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领巾广告事件引发的反思 (菏泽万达广场红领巾事件)

红领巾广告事件的反思,红领巾印广告事件

法制日报记者 姜东良 徐鹏

10月20日,《法制日报》独家报道的万达红领巾事件有了最新进展。记者从菏泽市工商局了解到,10月15日,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3447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此前,教育部门已对此事做出处理。10月12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和幼儿园。19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再次发布消息称,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联合印发通知严肃规范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使用,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团委和少工委要共同组织中小学校迅速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不当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利用少先队标志标识进行商业活动等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当事人为迎接菏泽万达广场于2018年11月16日开业,经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场推广副经理王某某批准,由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场推广主管姜某与山东博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员工宋某联系后,以每条2元的价格定制了2000条红领巾、以每顶5.45元的价格定制了2000顶小黄帽,广告费用共计14900元。并分别在红领巾、小黄帽上标注“菏泽万达广场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进行宣传,于2018年9月25日下午3时许,在菏泽开发区丹阳路小学举办的“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中,将印有“菏泽万达广场 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的300条红领巾、300顶小黄帽,由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场推广部门员工姜某等人对活动现场的小学生进行了发放。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在红领巾上做商业广告,会使未成年人感性地认为红领巾可以作为广告的载体,可以成为广告的工具,扭曲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同时,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情形,红领巾虽未列入表述,但应与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属于同等事物范畴,红领巾应包含在内,属于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上发布广告。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红领巾和小黄帽上印制商业广告并在校园内发放,不仅对学生的学习造成干扰,且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人生的价值取向和心理成长,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处以三十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44700元罚款。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344700元,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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