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怎样才合法有效 (业主委员会的利与弊)

原创 文/杨知源

前言

业主委员会协会,顾名思义,就是若干业主委员会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共同创设的一个社团组织。相较行业性或专业性的社会组织,这种以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作为设立者而构建的社会团体有其独特性。

海口市业主委员会协会,业主委员会存在的意义

■ 一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在小区内宣传如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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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具有法人资格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没有提出创设居委会协会或村委会协会的诉求?这首先是因为各个集体范围的村委会自治或居委会自治能被有效地整合到*党**政主导和统驭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并获得明确的法律保障,并且有着可改善的空间,其组织过程是在政府的认可并提供支持的前提保证下而展开的对集体公共事务的自治治理,即先有包括组织思想在内的集体的秩序化的架构,再有结构和秩序的人格化配置;这种“体制外”的联合体诉求会因为对基层治理体系政治稳定性所具有的挑战性而无法形成。

那么为什么会有提出创建业委会协会的诉求并被持续地付诸实施?这首先是因为业委会在社会承认层面长期处于边缘化的地位,游离于体制内和体制外之间的边缘地带,法律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执行机制)难以满足业主团体自治治理的需求;并且,业委会涉及的治理领域属于专有性的物权体系治理范畴,与物业管理服务、建筑物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活动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互动,其组织建构的个人化、复杂的利益博弈、法律调整的可能性又会拓展市场化、社会化的空间。

海口市业主委员会协会,业主委员会存在的意义

■ 2020 年江西省内业委会举办联谊年会,业委会之间的交流互动日渐频繁。

业主委员会协会的构建尝试在争议和障碍中开启

创建业主委员会协会的设想,最初是由改变单个业委会或单个小区业主的集体维权的弱势地位的动机,及社会治理格局难以满足业主组织自治治理的需要促发的。近十多年来,若干城市的业委会人士和从事业委会交流事务的人士进行了构建业委会协会的尝试,展现了四方面的创立意图:

一是提升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商利益博弈或纠纷解决中的话语权,促进其在小区治理中的控制权,包括丰富和整合维护业主共有物权权益的法律资源、促进业主大会的普及、改变业主大会作为正式的业主物权自治组织在法律设置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边缘化地位;

二是促进业委会专业化治理水平的提高,改变物业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制约;

三是构建调解业主组织或业主群体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纠纷的平台,提高相关当事人之间依法依规合作的水平;

四是整合与小区治理相关的业委会资源和社会资源,搭建像物业服务行业协会那样的组织平台,在社会层面伸张其在小区治理、市场治理和物业管理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在实际运作中,创立这样的社团面临着法律法规和政府公共管理认知的制约。迄今为止,经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予以登记的省、地级以上市及其下辖区、县级市的业委会协会共有十多个,这些协会或者完全是由作为单位会员的业委会组成,或者是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共同组成。然而,很多地区或城市的业委会协会创建筹备活动处于夭折、失败或难以推进的状态。不同省份的相关政府部门、同一省份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乃至同一城市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对于这种社团的成立申请却有着不同的把握尺度,有的支持,有的不予支持。其中的关键差异有二:一是对发起人提出的结社目的及业务范围,发起人以往的作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损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风险存在不同的判断(发起人在促进业主大会、业委会建设上取得的正面绩效也会影响到政府部门的判断);二是对业委会协会的机构属性、对作为发起者的业委会的组织属性、对业委会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存在认知上的差别。在上述已成立的业委会协会中,有的则因业务活动严重失范或年检不过关而被民政部门注销,有的在持续性运作上遭遇困难。当然,还有一些与政府部门形成了有效合作的关系与互动机制,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如江苏省淮安市的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还明确支持成立业委会协会),运作相对稳定。

业委会协会的构建和合理运作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包括: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社团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如何确保非营利性的社团公益目标得到贯彻?本文试图对这两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以业委会名义发起设立社团在法律上不成立

