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注意不是全部注册资本,以其财产为限,如果财产足够多,责任不封顶的,多数情况下,公司财产不等于公司注册资本;万幸的是恒大目前的问题是流动性缺乏,还没到资不抵债的程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恒大实际控制人是否应当用个人财产偿还恒大公司的债务
很显然,恒大实际控制人很难有(或被认定有)前述行为。所以,除非个人愿意否则法律上他没义务这么做。这里还没提恒大在国内外设置的复杂的VIE结构(这玩意儿就是保护个人财产和责任隔离的)!
而且,恒大实际控制人所获的几百亿元现金分红很可能相当一部分根本就不在境内。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需要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想要把钱从境外追回也很困难。
关于要求恒大实控人用个人财富偿还恒大公司债务,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