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 (案说民法典全文)

★ 开栏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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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平近**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扩大民事行政检察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按照全国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要求,现开设“案说民法典”专栏,由重庆民事行政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着力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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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坤和小亮都在重庆某公司工作。在公司组织的一次篮球对抗赛活动中,二人与同事分属两队参加篮球比赛,在争抢篮球过程中,小亮的手肘打在小坤的面部,致使小坤左眼受伤。公司支付了小坤的部分医疗费,但小坤认为尚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请求判决小亮和公司承担后续治疗和误工费等赔偿责任。

打篮球受了伤,对方要不要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新增“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篮球比赛系典型的人身直接对抗的体育活动,冲撞、抢夺、扑救、冲击是其中的运动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伤害风险。小坤、小亮系成年人,即民法典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多年篮球运动经验,对篮球运动固有的人身伤害风险应有明确的认知和预见,故其自愿参加篮球比赛应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其在活动中可能受到的人身损害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本案中,小坤、小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篮球运动,应当预见该项运动潜在的伤害风险,且小亮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小坤的故意,亦无证据证明小亮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故小亮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小坤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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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新增“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事先已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风险,仍愿为此行为,由此产生的责任自负。由于文体活动中,参加者之间存在发生身体接触并因此造成人身损害的客观风险,参加者既是这种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所有人员都应当能够认识到这种风险,其参与活动本身就应当视为自愿承担这种风险的表示。在活动中因身体接触而造成损害的,只要致害人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所致,一般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

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次将“自甘风险”规则正式写入法律,该规则的确立不仅体现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更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从而提高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给参加者的建议:

1.参加活动前,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

2.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发生危险。

3.活动中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其他参加者人身造成损害,若意外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及时救助,避免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给组织者的建议:

1.全面了解活动风险,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2.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组织者可以书面形式具体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

3.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如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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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