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西全民健身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新闻发布会
上获悉
该《条例》将于 12月1日 起正式实施
《条例》围绕 明确全民健身的目标要求、加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规范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强化全民健身服务和保障 等方面内容作出相关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周
向公众免费开放
《条例》提出
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
所在周为本省全民健身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周
向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
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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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设施
全年开放不少于330天
一座城市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是否有效满足市民需求,公共体育设施的供给和开放程度是一个指标。

《条例》第二十八条提出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
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形关闭外
全年不少于330天
且每周不少于56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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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的训练中心、基地、体育运动学校的体育设施以及运动康复等服务向公众开放。
新建设居住区全民健身设施
未达标不得交付
当前全民健身工作中
比较突出的矛盾
就是场地设施的供给不足
和人民群众多样化健身需求的矛盾
“健身去哪儿”成为阻碍全民健身发展的
最大难题之一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结合当地实际,配备或者完善下列公共体育设施:
设区的市应当配备或者完善大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游泳馆、足球场、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县(市、区)应当配备或者完善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池)、足球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乡镇(街道)应当配备或者完善全民健身广场、多功能运动场、中小型足球场、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社区和行政村应当配备或者完善便捷、实用的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
保障安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
充分利用城市空置场所、地下空间、
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
城市道路、建筑屋顶等公共空间
因地制宜配置全民健身设施

《条例》还规定,新建设居住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并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
来源:洪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