业委会协会在一些地区或城市得以成立,有其合理性。 与那些陷入“为维权而维权”和理念纷争的筹备过程相比较,那些成功创建和运作的业委会协会具有对政府的说服力和组织整合力,并且在传播小区治理的有效经验和专业知识、推动人大和政府机构支持激励业主团体的自治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从总体上看,这一突出的法律争议(尤其是当其面临法律挑战时)是不能回避的,即作为业委会是否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机构或单位、是否具有作为社团发起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从设立社团的名称标示来看,业主委员会协会并非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代表)协会,若干业主委员会的主任(或委员)发起设立业委会协会的行为,实际上是代表业主团体作为的民事行为。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发起设立社团的会员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一成立条件设定,作为单位会员的社团发起人应具备法人地位,从而能独立履行民事义务,并以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区分所有权人团体(或业主团体)都未被明确赋予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参照《民法典》和已有的民事诉讼实践,业主团体实际上是被置于作为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非法人组织的地位(对业主大会进行法人化试点的情形除外)。由于作为非法人组织的业主团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业委会一般不具备代表业主团体作为社团发起人的条件。

而在业主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的情形下,业主大会是团体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团体的日常治理机构,单位会员应是作为法人组织的业主团体(业主大会)。由于业委会表达对外结社意志不能背离团体(业主大会)意志,业主团体要承担法人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造成的法律后果,履行筹措创始资金、交纳会费等义务都来自业主的贡献和负担,因此业委会从事发起成立社团的活动也应符合法人章程或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因而,业主团体可以在具备法人资格的条件下,授权业委会发起设立区分所有人团体协会或业主团体协会。然而,这有赖于推进业主团体法团化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无疑是一个漫长复杂的博弈过程。

促进业委会治理的社会合作存在可拓展的可行性途径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业委会协会创设者们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力图践行的业务仍可以逐步得以推进,从而为体系性的法治化开拓路径。

现任或前任业委会成员(或专业志愿者)以个人名义而非业委会名义发起成立促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和业委会之间互助互益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本要求的。达到法定人数的个人之间基于结社共识、规则共守、行为自律、专业人才资源的聚合、义务配置和职能分工有利于社团筹建活动的启动和实现,也能够践行业主委员会协会的所坚持那些结社目标及所期望的业务活动。

例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若干个业委会的成员以个人名义共同发起成立了顺德区业主代表协会,该协会的业务范围围绕提高业委会治理水平和协会成员的行为自律水平、推进业主大会的普及、密切业委会之间的工作交流、加强与本区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合作、促进小区治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的相互促进和有效对接等事宜而展开,获得了政府部门以购买服务等形式提供的资金支持。又如从杭州市萧山区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建设促进会”这一社团名称上可以看出,设立者们在结社目的和策略上有独到考量,这也可以为相关社团的创建提供有效借鉴。

业委会协会倡导者们所期望的活动目标,首先是围绕强化业主团体自治治理的权能和提高自治治理水平而展开的,因此相关的社团建设首先应结合属地、社区、地缘因素进行可行性构建和运作,在扎实做好小范围的社团社会化建设的基础上推进大范围的社团建设。因此,相关的社团建设不宜一开始就追求省一级构建,而应以市为核心,以市辖区和县级市的社团建设为基础,逐步创造大范围合作的条件。既然是民间社会的建设,就应超越扯大旗、博眼球的空洞追求和潜在的“官本位”意识。

尽管同属出资人或成员无剩余索取权的非营利性组织这一大范畴,但业主团体追求的治理目标和以业主团体治理为着眼点的社会合作组织追求的治理目标是有区别的——前者追求的是团体共有物权权益的维护和增进,以及使用过程中专有物权与共有物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和人际关系协调,后者追求的是为前者的治理效能的提高和权益的维护多提供的公益*服务性**和指导。因此,合理处置两者之间的关系,避免逐利动机蚀解两者的灵性互动,促进后者的自律和内部制衡机制,应是促进业委会建设的社团首要任务。

为此,本人提出如下建议:

——着眼于业主团体的治理范例、治理规则完善、治理能力建设而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性**,避免介入业主团体内部的利益纠纷和事务争端。

——着眼于发展与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对话合作机制,以促进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机制、业主团体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调解机制,避免介入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事务中。

——着眼于成员行为自律建设,避免在社会协作层面扩大寻租链条。

业委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协作组织在治理上的一个结构性冲突在于:一方面,组织由于经费的缺乏而难以推进业务的开展和公益性目标的实现(例如,与业委会协会功能相近的组织如收取会费,将会削弱吸引力甚至影响组织的持续);另一方面,组织成员在追求经费的过程中又存在追求自利的动机,这和组织的非营利目标之间存在冲突,容易诱发内耗和锈蚀公益精神的寻租行为。

