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的黄册制度 (漫说明史)

黄册制度是有关明代户籍与赋役之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清代所撰修的《明史》原引《明实录》记载。黄册制度由明*开代**国皇帝朱元璋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正式建立。它曾在明代广泛实行。可以说在明王朝统治所及的范围内,几乎都按制攒造了黄册。

朱元璋恢复已经废弃的分封制,朱元璋为什么重新建立分封制度

黄册制度明代的赋役之法,也是明代的户籍制度。但就其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功能来说,主要还是在赋役征调。因而明代黄册又称赋役黄册。它详细记载了明代的人口和土地。所有的民以此定其籍贯,所有的官按此以为科差。它与鱼鳞图册一起,成为明代社会经济方面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制度。

黄册制度的起源

在说黄册制度的起源之前,我们先来说一下明代的另外两种制度:小黄册之法和户帖制度。为什么要介绍这两种制度呢?这时因为黄册制度的产生和他们相关。

1、小黄册之法

在明代《永乐大典》中《湖州府·田赋 》条目下, 引《吴兴续志》记载:

“黄册里长甲首,洪武三年为始, 编置小黄册。 每百家画为一图 ,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 每岁轮流。 里长一名, 管甲首十名;甲首一 名,管人户九名催办税粮, 以十年一周。 其数分见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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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我们可以得知,小黄册之法的主要内容是,每一 百户编为一图;每图推丁粮多者一名为里长,置 十名甲首,里长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办税粮,十年一周 。而这与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在全国推行的黄册制度将应役人户编排在里甲组织之中,十年一周 ,轮流应役等方面对比来看, 小黄册之法已具备了黄册制度的基本框架和雏形。

2、户帖制度

在中国,很早就建立了独立的户籍制度。《周礼》记载 :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 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 ⋯⋯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 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

当时的司民负责呈报民数,自生齿的婴儿以上的人都载入户籍,到第三年时大校比,然后把民数报告司寇。司寇到冬十月祭祀司民时,献民数给王,王行拜礼而后接受,收藏于天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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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掌握人口为“王业之根本” 。因而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的这种户籍制度, 遂受到历代王朝的重视 , 而且常常放在建邦立业的首要位置。同样的,对于朱元璋创立的明王朝亦是如此。

洪武三年,朱元璋颁布命令,在全国调查户口,正式推行户帖制度。《明实录》载:

“辛亥,核民数,给以户帖...... 其命户部籍天下户口 ,每户给以户帖。’于是户部开始制户籍、户帖,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 识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给之民......”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户帖所登载的内容,除了每户的人口状况以外,还有其事产情况。但总的来看, 户帖的登载是详于户口而略于事产。那么, 户帖登载内容的具体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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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枣林杂姐所录《开封府钧州密县傅本户帖 》:

“一户傅本,七口 ,开封府钧州密县民。 洪武三年入籍, 原系包信县人民。 男子三口。 成丁二口,本身五十二岁,男丑儿二十岁。不成丁一口,次男小棒褪一岁。

妇女四口。 大二口,妻四十岁,男妇二十三岁。小二口,女荆双十三岁,次女昭德九岁。

事产。瓦房三间。 南北山地二项。

右户帖付傅本收执准此”

通过上面的户帖所载内容,我们可以看出, 明代户帖所登载的项目首先是户名,住址,计家多少口。 其次为人丁事项,且十分详备 , 不但分为男子、妇女,而且又各设细目。男子项下分为“成丁”与“不成丁” ;妇女项下分“大口”与“小口”等。再则就是事产一大项,其下分房屋、田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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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我们介绍了小黄册之法和户帖制度。那么真正的黄册制度是什么样的呢?它又与上面两者有什么关系呢?我们这里以安徽博物馆所藏《万历四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中所载一户为例。文中载到:

甲首第六户

一户朱继伯承故父大义

旧管: 人丁计家男妇二口。男子一口。妇子一口。

事产民地山塘六分七厘五毫四丝。夏麦一升二合七勺。秋未二升四合八勺。地四分九厘二毛......

民房屋瓦房二间。民头匹水牛一头

新收: 人口正收男子二口。成丁一口。本身万历三十年生前册漏报今收入籍

不成丁一口。男有生万历三十七年生

......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黄册亦是以人丁和事产为其登载的主要内容的。在人丁方面,黄册所登载的项目也是很细致的。如果我们将黄册与户帖加以对比,则明显可以看出,在户籍制度方面, 黄册完全继承了户帖的一套做法。因为黄册与户帖的人丁登载事项, 二者几乎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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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可知。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在全国正式推行的黄册制度并不是偶然出现的,这是因为在里甲和赋役制度方面,它继承了小黄册之法;而在户籍制度方面,它又继承了户帖的一套作法。 洪武十四年的黄册正是小黄册和户帖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明代黄册制度的起源应追溯到洪武初年的小黄册之法和户帖制度。

黄册制度反映的等级差别

历史告诉我们普天之下的人都是皇帝的臣民,但是这些臣民的身份却并不相同,差别很大。从黄册制度有关差役优免的各种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应役臣民的等级差别。根据记载大致有以下三个身份等级:

1、官绅等级

在这一等级中,是能够享受优免的在职官员,包括一些吏员,以及监生、举人、生员和退职乡绅等。洪武十年朱元璋下诏令说:

“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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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嘉靖二十四年,定如下则例:

“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每降一品,免粮额减二石,人丁减二丁。降至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当时有关赋役优免事例中。由于身份和官位的品级不一样,其所得优免数额也各有异。

2、凡人等级

亦称庶民等级,即广大的不享受优免的各色应役人户。如民户、军户、匠户、灶户、窑户、酒户陵户等等,总共有数十种之多。这些人户在黄册之中又被分别划分为上户、中户、下户等不同的户等,以担负不同的差役。据《诸司职掌》载:

“每十年本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

户等是按经济实力划分的。而这其中又体现了地主、自耕农或佃农等不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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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贱民等级

即奴婢、佃仆等不被编入黄册的人户。佃仆虽与奴婢有别,但由于其与家主有较严格的隶属关系,而一直被视为家主的奴仆,当成贱民,法律规定奴婢、佃仆即使积有土地赀产,自立门户,亦不得编入黄册,凸显出贱民与编户齐民的身份差别。

黄册制度反映的世袭制度

黄册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人户皆以籍为定,役皆永充”。即一旦被定为某种户籍,则世代相承,永当此役,不可改变。并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这里所谓人户以籍为定,有两重涵义。既:

一、所定户籍不准变乱,不准避重就轻。如军籍、匠籍若变为民籍,即是变乱户籍,皆属违法。

二、役皆永充,世代相承,不许变动。“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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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其他各色人户的户籍,亦均以洪武黄册所载为准,不许更改,也是一种永充性质。以上实行的人户以籍为定、役皆永充等各种规定,很明显看出赋役黄册实为一种世袭制度。

写在最后

随着明朝的灭亡,黄册制度也退出了历史舞台。而黄册制度的衰亡,也正说明了实行了几千年之久的人身奴役制度,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从而标志了中国古代徭役制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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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册制度是中国几千年徭役制的继续,同时也是它的终结。黄册制度的衰亡使广大人民摆脱了徭役制的枷锁,从而使人身束缚有所松解。封建时代严格的身份等级亦随之变化。可以说,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开始向近代转变的历史进程中,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最初迈出的十分重要的一步,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明史》、《吴兴续志》、《明实录》、《诸司职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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