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的受案范围 (最高检发布涉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

2月24日,市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4年来涉及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和房屋租赁等房地产类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发布3类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2019年以来,市三中院审结涉房地产类案件7180余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占比48.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占比14.8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占比20.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占比16.6%。

该院根据审判实际,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严格把控审判流程,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同时,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增强法治意识,运用好法律*器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落地生根。

提升审判质效

促进建筑行业平稳有序发展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有着紧密联系。4年来,市三中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收案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且呈现出“涉及法律关系多重、案情错综复杂、证据审查困难、争议焦点多、合同条款复杂”等特点,给案件审理带来很大挑战。

围绕这些问题,该院提出5项解决措施:深入走访调研,及时发现问题,诉前化解;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市场规范化操作;做好信息沟通,积极促进“府院联动”,从根本上化解问题;借鉴“枫桥经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干警能力建设,提升审判质效。

最新房地产审判司法解释,涉房地产案件白皮书

在一起案件中,某总包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口头约定,由建筑公司对某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施工内容包含提供建筑材料、建设施工及劳务,约定报酬合计为88万余元。建筑公司于2019年11月完成最后一项工程,但在验收合格后,总包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因此,建筑公司起诉要求总包公司给付工程款并支付延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与总包公司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多项工程确认单上均有总包公司职工刘某、郑某、孙某3人的签字,且总包公司承认刘某、郑某、孙某系本公司职工,能够证明对于涉案工程施工存在合意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总包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及其相应利息。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中标合同与实际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工程施工前未订立书面合同,许多事项未予明确,矛盾更显尖锐。无论有无中标合同及如何规定,其具体的施工范围、工程量,以及工程款的多少,都应当以实际施工范围和施工量为准。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对实质权利的维护,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彰显司法为民的理念。

发布风险提示

预防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发生

2019年以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案件表现出群体性特征明显、逾期交房占比大、案件标的特殊、调解撤诉比率低等特点。

最新房地产审判司法解释,涉房地产案件白皮书

在一起案件中,孙某通过某地产经纪公司看房,销售人员向孙某介绍了一项优惠项目,即购房人缴纳5万元信息服务费,购房时可减免10万元。当天孙某就向经纪公司支付了5万元。

选定房屋后,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孙某主张其并未享受到“交5万抵10万”的优惠,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某地产经纪公司共同支付10万元购房款及5万元“团购费”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与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电商服务合同》,双方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间,经纪公司的代理行为应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孙某在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明确知晓最终房屋总价及房屋价款优惠状况,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对此前签订的相关优惠内容的变更,即“5万抵10万”优惠已不再执行。经纪公司占有孙某缴纳的5万元失去合同和法律依据,应返还。鉴于经纪公司的代理行为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房地产公司应向孙某返还5万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最新房地产审判司法解释,涉房地产案件白皮书

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官发现商品房买卖中存在销售宣传不规范、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逾期交付等情况。因此,法官提醒购房人:一要系统了解商品房所在地的购房政策,明确自身是否具备购买资格,能否享受优惠政策,避免一时冲动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二要注意审查开发商的证照资质、注资规模、业内信誉、人员和资金情况等,防止签订合同后开发商出现履行不能或违约;三要理性消费,注意辨别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的真实性,明确相关“承诺”是否落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避免落入营销陷阱;四要认真阅读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重点关注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关键内容,防止盲目签约,造成权益受损;五要及时完善网签备案手续,避免出现“一房二卖”等情况;六要注意留存证据和资料,防止出现影响维权的被动不利局面。

提供对策建议

促进房屋租赁行业良性发展

近年来,房屋租赁合同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明显增多。在总结约1200件房屋租赁案件的基础上,市三中院发现此类案件具有当事人诉求争点多、矛盾深,经营性租赁规范差、利益平衡难,租赁行业受疫情冲击大、案件增长快,租赁纠纷群体性特征明显、关联度高,房屋租赁双方矛盾深、难以调解等5个特点。

据此,法官分别向承租方、出租方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建议承租方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充分考量后确定合同条款,谨慎规划投资和收回房屋行为;建议出租方注意出租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诚信经营规则,并预先防范经营风险。

最新房地产审判司法解释,涉房地产案件白皮书

某公司将名下房屋租给一家体育公司,租期13年。签订租赁协议时,该体育公司对房屋现状表示充分了解并认可,同时双方约定,该体育公司如需为房屋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某公司可在一定限度内给予配合,但不负任何责任,相关费用全部由体育公司自行承担。

合同签订后,该体育公司缴纳租金,并对房屋进行装修、添置设备,打造健身中心。后来,该体育公司以租赁房屋房证不符、消防未通过验收、无法办理相关特种经营许可等为由,自2017年开始未按期足额交付租金。因此,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该体育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体育公司主张涉案房屋消防未通过验收,无法办理相关特种经营许可,但是其先后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用于经营该健身中心,不存在因消防验收不完备导致其勉强经营的客观因素。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超过1个月,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体育公司应将房屋腾空交还某公司。

记者 赵鑫 通讯员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