对于非营利性组织治理中存在的内耗问题,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的观点有一定参考价值。在他看来,非营利性组织比营利性组织更盛行内部权力斗争,国有企业又比私有企业更盛行内部权力斗争,即超出正常权力制约的“内耗”。因为相较基于生产性的经营收益和出资人剩余索取增益来决定组织控制权配置的私有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国有企业由于其成员或管理者不享有剩余索取权,会更倾向于为实现难以用货币度量和合约化的控制权收益(例如企业经理的在职消费、影响力、利用企业资源获取个人好处)而展开权力斗争。

然而依据这一观点,非营利性组织似乎只有向营利性组织转化,才能减少内耗。在本人看来,非营利性组织的内耗并不在于出资人或成员不享有剩余索取权,而是在于缺乏居于支配地位的出资人来控制组织成员的自利性动机和败德行为对非营利性目的的损害。如果一个秉持非营利目的的发起人作为支配性的社团设立人和发起人,以及社团运作的第一监督人,那么社团的内耗和控制权收益之争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因而,非营利性组织的健康可持续的运作,有赖于有实力的公益赞助人(或机构)与志愿者精神的有机结合。当然,推进社团组织法律建设和加强依法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

海口市业主委员会协会,业主委员会存在的意义

■ 正在筹备中的新余市业委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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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采访正在筹办中的业委会协会

张爱萍 (江西省业委会协会筹委会发起人之一,主持日常工作):江西省业委会协会筹委会是在2020年12月20日由来自江西多个地市的70多个业委会共同发起的,现有来自全省各地市的委员17人,业委会交流群成员319人。海南省业委会协会肖江涛会长担任顾问。运营《赣业委会》微信公众号,每周编发小区动态、司法判例、法规政策、维权投诉等信息。2021年上半年在南昌举行了海南省业委会协会传经送宝座谈会,通过网络组织省内业委会成员参加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的投票实施问题研讨会。对南昌、宜春、新余等地的多个小区在业主大会筹备、业委会备案、物业企业选聘、依法维权等工作进行了指导,另外还对新余市成立业委会协会做了指导。下一步,筹委会将重点开展业委会自身规范和监督工作,计划发起《江西业委会自律公约》签约活动。

目前遇到最大的困难来自有关政府部门对业委会协会的目的和所能起的作用不够信任,以及运营经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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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业委会协会成立申请书■ 图 / 张爱萍 朱金芽

朱金芽(江西省新余市业委会协会筹办发起人):城管局主管部门明确不同意成立新余市业委会协会,称“市里或省里没有明确规定是不能成立业委会协会的”。此后找到市团委,市团委下有志愿者协会,但市团委也不愿作业委会志愿者协会主管部门。因而目前寻找不到登记注册的主管部门。

虽然暂时成立不了业委会协会,但做公益事业方向是正确的。目标是给政府或社区与业主架起一座沟通桥梁,把各小区建设成为和谐、文明、民主自治管理的小区。有的小区业委会有困难,协会前期筹备组都会派出业委会志愿者去帮助与支持。如市名仕公馆与珑园小区换物业公司时,协会筹备组提供了法律咨询与有关招聘或选聘文本。有的小区新成立业委会时业主参与程度很低,居委会邀请我们到现场以业委会主任切身体会说服动员业主参与选举。

对于业委会协会发展前景:1、根据小区社区治理需要,业委会协会发展空间很大。它是小区民主自治的主要民间社区团体,它偏重于业主共同财产管理,区别于社区居委会社会团体。是“三驾马车”的主体。2、业委会协会成立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当前全国各地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不少,需要有指导、协助、培训与监督的社会组织。紧迫性是指各小区业委会成立难,运作难,换届难,正常运作更难,急需一个业委会协会来帮助、指导、支持走向正常轨道。3、业委会协会的主管部门可以创新。为了把业委会这批热心做公益事业人员的正能量引入政府法治部门,发挥积极作用,建议由综治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民政局登记注册成立业委会协会。

原载于《现代物业》2021年5期/总第5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