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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处罚: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杨某某(另案处理)成立了善合集团公司,该公司下设子公司善友汇公司、以及百年汇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班雅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分公司。善合集团公司成立以来,杨某某便设计推出了蜂系列产品,依据投资金额不同,将蜂系列产品分为“小蜜蜂”“大黄蜂”“蜂王”“*合六**蜂”,客户可选择相应的业务充值(其中“小蜜蜂”产品每枚60元,“大黄蜂”产品每枚1000元,“蜂王”产品每枚10000元,“*合六**蜂”产品每枚60000元),充值后成为会员注册和登陆善友汇公司在互联网上推出的“善友汇网络技术平台”,即可获三倍于充值金额的虚拟购物券,为了将虚拟购物券变现,会员可以在“善友汇网络科技平台”购买超市购物卡、油卡等商品后变现,也可通过个人在该平台注册为商户或在业务员指定平台商户进行虚假交易消耗虚拟购物券,后由善友汇公司以为商户结货款的形式将现金返还给商户,继而完成以券套现。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产品,杨某某又在“蜂系列”产品的基础上衍生出“善系列”(包括善行、善居、善装)等产品,以相同的模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肖某历任上善物业公司总经理、善淼置业公司总经理,个人及集资团队向社会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6864445.8元,其个人领取工资提成500113.36元。
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历任西安班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销专员、营销总监、善友汇公司蜂巢事业部营销总监,个人及集资团队向社会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6782134.27元(个人名下投资245000元),其个人领取工资提成228572.67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黄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善合企业集团公司、善友汇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员、管理人员等身份,通过多种形式对外宣传“蜂系列”及其衍生产品,承诺高额返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黄某某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肖某退赔赃款五十万零一百一十三元三角六分;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赃款二十二万八千五百七十二元六角七分,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上诉事由:
肖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判决将装修等合法业绩及业务员个人投资计入犯罪数额属事实认定错误;业绩表电子版不能作为真实、可靠的鉴定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肖某所在的上善物业公司不是为实施犯罪设立,且主要从事合法的楼盘销售活动,应属单位;原审将肖某认定主犯不当,肖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原审量刑过重。
黄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其真实装修业务的业绩和提成应从犯罪数额和非法所得中扣减;本案应认定善合集团单位犯罪;其犯罪数额、职务、收入等均低于肖岩,原审对其量刑重于肖某属量刑失衡。其并非核心管理人员,应认定从犯,且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亦属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对肖某、黄某某的上诉及上诉理由进行了审理。
中院认为:
上诉人肖岩、黄丽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对肖岩、黄丽娜量刑有重,应予纠正。
中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刑初**号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刑初**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中,两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二审均对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对于案由均没有异议。针对被告人的上诉,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及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二审法院判决两被告人的刑期均有所减少,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