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前看到了新闻,简单从法律层面说一下可能涉及的几个问题。

网络上铺天盖地的报道
1. 何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而且,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采取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罪对于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20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行贿数额超过了200万元,那么量刑要在3-10年之间。参照过往几年足球圈的火爆,一旦构成犯罪,这个数额巨大的量刑起点金额是很容易达到并超过的。
2. 孙可能涉及的犯罪情形分析。结合足球转会的情形,本案大概率涉及的是行业内屡见不鲜的转会费“回扣”问题。行贿对象既然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应该指的是俱乐部的主教练、助教及行政管理人员,他们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否则本案会直接定性为行贿罪。回扣、手续费是行贿人经常采取的行贿方式,但不是所有的“回扣”都是犯罪。《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如果足球俱乐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实施商业行贿的一方应当依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罚。前几年足球转会市场不透明的情形,可能造就了不少经纪人、俱乐部管理人员暗中收取回扣的情形,一旦较真严查,相关人员均已涉嫌犯罪。
3. 在未经审判之前,孙的合法权益要积极维护。结合孙案来说,细节并未透露,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山东泰山足球俱乐部现阶段对孙甚至主教练郝伟的合法权益还要是要积极维护,毕竟他们曾为山东足球做出了贡献。案件还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例如,指控孙行贿的情形,到底是孙的个人行为还是孙的经纪人的行为?孙在其中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孙交付的款项是自愿还是被索贿?这些情节都是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另外,多说一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因此本案即使构成行贿也应该是发生在山东省境内,管辖权应该是山东公安或者监委,辽宁公安基于什么样的情形行使管辖权现在尚不得而知。由于孙是外国人,这还涉及到涉外案件的刑事司法程序。不管怎样,程序正当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这一轮足球大环境的整治不同于以往,还是希望各位球员能够洁身自好,赚合法的钱,走干净的路。当然我们也希望办案机关能秉公办案,查明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球员孙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