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网络视频内容整理事件经过如下:
(本文精确到秒的时间,为列车长随身记录仪图像显示时间,其他时间参照警方通报和网络视频,事件发生日期为2023年5月2日,地点为C6276次列车)
20时24分,王某上车坐下,后排儿童“吵闹”(警方通报用语,一些文章描述为“闹腾”、“踢桌子”、“多次撞前排椅背”)。
20时27分,王某转身“制止”(警方通报用语,此情节没有视频语音证据,综合判断,王某除了说“小孩别再撞椅背了”,还顺带说了“小朋友可不可以不要这样没礼貌,家长也不管一下” )。杨某起身反说王某“会不会好好说话”,随后王某与杨某发生争吵,王某对孩子大声喊“那又怎么样。”杨某同行男辱骂王某(瓜婆娘),王某回骂(*B傻**)。
20时28分、29分,列车安全员与列车长先后到场劝阻调解。王某转身坐下,杨某继续站立,大声要求王某向孩子道歉。同行男与王某各自坐在座位,各自说了多次脏话。杨某同行女站立走向前排,用手机对王某录像。王某站起转身用手机对杨某及同行人录像,录孩子时说“来,小朋友长这个样子”。20时31分31秒,杨某制止王某录像,用手推搡王某手机,碰到王某嘴部。经劝阻王某回身坐下,同行男与王某各自又说了多次脏话。
20时33分15秒,列车长劝说双方相互道歉。杨某表态道歉,并要求王某向孩子道歉,王某称已经道过歉,杨某讲“没听到”,王某讲“没听到关我屁事”。
20时33分45秒,杨某要求到吧台调处,王某不同意,让杨某下车“告我,咱们走司法程序”。两人持续争论,杨某及同行女斥责王某说话夹带脏话。
20时34分11秒,杨某连续挥手拍打两次,其中第一次拍打到王某面部,第二次未触碰到王某。
20时34分16秒,王某起身用左手挥打杨某面部一次。
20时34分20秒,东北大哥发声。
20时34分23秒,王某用右手挥打杨某面部一次。
20时34分25秒,杨某抓起一饮料瓶又放下。
20时35分43秒,王某对东北大哥讲话带节奏起哄。
20时36分,东北大哥讲完话。
二、冲突过程梳理归纳如下:
杨某 孩子吵闹撞到王某椅背;
王某 未适当交涉,直接斥责孩子;
杨某 未适当回应,斥责王某;
王某 觉得自己有理反被斥责后,大吼孩子;
杨某同行男 骂“瓜婆娘”,杨某持续争吵;
王某 回骂“*B傻**”;
杨某 持续要求王某向孩子道歉;
王某 口中断续用“*B傻**”回应;
杨某同行女 对王某录像;
王某 对杨某及同行人和孩子录像;
杨某 制止王某录像推搡碰到王某嘴部;
王某 坐下后口中继续脏话回应杨某及同行女追吵;
杨某 觉得自己是受害方要求到吧台调处;
王某 拒绝,声称下车后走司法程序奉陪到底;
杨某 无奈继续争吵;
王某 继续口中继续脏话回应;
杨某 情急之下挥手拍打王某;
王某 起身左右手对杨某脸部各扇打耳光一次;
东北大哥 仗义执言冲突暂停。
三、对事件经过的几点分析判断
大家对事件起因的认识基本上没有分歧,是孩子“吵闹”影响了王某,接下来发生事情的描述内容,网络舆情多次反转,认识不一。下面从不同环节不同侧面谈一下个人认识。
第一、王某是如何“吼”孩子的。如果王某心平气和的、有礼貌的向杨某说:“请管一下孩子,不要再撞椅背了。”也许杨某会制止孩子,冲突就不会发生。但王某不是“完美主义者”,不但直接斥责了孩子(“没礼貌”),还顺带向孩子家长撒了一下怨气(“家长也不管一下”)。可能从语气中听不出交涉事情的礼貌和尊重,这让孩子的母亲杨某不爽。如果杨某能宽容大度、内敛涵养的话,管教一下孩子,冲突也不会发生。无巧不成书,杨某是个较真认死理的主,不管教孩子,反而斥责王某“会不会好好说话。”言来语往,本来就对孩子撞椅背不满的杨某,直接对孩子大吼:“那又怎么样,啊”。杨某和同行人认为对孩子的“吼”,应该就是王某的这一句。
