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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国青脚踩熊猫杯的事情出来已有几日,发酵得差不多了。
一度登上热搜,网友群情激昂。
小羊说说自己的观点,非专业角度,不喜勿喷。

韩国国青脚踩熊猫杯
网上评论观点,大体分这么几类。
1.韩国人素质就是差
韩国人就是棒子,狗改不了吃屎、素质低下、欠揍欠收拾;
举出诸多事例,例如冬奥会,例如02世界杯,例如亚运会等等;
不止熊猫杯,还有羽毛球,还有冰上运动,还有电竞等等。
“韩国人发起疯来自己人都不放过啊”
“韩国人自己都看不下去了啊……&”
2.中国球队技不如人
各种国足战绩,各种分析调侃,
“有本事你赛场上胜过人家啊!”
“你要让人看得起,你自己踢出成绩来啊!”
“你收回奖杯,人家还不稀罕哩!”
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恨铁不成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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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羊这里想从另一个层面来回答这个问题。
事情发生之后,足协和体育总局做了些什么?
当我们受到*辱侮**或不公平待遇的时候,我们如何回应?
这同韩国球员做出什么行为无关,
这同中国球员能力是否低下无关,
这同球员无关,这同足球无关,
这同国家和政府有关,
这关系到一个体系,一套流程,能否正常运转。
先来看事件发生后到目前
我们(中国)的诉求以及对方(韩国)的回应。
5.29,组委会声明四点(概括):
1,严重*辱侮**,提出严正交涉和抗议,态度明确,该队员及球队必须公开书面道歉。
2,举动带有*辱侮**性,不欢迎这样的队员前来参赛。
3,组委会不清楚为何该队员这么做。
4,而不欢迎违背体育道德和精神的队伍来参赛。

韩国国青集体道歉
5.30,组委会决定收回韩国冠军奖杯。
足协30日向亚足联报告,责成赛事组委会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
5.30,韩国国青全队公开鞠躬致歉。
踩奖杯队员朴圭贤念道歉信。
韩国领队对外宣读了道歉信。
韩国U18国青教练金正秀发布单独道歉视频。
(可能有遗漏,欢迎广大知友补充)
Well,各位知友,觉着如何呢?
小羊认为,不够。
组委会的四点声明,写得不对。
第1条,交涉抗议,自然是要的。公开书面道歉第二天我们看到了。
第2条和第4条有重叠,且说明不够清晰。
“不欢迎这样的队员前来参赛”,
这样的队员是怎样的队员?名字没有吗?媒体都都有啊。
下次人还来你是让他参赛呢还是不让他上场呢?
第3条,组委会是在问谁呢?
问韩国队?问韩国人?还是问国内的广大网友?

中国国青三战皆墨
小结一下,小羊认为
组委会的四点声明没有清晰地表达诉求。
更像是个受了委屈的小孩嘴里在嘟囔。
又或者,
组委会并不清楚自己该有怎样的诉求。
至于足协向亚足联的报告,小羊想问一句
报告的内容呢?网上似乎没瞧见。
相关具体措施,究竟指哪些(我们提出要求的)措施?
是否要求涉事球员禁赛?
是否要求涉事队伍处罚?
难道这些都属于机密信息,不能公开吗?
还是说,所谓的报告,
只是继续要求韩国队道歉?
只是要求韩国都去承诺不再出现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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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扯开说另一件让小羊印象十分深刻的事情。
可能不少人都还记得,里约奥运会上出现的一幕。
美国4*100米女子接力跑队伍通过申诉挤掉了中国队,
美国队通过独自重赛,从而进入决赛,最后拿了冠军。

中国女队无缘奥运决赛
两件事情看起来毫无联系,
但背后都反映出一个问题
当受到*辱侮**或不公平待遇时,我们缺乏回应手段。
这不是其它国家、其它队伍的问题,
这不是我们队员的问题,
这是国家力量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的问题,
这是体系和流程出了问题。
回顾当时的情形,
美国队提出“单独重赛”,
依据是《田径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解析(2014版)》,第163.2条
163.2: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被挤撞或者阻挡,从而妨碍其走或者跑进时
a、如果挤撞或阻挡被认为是运动员非故意的行为,或者由其他方式引起,裁判长认为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可以命令比赛重赛,或者允许受影响的运动员(队)参加下一轮比赛。
b、如果裁判长发现其他运动员(队)应该为此负责,该运动员(队)该被取消资格,裁判长认为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可以命令除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外重赛,或者允许受影响的运动员(队)参加下一轮比赛。
上述规则163.2(a)和163.2(b)的两种情况,这些运动员(队)通常应经过真诚的努力完成了该项目的比赛。

田径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解析
163.2(a)中说,如果运动员遭到被非故意干扰,可以重赛或者直接晋级。
并没有规定“重赛”是单独重赛还是全组重赛。
163.2(b)中说,如果运动员被其它队员意外干扰,并且该队员有过失的话,那么必须全组重赛,或者直接晋级。
田径场只有8条道,9支队晋级已经不可能,那么必然只能重赛。
而规则并未明确说明:如果同时符合a、b两种情况,
那么究竟是适用a的单独重赛,还是适用b的全部重赛?
美国从规则的犄角旮旯之中,
找到了最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你可以说这太咬文嚼字,
你甚至可以说这是钻了规则的漏洞,
可你却不能说这不符合规则。
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
反过来看中国队当时的表现,
我们也提出了申诉,申诉内容是:
1.美国队重赛时穿了与预赛不同的比赛服装
2.美国在完全不同的比赛环境下自己重赛
3.这种情况在接力比赛中类似的情况从未出现过
4.中国队在预赛中已经取得了正当的晋级资格,不应被剥夺决赛权

中国队申诉内容
上面4条,哪一点受到规则的保护?
哪一点是基于规则,基于法理,而不是基于情绪?
有没有一种感觉,和这次熊猫杯韩国队脚踩奖杯事件中我们组委会的表态一样,
像极了一个受委屈的小孩嘴里嘟嘟囔囔。
当时有人提出,为何中国不进行这样的申诉:
“美国队属于被巴西干扰,而且巴西已经罚出场,
那么,就应该适用163.2(b)中的规则,即全部重赛或者让美国递补。”
结果是否会有所不同呢?
历史,没有如何。
没错,
美国人就是强势惯了,不讲理了。
就如同韩国人在这次熊猫杯上的表现一样。
没错,
中国队在奥运会上若按上述内容申诉,也许仍会被驳回。
就如同这次熊猫杯后我们的诉求仍然可能不了了之一样。
没错,
面对铺天盖地的舆论指责,美国无动于衷,依然我行我素,
就像这次事件发酵后韩国的表现一样。
(别说已经发布道歉视频了。如果说句对不起都能有用,那还要规则干什么)
记得当时有篇文章最后提到
对规则的深刻学习和理解,
是对一项体育的尊重,
也是现代竞技中的必备技能,
中国要能够在现代体育之中脱颖而出,
对规则、制度的深刻学习和解析,
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说别人归说别人,
关起门来自个儿想想,
我们没有做到自己的能做的一切,
我们没有做到最好,
不是吗?
总有一种感觉,
这件事情热炒一番,
迅速升温,迅速降温,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最后也就不了了之了。
真心希望自己的预感被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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