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丘丝雨
多数人都参与过有风险性的体育运动,在运动中受伤事件时有发生。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运动中的行为人及组织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过错比例赔偿受害者。《民法典》颁布后,这种情况将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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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参加足球比赛意外受伤
张某与李某系某中学同学。他们参与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张某为守门员,李某射门,足球经过张某的手挡之后,打在张某左眼,造成伤害。

经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被告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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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及学校均无需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 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千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

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
被告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 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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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生活中自甘冒险的情况,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行为人自愿加入具有危险的活动之前,应理性评估行为危险性。 例如,违反公园规定,擅自上树摘果。
2.在危险活动中,每个成员均应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伤亡,则需承担责任。 例如,在运动中超出明显限度故意冲撞他人。
3.活动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例如,在活动场地周围设置围挡,活动场地地面需平整,不应有铁钉、玻璃等危险物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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