第二、“吼”孩子,王某的确不应该,但杨某或同行男能认识到王某的情绪起因还是自家孩子的“吵闹”,而且自己应对王某交涉的做法也算不上得当,不与王某一般见识也就烟消云散了,可是,不但杨某不依不饶,同行男情绪激动,骂了一句“瓜婆娘”,使双方争吵上升到了“骂战”。整个过程的 “骂语”,并不像市井泼妇之间污秽不堪,王某和同行男的 “骂态”也不具强烈攻击性,更像是释放自己负面情绪的一种对空宣泄,比如有些职业司机路怒症的骂,驾驶室里骂出最恶毒的语句,走出驾驶室也会强忍怒火交涉处理问题,即使解决不了问题,也会走回驾驶室对空骂骂咧咧。同行男在骂战中一直没有离开座位,没有“起身”“探身”“手指”“怒视”等肢体语言,最大的错误就是不该第一个开骂,即使可能是口头禅,或者可能是随口的情绪口语,但毕竟骂出了第一个“骂语”,成为升级冲突的关键诱因。
第三,王某显然是那种得理不饶人,冲突中不占便宜就算吃亏的主,没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得过且过的习惯,较真好斗认死理。自己斥责“吵闹”孩子不成,反造杨某斥责,于是“大吼”孩子。同行男骂一句“瓜婆娘”,王某没有立即回骂,而是跟警察强调他骂人,然后坐下。但后来在争吵过程中肆意输出脏话“*B傻**”,而且从脏话语量上讲,丝毫不比对方少,虽然也鲜有“手指”“怒视”等肢体语言,但在“骂战”中明显不落下风。即使以一敌三,王某丝毫不惧,而且收放自如。与杨某吵一阵后转身坐下,但口中“骂语”输出毫不松懈。
第四、同行女用手机对王某录像,欲记录王某骂人情景,王某立马回应,用手机对杨某及同行人录像。为了加强反制,特意对孩子录像,口中还配解说词“小朋友长这个样子”。王某的意图明显,只要对方以视频伤害自己,自己就以视频伤害对方,包括孩子。从斗争手段上看是有效的,但这对对方的刺激也大大加强了,对冲突升级起到了进一步助推的作用。
第五,杨某自始至终都在大声争吵,虽没有输出“骂语”,但把自己摆在道德制高点对王某斥责,一直不依不饶。王某不是善茬,面对杨某应对自如,几次转身坐下,偶尔面带轻蔑微笑,声调不高,但气势不输丝毫。在列车长调解让双方相互道歉时,杨某大声直白对王某说“我替孩子道歉,你现在向孩子道歉”。杨某没有道歉的相应真诚神态,但把自己摆在说话办事讲道理的道义高点,紧逼要求王某向孩子道歉。王某自然是见招拆招,要对杨某道歉录像确认,杨某不许,王某转身坐下。杨某继续追逼王某向孩子道歉,王某轻佻的应对说道过歉了,同时在言语中夹带脏话与杨某同行三人“骂战”。杨某感觉丝毫没有占到便宜,而且对方应对自如,神情放松轻佻,让自我站在道义制高点的杨某有力无处使,有愤无处泄。不但感觉孩子受到“吼”的伤害,而且同行三个成年人也受到“骂”的*辱侮**,恼羞成怒,在阻止王某录像时伸手推搡,已经显示出动手升级冲突的迹象。
第六、杨某要求王某到列车吧台调处遭到拒绝。王某反过来让杨某可以下车后走司法程序,自己奉陪到底。言语中神情轻松,充满了对事件处理的自信和对杨某的不屑,而且不停夹带脏话。杨某无计可施,指责并警告王某不要再骂人。王某不屑争吵,但输出脏话我行我素。杨某最终爆发,连续挥手两次,用手背拍向王某,其中一次击中王某面部。杨某显然不是崇尚*力暴**之人,虽然是挥手击打的动作,但相比之后王某的左右两个耳光,杨某的挥手动作,仅比“推搡”力度稍大,甚至比不上力壮之人的“推搡”,描述杨某的挥手动作“拍”,可能更合适一些。虽然打击力度不大,但毕竟先手打人。伤害性不大,*辱侮**性极强,况且王某本来就不是能吃亏的人。王某起身,先是面向前方抬手,像是宣告“她先动手了,我要反击了。”而后转身用左手狠狠抽打杨某一个耳光,动作迅速、力度拉满,相比杨某的情绪化的挥手“拍打”,王某的速度、力度、准度,可以称得上实实在在的“殴打”。而后从容不迫的调整身位,用右手以相似的速度、力度、准度,狠狠抽打杨某第二个耳光。杨某顺手抓起窗台的饮料瓶做挥打状,但最终停下,双方冲突没有经一部升级。
