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管辖的顺序 (刑诉实体与程序)

1.何谓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主要解决两件事,第一,刑事案件发生后,应当由“公、检、法”三机关中的哪一个立案?这个问题被叫做立案管辖。第二,这个案件最终应当由哪个级别(级别管辖),哪个地区的法院(地区管辖)进行审理?这个问题被称为审判管辖。

“不妨设”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拥有一座大楼。立案管辖,我们要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应当走近哪一座大楼去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从而引起刑事案件的启动。易言之,我们解决的是刑事案件的入口问题;审判管辖,我们则致力于解决如果刑事案件顺利启动后,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要从哪个法院的大门进入法庭开庭审理这个案件。从哪个法院进门,也就意味着从哪个法院出门,从而得出生效判决,交付执行。此时狭义的刑事诉讼已经结束,案件进入了执行环节。易言之,我们解决的是刑事案件的出口问题

刑诉管辖的体系——刑事案件从哪里进门,又从哪里出门?

一言以蔽之,刑事诉讼的管辖,解决的是刑事案件的入口和出口问题,考虑的是刑事案件从公检法那一幢楼进门,又从哪一个法院出门的问题。

2.管辖为何不考虑“侦查”“起诉”的管辖?

可能有考生会问,如果认为刑诉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那么为何只有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却没有“侦查”管辖和“起诉”管辖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首先来看所谓“侦查”管辖。刑事案件立案了以后,应当由谁侦查呢?谁立案,谁就来负责侦查。断不可能自己立案后交给其他机关侦查,除非出现了管辖争议。所以,立案以后,无需考虑“侦查”管辖的问题。

再来看所谓“起诉”管辖。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齐备,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那么应当移送给哪个地区,哪个级别的检察院呢?很简单。若为公安侦查终结的案件,则移送到公安机关同级检察院(唯一确定);若为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则由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到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即可。无论哪种公诉案件,起诉只要找其同级的检察院审查即可。无需专门作出规定。所以“起诉”管辖,也不成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至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需要向《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和地区的法院(审判管辖)提起公诉,此时由检察院负责移送与审判管辖对应的检察院即可。即应当由哪个级别的检察院审查起诉,其实是和审判管辖完全对应的。公安机关只要把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后,就完成其任务了(成功甩锅给检察院)。由同级检察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最终向同级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到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至于“执行管辖”一般在执行中进行介绍,极少在管辖部分专门介绍的。基于上述原因,刑诉的管辖,主要讨论“立案”和“审判”的管辖。

3.立案管辖有无级别和地区管辖之分?

其实我们刑诉教科书、法考大纲上关于立案管辖,并未考虑立案管辖的级别和地区。大纲上的立案管辖,主要考虑公检法三机关哪个机关主管本案的问题。实际操作的时候,当然也要问,若本案为公安机关管辖,则应为哪个级别的公安机关,哪个地区的公安机关管辖。这并非法考涉及的内容,但为知识体系的完备考虑,学有余力的同学可做扩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从上述法条可见,公安机关侦查管辖的地区管辖和《刑事诉讼法》审判管辖中的地区管辖级别要求相同,都是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但是级别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要求则不完全重合。法院级别管辖中,可能判处死刑、无期的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案件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与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级别对应。但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侦查管辖的刑事案件则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涉外、经济、集团犯罪”。

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也有检察院自己特殊的规定,本文不予赘述。感兴趣的同学可自行检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则》。

但这些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不一样之处,最终都由检察院,作为法律规定的公诉机关,承前启后,完成统一

4.从立案到审判的四条路

其一,普通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侦查。这类案件,在立案阶段,叩开的是公安局的大门。在刑诉中,对普通刑事案件享有立案权限的是县级以上的各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虽然可为一定的侦查行为,但无权决定立案。公安侦查终结后,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若该检察院亦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管辖权的(审判管辖对应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此时检察院享有管辖权,直接审查起诉即可;否则该检察院应移送案件至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审查案件。

其二,司法职务犯罪案件,即检察院在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或者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检察院(设区的市检察院处理,具体基层、或者设区的市检察院都可以立案)立案并交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在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后,刑诉规范表达为负责侦查的部门,现实中一般称为第五检察厅(部),亦称刑事执行检察厅(部))进行侦查。这类案件,在立案阶段,叩开的是检察院的大门。在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审查是否为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所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否则应当移送。

其三,公职人员(含履行公权的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委立案,启动调查程序。此处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包含司法工作人员的。因为,毫无疑问,司法工作人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的公职人员。即司法职务犯罪,即可由监委调查,也可由检察院侦查。此外,监察委调查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调查程序,也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经过监委调查的案件,不再走侦查程序,直接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你可以把这里形象地理解为一位学习优异的插班生,实现了从立案(非刑事程序),到审查起诉的“跳级”。这类案件,在立案阶段,没有打开公、检、法三机关的任何一扇门。只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匆匆忙忙跑到检察院说,“让一让,让一让”,我们也要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除了需要指定管辖的,一般可直接提起公诉。此处不太考虑审判管辖对“起诉”管辖的制约,主要原因在于监委调查的案件,若无特殊情况,极少对审判级别有特殊要求。一般可直接起诉至同级检察院。

其四,自诉案件。前述三类案件皆为公诉程序,但还有一类刑事案件,为自诉案件。我国采取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对刑事责任进行追诉。在特殊情况下(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近**属,也可直接叩开法院的大门,开启刑事自诉之路。自诉,是一条从法院,到法院的路。没有“侦查”,“起诉”阶段。只要立案,就进入审判。

5.总结

在刑事诉讼中,谁立案,谁就负责侦查,因此只有立案管辖,无侦查管辖。起诉时,检察院的管辖权应当和审判管辖对应。所以也无需起诉管辖。

立案管辖解决刑事案件从公、检、法的哪一扇门走近刑诉程序的问题;审判管辖,通过确定法院级别的级别管辖和确定法院所在地的地区管辖,解决刑事案件应当从哪一个法院的门走出去(交付执行)的问题。

立案管入口,审判管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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