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必须有的一双红底高跟鞋开箱 (红底鞋是什么品牌的标志)

女人必须有的一双红底高跟鞋,红底鞋女人必备

如果时尚博主们能够稍微放过女人,也许当代中国女性也不至于活得那么辛苦——在面临“丧偶式育儿”、“ 保姆式妻子”等四大中国女性悲剧之外,还不得不打起精神努力上班挣钱囤点奢侈品,否则这些消费主义代表们动不动就要斥责你身为女人“竟然不够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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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对这个标题和文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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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自由如果只意味着用物质宠爱自己这么简单,

那么独立女性的终极归宿也不过只是物质的傀儡罢了

然而时尚博主们*脑洗**来*脑洗**去,可能始终没搞清楚,即使是奢侈品牌想要维护好知识产权,也是需要花堪比其做好设计所投入的精力的。一个不小心,可能就没法获得自己想要的商标——

这不,无数次出现在时尚博主们文章里的“女人必备”之一,号称每个女人都想泳有的红底鞋Christian Louboutin最近就在中国差点没有得到一枚极其重要的商标!

Christian Louboutin是一个法国设计师品牌,由被中国粉丝昵称萝卜丁的同名设计师于上世纪90年代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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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世纪90年代末,因为女性题材美剧鼻祖「欲望都市」的“带货”,与另一个奢侈女鞋品牌Manolo Blahnik一起爆红,且由于其具有标志性的红底设计,从此风靡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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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标志性设计,自然保护是不遗余力的,多年来Louboutin一直致力于保护“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红色”商标。

这片潘通色号为18.1663TP的红色早在2010年就已经获得国际注册,注册号为G103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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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它漂洋过海来到中国时,这片“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红色”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就一直困扰着Louboutin。

日前,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场二审判决中,这片猩红色终于“死里逃生”,有望在中国重新获得保护。

实际上早在2010年,萝卜丁本人申请便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G1031242号“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红色”商标。然而当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红色”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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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萝卜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复审,到2015年1月22日,商评委以“申请商标由常用的高跟鞋图形及鞋底指定单一的颜色组成,指定使用在女高跟鞋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整体标识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其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为由,同样驳回了萝卜丁所要求的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申请。

由此也导致本案正式进入行政诉讼阶段,而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该案诉争商标“表示了高跟鞋商品本身的外形,并在局部部位填涂红色”,因此应当属于三维标志,而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属于图形商标的认定是有误的。因此要求商评委重新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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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已经到了2017年12月,显然地,萝卜丁和商评委对一审法院这个判决都是不服的,因此本案又被双双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据中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ROMARIN-国际注册详细信息》中“商标描述”部分的中文译文,一审法院未准确界定申请商标的商标标志及其构成要素,其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决定亦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依法应予撤销。

而按照商标法第8条对商标的定义: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评委亦未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不属于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因此,商评委在重审过程中,应当结合Louboutin在评审程序和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提交的相关证据,重新就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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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二审法院认为Louboutin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其在纠正原审判决错误的基础上维持原审判决结论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从而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涉及到的信息点颇多也颇为复杂,我们整理之后,概括出以下几点关键信息点所在,也希望能够给广大商标申请人带来一定的启示:

1

什么是商标国际注册中的“领土延伸申请”

领土延伸申请即是指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将自己的商标指定到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予以保护的申请。

一般来说分为领土延伸申请和后期领土延伸申请。

领土延伸申请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同时,在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有关栏目中指明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国际注册和领土延伸二者同时进行。

后期领土延伸申请是指注册人在其商标获得国际注册之后,又需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中增加其商标保护国的申请,是在商标国际注册之后进行的申请。

2

为什么单一颜色商标不能收到保护?

按照我国目前司法定义,单一颜色是指不受固定的外在轮廓限制的、使用在某种商品或服务上意在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色彩。

而现行《商标法》第8条关于商标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素的规定中明确指出: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也就是说,按照商标法规定,如果颜色要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目前只承认“颜色组合”这样一种形式。而不将单一颜色纳入可注册性标志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自然界中单一颜色种类极其有限,接受单一颜色商标申请可能会对某一颜色的使用造成垄断,妨碍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的正常使用;

2、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

而本案的启示性作用也就在于:

二审判决创新性地认定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可以在中国受到保护,这在中国商标保护历史上尚属首次

3

图形商标和三维商标的区别是?

图形商标本质上是平面商标的一种,三维商标其实就是立体商标。而平面商标与立体商标同为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是我国商标法中对于商标形式的不同分类,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不同,立体商标由三维标志构成,从视觉的角度看,立体商标比平面商标更直观,但却是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

大致来说的话,立体商标可以分为两大类:

1、仅由立体形状构成的立体商标;

2、立体形状与文字、图形、符号、色彩等结合构成的立体商标。

本案中,根据证据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ROMARIN-国际注册详细信息》“商标描述”部分中文译文,“该商标由图样显示的红鞋底(潘通号18.1663TP)构成(高跟鞋的外形不属于商标的一部分,仅用于指示商标的位置)”。

因此,在上述公告文件中明确记载高跟鞋外形不属于商标一部分的情况下,不应该将该高跟鞋外形作为申请商标标志构成要素纳入审查范围。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标志“包括虚线勾勒的高跟鞋外围轮廓以及鞋底部分为实线勾勒并填涂红色组成”,“虚线系表达高跟鞋商品的外形,本商标标志应当属于三维标志,表示了高跟鞋商品本身的外形,并在局部部位填涂红色”,属于对申请商标审查对象的认定错误。

而商评委认为该商标“由常用的高跟鞋图形及鞋底指定单一的颜色组成”虽与公告文件内容不符,但根据申请书的正文及附件以及其后Louboutin补充提交的相关文件中,Louboutin方面均以申请商标图样指代该商标,并突出强调“红底鞋”或“红鞋底”。 因此,商评委有关其将申请商标认定为图形商标的事实并无错误。

二审法院纠正了以上错误,认定该商标属于“指定单一颜色组成”。

此外,结合本案的认定也可以得知:与平面商标一样,立体商标要注册成功,也必须要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总得来说,不管是奢侈品牌,还是大众商品,在商标法的规定面前,都必须严格遵循:领土延伸申请需要按照国际公约进行,而商标该有的显著性特征也必须具备。也因此,申请人想要成功申请商标,自然也需要对法律规则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才会懂得规避。如何规避申请商标时会遇到的法律问题,联系顶峰知识产权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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