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秀播报:玩具巨头美泰牵手环球“最赚钱IP”《小黄人2》

玩 具

玩具巨头美泰牵手环球“最赚钱IP”《小黄人2》,推出多个系列衍生玩具

近来饱受股价暴跌困扰的的玩具巨头美泰(Mattel)终于传来了利好消息:美泰官方日前宣布,其已取得《小黄人2》的授权许可,计划将推出多个系列衍生玩具,并在2020年夏季电影上映时面向全球首发。

据美国媒体报道,《小黄人2》原定档期为2020年7月10日,现已提前一周,将于7月3日(周五)上映,杀入美国“国庆档”;国内届时极有可能同步引进上映。

据悉,美泰已与照明娱乐和环球影业达成了一项为期三年的国际版权协议,获得了《神偷奶爸》系列作品的特许经营权。美泰在北美和主要国际市场的许可权包括动作人物和玩偶、游戏装置、车辆和无线电控制玩具、游戏、长毛绒、角色扮演和配件 等多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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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制造巨头Funko与承兴国际控股联合打造斯坦·李玩偶

继与动漫手办玩具行业的领头羊Mego达成斯坦李IP授权开发协议之后,承兴国际控股(02662.HK)旗下的POW!娱乐公司近日又与另一玩具制造巨头Funko联合宣布斯坦·李的Pop!系列人偶开始预售。曾担任承兴国际控股首席创意官的斯坦·李的形象将被制作成为铜绿效果的人偶,并列入Funko的流行偶像Pop!系列。老爷子的玩偶目前正在亚马逊和FYE上接受预订,三月正式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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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收购了让芭比娃娃能说话的初创公司

苹果正在加强智能语音方面的投入。近日,苹果给出的公告称,收购了一家名为PullString的语音科技初创公司,PullString公司能够生产会发声的芭比娃娃以及更多智能玩具。

PullString被苹果收购后,预计其开发队伍将被苹果纳入到Siri、HomePod以及语音策略。PullString与玩具厂商美泰(Mattel)合作,开发语音体验设计工具、为这些体验提供人工智能技术支持,同时还制造会说话的芭比娃娃和托马斯小火车(Thomas the Tank Engine)等玩具。至于未来PullString和ToyTalk的产品是否会继续上市,苹果和PullString均未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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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婴

白俄罗斯“贝兰多”工厂婴配产品启动在华注册程序

据白俄食品信息网消息,2月14日,白俄罗斯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基里尔鲁迪同北京乌拉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静颖讨论了关于完成BELLAKT婴配产品在华注册的程序。根据中国驻白俄罗斯大使馆的新闻服务,在谈判期间该公司还计划于2019年起开始向中国供应白俄罗斯食品。北京乌拉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销欧洲及独联体国家的产品。自2015年起,该公司成为BELLAKT在中国市场的总经销商,主要从事白俄罗斯婴儿食品的品牌推广及销售。2019年,该公司计划推出自身进口的产品在线批发平台,主打产品为白俄罗斯商品。

早 教

运动宝贝创始人回应苏州某店跑路:未获得官方授权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东沙湖邻里中心运动宝贝国际早教中心被爆突然关门,老板疑似“跑路”联系不上。目前有200多名家长要求退还学费,涉及金额超过150万元。

运动宝贝CEO陈芸表示:“这个事情公司非常重视,出现投诉就进行了彻查。调查结果是发现这是一家完全侵权的中心,是一家没有获得我方授权的中心,所以也在用法律追究此家中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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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 装

堡狮龙收益减少10.13%,将进一步拓展童装市场

堡狮龙国际(00592)发布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6个月中期业绩,该集团于期内收益为8.75亿港元,同比减少10.13%。毛利为4.57亿港元,同比减少10.7%。公司拥有人应占期内亏损为2574.8万港元,同比扩大1.2倍。每股基本亏损为1.57港仙,拟派发中期股息每股1.22港仙。

公告显示,该集团拥有人应占溢利减少是由于在集团所经营的多个核心市场冬季气候异常偏暖,以及当地消费意欲低迷。集团的整体收益下跌10%,同店销售额下降5%。毛利率下降1个百分点至52%。

据了解,展望未来,除了青壮年市场外,该集团还将进一步拓展童装市场,以扩大公司的客户群。市场瞬息万变,集团正加强供应链管理,以提高营运效率。

IP

“葫芦娃兄弟”遭侵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0元

近期,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葫芦娃于微信公众号维权著作权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享有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系列角色形象美术作品(包括7个葫芦娃、蝎子精、蛇精、老爷爷)中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2016年6月4日,被告昆山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你们都被骗了!这才是葫芦娃的真相!》一文,在该文中被告“葫芦娃”角色形象美术作品公布在公开的信息网络上并用做宣传,原告认为此举严重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认为,在微信公众号上对“葫芦娃”形象的使用与原告的作品只是图片相似,属于合理使用,公众号文章也是转发,没有侵权的故意,不属于商业使用而获利,但被告并没有举证从何处转载。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即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多次使用涉及“葫芦娃”、“老爷爷”、“蛇精”、“蝎子精”形象的图片,利用葫芦娃作品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来介绍、推销其销售的汽车,吸引很多消费者关注该款产品,扩大产品知名度,具有明显的商业性和营利性,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被告辩称其系自第三方转发涉案文章,并无侵权故意,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发布的文章内容并未体现出系转发自第三方,被告昆众公司亦未披露第三方信息,且即使转载自第三方,转载行为本身也是一种复制行为,将转载的文章置于互联网环境中,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亦构成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故对被告昆众公司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被告的经营规模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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