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的税收处理有哪些特别规定 (年终奖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案例1简述:

2021年9月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税稽罚2021】1号)披露: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每个季度预发年终奖金、部分其他奖金,未纳入实发当月个人所得税计税收入额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汇总在当年12月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存在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奖金发放个税优惠政策,奖金发放扣税标准

案例2简述:

2021年12月汕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头税二稽罚〔2021〕8号)披露:

汕头市某汽车有限公司分别在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 日和2020年12月31日支付员工年终绩效奖励。在支付上述年终绩效奖励时,该公司均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扣缴)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于2021年6月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之内补扣缴2020年12月个人所得税。后于2021年7月对2017年12月、2018年12月、2019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补扣缴入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2017年12月、2018年12月和2019 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鉴于该公司已于2021年6月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之内补扣缴2020年12月个人所得税,故不再作税务处罚处理.

企业应注意“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必须是全年性质的奖金才可使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适用一次,并且应该在支付时履行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若支付奖金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会被处以50%至三倍的罚款并要求补扣税款,但不征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