第七、东北大哥的出现是本事件中戏剧性的一幕。在双方冲突发展到动手殴打后,东北大哥“仗义执言”,力挺前排王某。“执言”要点是:一是起因杨某方孩子吵闹影响王某,二是杨某一直向王某大吵,三是骂人是杨某同行男先骂人,四是录像是杨某同行女先录像,五是打人是杨某先动手打人,杨某方明显不占理。杨某辩解了讲几句,但也被东北大哥强势驳倒。第一,杨某说自己孩子被王某大吼,受到伤害。东北大哥说,是孩子闹腾影响到了前排,王某吼孩子也是因孩子而起,不能因为杨某一方带孩子就占理了。第二,杨某说自己没骂人,同行男虽然骂了,但杨某已经劝阻同行男了。东北大哥说,同行男首先骂人明显不对,杨某虽然劝阻,但同行男已经骂过了,对王某已经产生影响,劝阻没有什么作用,而且同行男后续仍不停地骂人。第三,杨某说王某骂人了,所以要动手打她。东北大哥说,你方骂别人了,别人没打你,别人骂你们了,你就动手打人,这没道理,不能只允许你们骂别人,不允许别人骂你们。东北大哥的“仗义执言”赢得了车厢围观众人的掌声和叫好。这也为网络舆情初期一边倒的支持王某提供了基调和事实素材支撑。从现场情景看,围观众人的掌声和叫好,主要是针对东北大哥的“仗义执言”行为,并不代表众人对冲突双方是非对错评判的认可。当然,东北大哥讲的内容有一定的道理,“仗义执言”的作用也非常明显,正是由于东北大哥的介入,冲突才得到有效控制,比列车长和安全员的作用强过百倍。
第八、一次普通的吵闹冲突,随着列车到站可能烟消云散,但关于警方介入处理的网络报道,引发了汹涌舆情,是谁报的警呢?综合各信息源判断,应该是双方都报警了,杨某一行人的目的地是江油,到江油铁路派出所报警的应该是杨某,而王某则是通过110报了警。根据王某的行事风格,以及冲突过程中宣称奉陪走司法程序的表态,王某应该是在确认杨某报警或者准备报警后,才通过110电话报警,以应对杨某的报警。处理此次事件的是江油铁路派出所,处理的结果是,认定双方互殴,对杨某罚款500元,对王某罚款200元。这样的处理结果让网络舆情沸腾,虽然在几天后,成都铁路公安处发布警情通报,确认警方处理结果公正合法,但网络舆情显示,难以得到广泛认同。警方处理的公正性和冲突双方的对错是网络舆论的两个重要内容。
四、几个关键舆情问题的分析
看似日常经常遇到的冲突事件,整个过程还有不同视角视频记录,好像评判对错不是件难事,但实际上各人立场和评判依据标准的不同,以及对未成年保护、侵害或错误包容度、语言表达方式等方面的认识不同,想要做出合理并让大多数人认可的评判并不容易,这就是网络舆情分歧的根源。
(一)正当防卫与互殴
正当防卫的核心要义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积极性防范和制止(注:非法律原文)。定义内容很简单,实践中适用很复杂。
首先,与正当防卫相关的大部分法律条款,基本上都在刑法范畴内,本事件中对“正当防卫”评定,也大多参照刑法相关规定。目前,刑事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在治安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就更不容易。
