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坤 • 观点 | 中国足球俱乐部之殇

汉坤•观点|中国足球俱乐部之殇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刘冬 | 朱奇敏 | 冯广研 | 周心怡

大年初一,在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预选赛亚洲区小组赛中,国足以1比3客场惨败给越南,使得范大将军在9年前的“再下去要输越南了”这一戏谑之言竟一语成真,中国足球最后一块遮羞布也被无情揭开。随之而来的,是球迷针对国足球员“吃海参”等奢侈之风以及球员过高薪资的口诛笔伐,部分中超俱乐部也纷纷采取限薪令予以回应。就此惨败,有人将其归因于中国足球人口过少,根本称不上足球大国且缺乏完善的青少年培养机制,有的专家则认为滥用归化球员导致团队融合出现问题,属于战术性失败。

无论任何,我们不得不正视中国足球与世界足球的水平差距。除了自身完善国内青少年足球培训外,中国足球更加需要与世界接轨,这其中必然涉及引进足球发达国家高水平运动员或教练。这对于不熟悉国际体育规则和制度,包括国际足球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以下简称FIFA[1])裁判制度、国际体育仲裁法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缩写为CAS[2])以及瑞士法律规定的众多中国足球俱乐部而言,无疑是重大挑战。

本文以FIFA裁决的中国足球俱乐部所涉的两起外籍教练解聘纠纷为视角,从足球争议解决角度坦陈“中国俱乐部之殇”。对于文中提到的足球争议管辖、准据法适用以及实体审理裁判规则等一系列问题,我们会在后续的系列文章中一一展开介绍,敬请期待。

一、FIFA裁判下中国足球俱乐部付出的惨痛代价

中国足球对外开放、学习足球发达国家的制度规则及培养体制是摆脱苦难现状的必行之路。中国足协及中国俱乐部曾为此作出努力,包括引进外国明星球员、知名教练以及新近执行的归化球员,但或因为制度上水土不服,或因为足球理念上差异过大,致使其无法发挥出俱乐部所期望的作用,最终致使俱乐部裁掉球员或解聘教练。然而,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一方面俱乐部已经支付的高额薪资付诸东流,同时俱乐部还会因无故单方解约而额外搭上一大笔天价违约金,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众所周知,目前阶段中国市场上,包括足球在内的体育俱乐部是一个烧钱的项目,很少有俱乐部能够独立自我运营达到盈亏平衡,大部分需要俱乐部老板自讨腰包额外补贴。因此,足球俱乐部因裁掉外籍球员或解聘外籍教练所赔付的违约金最终还是会落到俱乐部老板头上,对于老板们来说,用“花钱买罪受”形容并不过分。

仅以FIFA作出的中国足球俱乐部与外籍教练的解约纠纷裁决为例,中国俱乐部及其老板成为冤大头的案例比比皆是。

案例一

在中国足球俱乐部与一名西班牙教练解聘纠纷中,虽然中国足球俱乐部认为单方解除教练合同的赔偿标准应以中国《劳动法》规定的相关标准为准,但鉴于双方签署的教练合同中已事先约定如一方违法解除合同,需按照FIFA《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17条赔偿守约方等同于合同剩余期限的所有薪水及奖金的情况下,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认为基于“有约必守”的基本法律原则,教练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应予以适用,最终裁决中国足球俱乐部就其单方擅自解约向西班牙教练赔偿合同剩余期限对应的薪金380万欧元及利息。

案例二

在中国足球俱乐部与一名德国教练解聘纠纷中,中国足球俱乐部认为单方解除教练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已在合同中有约定,即“如教练单方面违法解除合同,教练应向俱乐部赔偿406万欧元;如俱乐部单方面违法解除合同,俱乐部应向教练赔偿自解约当日到赛季末对应的薪金”,但FIFA球员身份委员会却以俱乐部和教练在违法解约的情形下所负赔偿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无效,并最终适用了《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17条瑞士法项下赔偿标准,最终裁决中国足球俱乐部就其单方擅自解约向德国教练赔偿合同剩余期限对应的薪金共计912万欧元及利息。

中国足球俱乐部不服FIFA前述裁决,上诉至CAS。CAS就本案再次进行了审理,最终结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FIFA规则及瑞士法律,认为违约金赔偿数额应严格依照合同确定,FIFA以未能满足公平对等条件为由排除适用违约金条款不当,并最终裁决中国俱乐部仅需支付406万欧元。

