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约定管辖条款有效吗 (合同无效的八种裁判规则)

一、中介人促成订立的合同无效的,中介合同无效,中介人无权据此主张报酬和费用

案例: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苏01民终10148号;(2019)苏0115民初16400号。

案例要旨: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案例:饶国礼与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97号;(2018)赣民终173号

裁判摘要: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擅自对外签章承诺将集体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或企业被征收后的部分补偿款份额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无效

案例:上海友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宝山区杨行镇北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沪02民终9965号;(2020)沪0113民初7272号

裁判摘要: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该企业被征收后的补偿款亦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擅自对外签章承诺将该村集体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或企业被征收后的部分补偿款份额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该承诺或约定应属无效。

四、行政协议的效力需要从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两个层面分别进行审查

案例: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因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再审案

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509号;(2018)豫行终111号

裁判摘要: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该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案件时,不但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五、人体组织干细胞不能直接作为交易标的物,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案例:吴海澜诉上海聚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沪01民终4321号;(2019)沪0115民初71447号

裁判摘要:通过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提取的人体组织干细胞,属于民法上的物,但是由于干细胞来源于人体,基于独特的生物属性,在法律上不得直接作为交易标的物。干细胞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生物治疗技术,相关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应面向医疗卫生需求,因此,与干细胞相关的管理规范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合同无效的八种裁判规则,独立条款在合同无效后依然有效

六、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

案例: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2019)吉民初5号

裁判摘要: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涉“套路贷”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宜仅凭公证授权文书一律认定有效

案例:葛亮诉李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沪02民终9189号;(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4387号

裁判摘要:涉“套路贷”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判断,不宜仅凭公证授权文书一律认定有效,要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综合考量依法作出判定。

八、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隐瞒借款用途的借新还旧“套路”保证人的行为,对善意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借新还旧范围内的担保合同无效

案例:卞松祥与许峰、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8)苏民再291号;(2016)苏09民终字第588号

裁判摘要: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同于新贷保证人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人并非同一人且新贷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人的真实意思,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九、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不导致已经签订的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合同无效

案例:北京朗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94号

裁判摘要: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之前已经签订的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上述合同因专利权无效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是否一概不再履行,应根据未履行部分涉及的利益是否系因行使专利权所直接获得的利益进行判断。专利权许可费、转让费、侵权损害赔偿等均属于专利权价值的对价,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权利人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如果未履行部分系因当事人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金,由于违约金通常并非直接对应于专利权的价值,而是对应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专利权宣告无效对此并不具有溯及力,专利权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未支付的违约金。

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

案例:吴小秦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绑捆**交易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98号;(2013)陕民三终字第38号

裁判摘要: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属于两项单独的服务。提供数字电视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一起收取,客观上影响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数字付费节目,同时也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此电视服务市场,对市场竞争具有不利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合同无效的八种裁判规则,独立条款在合同无效后依然有效

十一、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案例: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十二、企业间以买卖形式掩盖的借贷法律关系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民提字第74号

裁判摘要: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企业间进行的封闭式循环买卖中,一方在同一时期先卖后买同一标的物,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明显违背营利法人的经营目的与商业常理,此种异常的买卖实为企业间以买卖形式掩盖的借贷法律关系。企业间为此而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在企业间实际的借贷法律关系中,作为中间方的托盘企业并非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借款,而是为了转贷牟利,故借贷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向*款贷**人返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因*款贷**人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可以相应减轻借款人返还的利息金额。

十三、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案例: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与*疆新**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67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关于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否则应依法认定无效。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即便未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认定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十四、“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定的成立条件,否则无效

案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

裁判摘要:合同效力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评价,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适用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定的成立条件。

十五、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非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案例: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民申字第956号

裁判摘要:在判定合同的效力时,不能仅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此时,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无效的八种裁判规则,独立条款在合同无效后依然有效

十六、以提供发送垃圾短信为内容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案例:无锡市掌柜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南扬商初字第0402号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明知所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商业广告性质,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息应认定为垃圾短信,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十七、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摘要: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款贷**合同而获得银行*款贷**,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对银行的*款贷**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十八、投融资相关合同中约定收取相对固定收益或者补偿的条款无效

案例: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

案号:(2012)民提字第11号

裁判摘要:在民间融资投资活动中,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资者与融资方根据企业将来的经营情况调整投资条件或给予投资者补偿)时要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但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者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

十九、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案例: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万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0)民四终字第12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虽然不需要逐笔审批,但仍然需要进行登记,故在审理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纠纷时,仍应对其提供的对外担保是否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进行审查,未登记的应认定无效。

二十、合同效力应该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判断标准,不宜以合同违反行政规章的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与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1)民提字第307号

裁判摘要: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中,应该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判断标准,而不宜以合同违反行政规章的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在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技术合同涉及的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依法须经行政部门审批或者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