其次,认定正在进行的侵害没有明确标准。昆山反杀案中,受害人捡起刀具,对侵害人反击砍刺后,又追击侵害者继续砍刺。警方在案件办理初期对受害人立案,认定防卫过当。网络舆情发酵后,警方更改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是“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群众为此裁决叫好,但大多数人心中的隐忧并未完全消除,因为昆山反杀案虽具有典型性和较大影响,但毕竟还是个案,对扭转办案机关不轻易认定正当防卫的工作习惯,持观望态度,对轻伤害冲突中受害人保护的意义更难以评判。认定伤害是否正在进行,是否需要防卫,办案机关通常的认定与大众的认知存在明显错位。其根源就在与认定标准不清晰,同时办案机关又倾向于以结果进行简单化认定,对受害人的保护作用不明显。
本案中双方受殴打的结果显然没办法以轻微伤、轻伤等伤害等级评定,只能以“打”一下和两下来评判。网络舆情与办案机关处理结果的错位就在于,在结果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大众更关注“打”的起因,也就是说谁先动手谁有错,而办案机关对起因的关注度显然与大众不一致,更关注“打”的结果的对等性。
再者,正当防卫行为方式和程度是否合适,认定标准不明确。面对拳脚殴打的伤害,如果正当防卫,是采取推挡、还是对打,如果难以推挡和对打,能否借助器物,比如棍棒甚至刀具,这是个很难认定的问题。再以昆山反杀案为例,当时醉酒侵害者持刀用 刀面 击打受害人,如果按照有利于侵害人的逻辑理解,是不是可以认定侵害人没有用 刀刃 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呢,那样的话办案机关最初认定防卫过当是不是理由更充分了,可想而知,也将会受到更大程度的舆情浪潮冲击。再换个角度,如果侵害人仅仅挥舞刀具,亦或者仅仅持刀站立言语威胁,从受害人的角度仍然感受到伤害和伤害危险,那么能正当防卫反杀吗?这样的话,认定正当防卫更复杂和艰难。伤害和防卫的行为很难区分等级,有的人赤手空拳就可以将人殴打致死,而有的弱小之人即使挥舞棍棒,也不一定对身强力壮之人有很大的危险。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可冲突防卫对等级别分为四级,即骂对骂,拳脚对拳脚,棍棒对棍棒,刀枪对刀枪。这也就是本案中东北大哥“仗义执言”得到掌声和叫好的基本逻辑。但办案机关细化区分了王某扇耳光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并给予不同的定性。但警情通报发布后,并未平息网络舆情,这是为什么呢?
个人愚见,办案机关的警情通报,虽然对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作了解释,但未打消大众对正当防卫公平认定难的焦虑,未让大众感知处理结果导向的正确性,未达到“让加害者不敢加害,让受害者敢于自卫”处罚效果。
警情通报认定王某互殴而非正当防卫主要事实依据是,王某打了第二个耳光。主要理由有两条,一是第二个耳光与第一个间隔了7秒,二是第二个耳光是在列车长等人劝阻过程中打的。就第一个理由而言,对照昆山反杀案中办案机关的释案说法,“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间隔7秒为什么不可以认定是“一个连续行为”。反过来说,间隔多长时间才能算上“一个连续行为”呢?第二个理由就更难让广大网友接受了,第二个耳光与第一个耳光一样,都是在劝阻过程中打的,为什么第一个耳光就不认定为互殴行为呢?是不是说对方打我一下,我一直能反击打一下呢?如果是,这是否偏离了正当防卫是制止侵害的逻辑,而引导对等报复合法的错误观念呢?