上述两个案例中,案例一,当FIFA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条款与其自身规则一致时则基于“有约必守”原则适用合同约定条款;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额低于其自身规则时,便以违约金条款未能满足公平对等的条件为由排除合同条款的适用,补充适用其自身规则及瑞士法律。案例二中,经由CAS仲裁,才使得FIFA作出的强势裁决予以纠正,最终回归双方合同约定,使得中国俱乐部免于承担高额赔偿。

虽然上述仅为两个个案,但窥一斑而知全豹,总体而言,FIFA相关规则及裁判传统更加倾向于保护球员及教练的利益,对俱乐部则不甚友好。如果中国足球俱乐部没有事先做好风险防范,其与外籍球员或教练之间的纠纷一旦交由FIFA管辖,那么中国足球俱乐部有较大概率面临不利后果。

二、中国足球俱乐部应对FIFA规则给予足够重视

中国足球俱乐部是中国足协的会员,而中国足协又是FIFA的会员,二者均需要履行作为会员的义务,因此FIFA才是中国足球俱乐部的顶头上司并且中国足协的相关制度及规则也均是参照FIFA制定及执行。因此,尤其是涉及外籍教练或球员时,中国俱乐部在前期接触教练或球员或后续签署合同时,应对FIFA规则及瑞士法律给予足够的关注,提前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免得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一) 合理规避FIFA管辖

鉴于FIFA自身规则及裁判立场倾向于保护球员/教练员且当FIFA规则空白时补充适用中国足球俱乐部并不熟悉的瑞士法律,因此无论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起草上还是起诉或应诉策略选择上,中国俱乐部均应争取规避FIFA管辖,尽量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或中国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律予以裁判。

中国足协章程第五十四条“争议管辖权”约定:“(一)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提交本会或国际足联的有关机构解决。(二)争议各方或争议事项属于本会管辖范围内的为国内争议,本会有管辖权。其他争议为国际争议,国际足联有管辖权。”

首先,虽然FIFA推行足球相关争议应由仲裁管辖,避免诉诸法院,以便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且中国足协章程也作出类似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排除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已有国内法院以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并非《仲裁法》项下的仲裁机构因此无权排除法院管辖为由,对相关争议做出判决。就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还曾向中国足协及国家体育总局发送司法建议函,从该函件内容可看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对于足球争议具有管辖权。

其次,上述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项就何为国内争议、何为国际争议约定不明,没有提供明确的判断规则,因此是否涉及外籍球员或教练就一定为国际争议而由FIFA行使管辖权存在不确定性,有可能将相关争议留在国内解决。

最后,实践当中,中国俱乐部与球员或教练员签署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对于中国足协和FIFA的管辖的排他性及先后顺序约定不明,在多个案件中FIFA以未明确排除FIFA管辖为由直接作出裁判。目前,我国《体育法》2021年修正案已经对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大幅修订及补充,我国也将建立的独立合法的体育仲裁机构,后续如何协调中国足球协议仲裁委员会、FIFA及我国体育仲裁机构之间的管辖也是合理规避FIFA管辖的重中之重。

(二) 利用FIFA规则或瑞士法律保护俱乐部自身权益

若相关足球争议由FIFA管辖,中国俱乐部更应充分了解FIFA规则、瑞士法律及CAS裁判规则,以便用于支持己方主张,而不应局限于中国法律或者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判规则。

以上述违约赔偿金额为例,虽然FIFA规则规定在俱乐部无故单方解约的情况下应赔偿剩余合同期限对应的薪金,但是根据上述CAS裁决可知,如当事人已对违约金赔偿条款作出约定,更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能简单粗暴地排除适用。此外,如被解聘的教练后续另行找到工作,根据瑞士法相关规则,另行取得的工作报酬应在违约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如中国俱乐部能够举证证明被解聘教练另行工作的事实及获取的工资金额,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免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综上,随着中国足球国际化趋势,中国足球俱乐部必不可少的需要与FIFA打交道,应具备全球视野,因此充分熟悉FIFA规则、CAS裁判规则甚至瑞士法律相关规定对于中国俱乐部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我们应力求将相关风险化解在前,避免中国足球俱乐部再被外籍球员或教练员当作提款机。

[1] 国际足球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FIFA,简称国际足联),于1904年5月21日成立,总部位于瑞士苏黎世。国际足球联合会有会员211个,旗下有三大国家队赛事,分别是世界杯、U20世界杯(世青赛)以及U17世界杯(世少赛)。借助足球运动的全球影响力,国际足联也成为最富有、最有权势的国际体育组织。

[2] 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缩写为CAS,法语:Tribunal Arbitral du Sport,缩写为TAS),又称国际体育仲裁庭,是一个专门为解决体育纠纷而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

汉坤•观点|中国足球俱乐部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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