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0日晚,成都铁路公安处对发生在C6267次列车上的一次治安纠纷事件,进行了正面的回复。
成都铁路公安处将整件事情发生的经过都做了一个非常详细的描述,双方打人的时间精确到秒。
而最终,根据现有的情况来看,应该会维持之前互殴的结论。
之所以为什么会认为要维持之前判定的互殴,在我看来主要是铁路公安处对整件事情的描述,对被打女子不利。
铁路公安处描述的事情经过

根据车厢的视频以及证人证言还有其他的取证,成都铁路公安处对整件事情,做出了一个非常细致的描述。
杨某某,打人方,网传为教师。
王某某,被打还手一方,被孩子踢座椅的人。
王某某乘坐高铁以后,坐在了杨某某的前面,但因为孩子一个劲的踢椅子,她便站起来回头制止孩子吵闹,然后和杨某某发生了争吵。

杨某某同行人,首先骂了王某某,王某某便回骂了对方。
一分钟后,也就是20点28分,列车安全员和列车长都来到了现场进行了劝阻和调解。
期间杨某某拿手机,对着王某某进行了拍摄。
而王某某也拿着手机回拍对方,并且拍下了几个孩子。

20点34分46秒,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的时候,杨某某恼羞成怒,用手背挥打王某某面部一次。
20点34分50秒,也就是4秒后王某某用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了杨某某面部一次。
之后,周围的旅客和列车长再一次对二人进行了劝阻,但王某某在20点34分57秒时,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最终,根据这份调查,对杨某某用手背击打王某某的行为,认定是殴打。
对王某某二次用手心殴打杨某某的行为,认定是殴打。
也就是说,警方对于王某某第一次殴打对方,并没有认定是互殴,认定互殴是第二次殴打。
通报之中一字之差,差距很大

这份通报可以说是“姗姗来迟”,但通报之中,我个人认为有很多地方没有讲清。
第一,通报中为什么对同行的人一笔带过?直说是先和同行的人骂了起来,后续如何处罚就没有了。
目前网传同行的人是杨某某的老公,成都本地公务员,但到底是谁通报又没有说。
第二,事态进展的关键,每次都有这个“同行人”,尤其是起初的辱骂就来自于他(她),要知道无故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也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为什么却没有了下文?
第三,为什么同样都是挥手打人,杨某某打王某某,用的词就是挥打,而杨某某打杨某某,用的就是击打。

挥打和击打,只有一字之差,但如果真的较真的话却有很大的不同。
挥一般用做于挥手之意,力度上就要比击轻了很多。
而在治安案件当中,挥也有“不小心”“不故意”的说法,击就是“故意”“明确”的含义。
本来不管是“挥”还是“击”,在互殴之中定性基本是相同的,没有谁对谁错,都要承担同样的后果。
但如果是真的要较真的话,比如此时认定谁的责任更大,这个“挥”和“击”的区别可就大了去了。
所以,在我看来这份公告彻底撕碎了王某某想要*翻推**“互殴”结论的想法。

也就说,不管是从她二次出手,还是“挥”和“击”的情况来看,她都成了“不占理”的一方,因此在我看来确实很难*翻推**“互殴”的结论了。
这份通报,网友十分不认同

这份通报一出,网友们非常“不买账”。
原因是整份通报让人感觉像是在“拉偏架”。
其一,通报只说王某某和杨某某争吵,又说王某某辱骂对方,但杨某某怎么回的,怎么骂的确没有说。
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发生争吵,两人都张嘴朝对方“破口大骂”,但记录的确实张三5分30秒骂了李四,张三6分30秒又骂了李四,张三7分30再一次骂了李四。

确实,张三确实在这三个时间段骂天李四,可是李四如何回骂的没有提,李四骂了什么也没有提。
这不是明显“拉偏架”吗?
其二,通报之中提到了王某某二次打了杨某某,并且还是在有人劝阻的情况下。
确实,这点我相信通报不会说谎,但是因为什么殴打,又说了什么话导致了王某某要当着列车安全员的面打对方却绝口不提,这点在我看来也“有失公允”。
写在最后

目前的情况来看,被打女孩王某某几乎是很难更改“互殴”的定义了。
因为按照通报来看,王某某确实在回击了以后,又主动出手打了对方一次,这点确实对女孩王某某不利。
在我看来,想要“翻盘”只有一个做法,那就是找到王某某为什么二次出手打杨某某,是不是杨某某故意激怒了她。

如果找不到或者没有证人,那么最终想必王某某也只能吃下了这份苦果。
支持的话随手帮点下赞,每天推送有意思有知识的文章给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