如此牵强的互殴认定,难免让网友产生疑问,这种认定事实和处罚结果,明显有以结果认定冲突性质的习惯因素,仍然对正当防卫采取从严把关的做法,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比如,有位网友留言,先动手打人一下的罚款500元,动手反击两下的罚款200元,先动手打人的实际多罚300元,我也能掏得起。
当然,我个人意见并不是办案机关处罚有错,只是对通报释案理由不认同。同时我想重点表达的意思是,正当防卫的认定并非易事,要真正达到“让加害人不敢加害,让受害人敢于反击”的社会期盼,法规制度建设和执法水平都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警方的处罚是否有失公正
就本案而言,要作出一种处罚结果,让各方面都满意,都认为公平公正,显然不可能。现实中的矛盾冲突,不是标准化的考试题,没有标准答案,不是评定“对”或者“错”那么简单。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现实问题,而且随着对各种层出不穷新问题,不断增加新的规定内容,法律法规条文内容出现越来越多的交叉和冲突问题,如何选择和适用法律,也是影响办案机关处罚公正性的重要因素。
第一,关于处罚依据的问题。
警情通报宣告,办案机关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有法律依据。这种说法没有说服广大网友,因为网友关注的不是处罚有没有依据,而是处罚是不是公平公正,有法律依据和公平公正是两码事。就像本案冲突中的杨某和王某,双方吵、骂、打各有各的理由,也就是有依据,但不见得有道理。从以前网络热议的冤假错案中不难看出,办案机关每次对案件的错误判罚,不但有法律依据,而且还有事实证据,但案子最终被证明,还是判错了。所以,一个案件的判决,一个矛盾冲突的认定和调处,是不是公平公正,不是看有没有事实依据,有没有法律依据,而是看事实依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条文适用是否准确适当。
本案而言,在杨某首先动手打人后间隔5秒(警方通报认定间隔4秒),王某反击打第一个耳光,又间隔7秒,王某反击打第二个耳光。把间隔7秒作为认定第二个耳光为“互殴”的理由显然牵强。为什么第一个耳光间隔5秒就能认定正当防卫(警情通报未明确,但隐含此意,大众也按此理解)呢?从视频上看,王某打第一个耳光时,杨某已停止侵害,不具有制止侵害的作用,同第二个耳光一样,也是对杨某伤害的报复而已。如果合理的、大致对等的报复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王某的打的两个耳光都认定为正当防卫更加合理。如果将报复行为视为“互殴”,则王某的打的两个耳光都认定“互殴”更加合理。无论如何,警方将第一个耳光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将第二个耳光认定为互殴行为,相比前两种认定,是最不合理的认定。这就是网络上引发讨论的原因,实际上众多分歧意见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上三种,办案机关的意见虽经官媒宣传引导,但仍未能有效消除认识分歧,关键就在于办案机关的意见,虽然有法律依据,但不是最优项,不是最公正合理的意见。
影响大众对办案机关意见不认同的原因还有其他几个。第一个原因是,对王某传唤询问时间。从晚上20时到第二天凌晨3时30分,历时7.5小时。虽然时长没有违反规定,没有超过8个小时,但是什么原因需要将询问时间用到逼近8个小时的最长期限?又是什么原因需要在深夜直至凌晨两三点询问?是警方说的调解需要吗?这个时间点开展调解工作有效果吗?看守所提审刑事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要求安排在白天,而且中午还要保证午休时间,相比之下,本案的询问时间问题确实避免不了大众的质疑。
第二个原因是,警情通报内容中,在描述两个耳光过程文字中加入一句话,“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这句话明显有两个作用,一是用“之后”说明两个耳光之间的不连续性;二是用“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说明第二个耳光的不正当性。仔细推敲,不难发现警情通报的倾向性,为什么只强调第二耳光间隔7秒的不连续性,为什么不关注第一耳光之前间隔5秒的不连续性,为什么列车长从杨某首先动手打人前就在现场劝阻,而在描述王某反击第二耳光前,单独强调一下现场劝阻,难道是第一个耳光时列车长不在现场劝阻吗?
