上后,朝吴的后背连扎三刀,致其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经鉴定,吴为重伤。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军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军作案时未满18周岁,能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吴明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故依法对被告人李军从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经法院调解,李军家长赔偿被害人吴明治伤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法官提示:
被告人李军为什么会犯罪?此类事件该如何避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不良行为。本案的起因本是生活琐事,同学间发生矛盾时,本应互谅互让,但李军和吴明,却都想逞威风、占上风,谁都不肯吃亏,结果双方都吃了大亏。调查此案时,李军痛哭流涕地说,他不知道携带管制刀具是违法的,而这把刀本是生日礼物,现在竟成了致他人重伤的犯罪工具。
另外,根据该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如果李军的父母平时能教育孩子学法、知法,时刻提醒孩子遵纪守法,也许一个身受重伤,一个沦为阶下囚的人生悲剧就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