由于以上几条原因,再加上公布视频的剪辑问题等,虽然警方处罚确实有法律依据,但处罚的公正性依然受到公众质疑。
(三)冲突双方的对错如何评定
我不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也不是法官,我没有能力给出公正的评定,我只能根据我个人的认识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东北大哥说的话我觉得有道理,但针对东北大哥的话,也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说东北大哥是站在王某一方的,“仗义执言”是用大众世俗的标准对杨某一方的审判。我的理解则不同。
东北大哥并不是想评判杨某行为的错误,更不是维护王某行为的正确。东北大哥说的很清楚,“带孩子也不能全是理吧”。 “仗义执言”的核心要义不是评定双方对错,而是针对杨某一直高声争吵主动升级冲突的劝阻。言下之意是:王某有错,但杨某有错在先。都有错,杨某就别穷追猛打,步步升级了。东北大哥心意是好的,但分析劝阻技巧,却算不上高明。解决冲突需要理清是非曲直,但仅理清是非曲直并不一定能解决冲突,况且东北大哥对是非曲直的论述并不全面。
与东北大哥和办案民警一样,我也认为双方都有错,但是否应该像东北大哥那样对杨某斥责,或者像办案民警一样认定互殴,我有不同看法。
杨某最大的错在于,不该自认有理一直追吵,非要争个输赢高下,是冲突步步升级的最大诱因。王某的错在于,不该得理不饶人,简单粗暴、无所顾忌,不怕甚至乐于冲突步步升级。杨某是不懂道理,王某是不讲道理。杨某不懂得孩子犯错,家长有管教的责任,有代为受过的义务。不懂得自己一方一直争吵、先骂人、先打人是错误行为的道理。王某不讲究爱护未成年人,不讲究有礼有节的交流方式,孩子吵闹时直接斥责,杨某追吵时转而对孩子大吼,录像时对向已经吓坏的孩子。王某知道这些不太礼貌,但她觉得对待不懂道理的杨某一方,不讲道理是最有效的反击,不管是不是伤害的孩子,更不顾及会不会激怒对方升级冲突。尤其是在杨某恼怒拍打王某后,王某首先起身向前一个手势,意思是“大家看,他先打我的,那就别怨我出手了”,接着转身用力抽打杨某两个耳光。虽说两个耳光间隔7秒,但从是否具有制止侵害的必要性上看,这两耳光都算不上正当防卫,都是报复性互殴。
至于警方依据治安处罚法,对双方罚款的金额的多少,我觉得没什么问题。
五、高铁掌掴事件的几点思考
(一)大众对维护公平正义的需求不断提高,日常轻微冲突处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也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冲突调处和裁决机关,要力戒群众反映一些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
一是遇到问题没人管。日常生活中,如果冲突没有造成轻微伤以上的伤害后果,公安机关经常不予受理相关问题处理,即使冲突双方将问题反映到公安机关,大概率也是登记后便杳无音讯了。当然也有因此冲突双方不再相互争斗的情况,也算解决了冲突问题。但大部分因此埋下了更大冲突的隐患。
二是受理案件后,不是摆事实讲道理公平公正裁决,而是简单粗暴要求双方自己和解。如果不和解,那就长时间取证消磨当事人,甚至以对双方拘留、罚款相威胁,而且这样做还有法律依据。冲突双方诉求是找个地方评理,可警方的目的是处理完案件完成工作,至于是否公平,类似问题在轻微交通事故处理中更加突出,交警现场出境后,简单登记身份等信息后,要求双方自我商议和解,否则对双方扣车,以后处理,一拖就是几天或者几周,甚至几个月时间,公平正义的成本车主耗不起。如果现场给出初步责任划分意见,提出双方赔付建议,给双方协商提供参考标准,更有利于协商解决问题,这对于专业处理事故的警察来说并不难,就看愿不愿意这样做。我在生活中遇到过这样警察,但大部分是简单粗暴让自己协商,否则扣车的警察。
三是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正义,而不是简单机械各打五十大板。不管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是追求结案了事,至于当事人服不服,大众认可不认可,漠不关心、毫不在乎。
(二)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冲突伤害后果构不成轻微伤的情况下,如果可以确定动手的先后顺序,则对后动手一方应从宽认定正当防卫,引导公众在冲突中主动控制冲突升级,促进和谐,提升社会法治和道德建设水平。
(三)办案机关在作出案件处理决定,或者社会相关机构作出调处意见过程中,能不能随机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提供决策参考意见,类似于听证或者陪审团形式的意见,用群众大白话来说就是,让大家来评评理,最大程度的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