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和读者们分享的案例是与周星驰“星爷”有关的侵权案例。笔者认为这起案例不仅是与明星有关才与读者们分享,还在于这起案例凸显经营公司时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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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案情简介如下::2017年1月,原告周星驰根据影迷反映,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在其官网上最醒目位置发布“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该宣传广告与“整屋快装,省心、省工、省时、省力,7天毛坯变豪宅”,以及“大中华区品牌招商,一城仅限一家代理,全国火热开抢中”这两个分别针对消费者及代理商的宣传广告滚动显示。同时,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创业邦”网站也发布了“城市森林集成墙饰携手喜剧之王周星驰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并在原告的照片旁注明“华语喜剧演员、导演、编剧、监制、制片人、出品人代表作:《功夫》”。原告在2017年1月13日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017年9月,原告朋友在虹桥火车站发现了《旅伴》杂志(2017年第2期,总第243期)。该期的广告页上发布了“城市森林,全生态整屋快装,把森林搬回家”的宣传广告,在该广告最醒目位置展示“《功夫》主演周星驰携手城市森林环保产业”及“代表作:《功夫》《长江七号》《大话西游》《少林足球》《美人鱼》等。

综上所述,星爷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官网(www.360cssl.com)及《旅伴》杂志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和艺名;2.被告赔偿31 125 001元,其中包括财产性损害赔偿3000万元、合理费用支出 112.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

其实案情是很清晰明了的,被告也自认侵犯了周星驰的肖像权,但是引起争议的地方在于周星驰的索赔金额高达三千万,而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1元,主要是起到了象征意义。

由于周星驰用以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应归于“合理支出”范围,所以周星驰总索赔金额为三千万,被告建材公司肯定不予以认可。他打广告的广告费都没这么多,怎么能同意赔给周星驰三千万呢?最终法院也没有认可周星驰的三千万索赔金额,只支持了58万。

笔者对于这个案件有两个核心看法,仅供各位参考:
1、周星驰索赔的金额是基于没有更多证据支持其肖像权的价值为三千万,所以法院只能酌情判58万,否则有违公平正义的原则。被告侵权当然应该受到惩罚,但是惩罚应与其过错相当。周星驰的律师大概率没有收集周星驰常年来的肖像权合同(或者说可能没有?笔者印象中周星驰已经很久没有出来代言广告了)。如果将周星驰的肖像权合同进行类型整理,并将合同金额作为证据向法官提交,法官一般会以合同金额的平均数作为参考标准,而不会判决一个与三千万相差甚远的数字。
2、被告建材公司的合规意识堪忧!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到,当周星驰发现被告侵权时,已经发出了律师函。但是被告在接收到律师函后仍然没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才导致惹祸上身。所以,对于经营公司而言,当收到律师函时,第一时间应该进行内部审查,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判断。所以每一家公司都应该有法务人员或者请法律顾问。遇到类似案件,专业的法律人员的建议就是立即终止侵权行为,这样周星驰大概率是不会起诉的。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花钱做了广告,还要向周星驰支付赔偿金。在停止侵权行为后,之前短期做出的侵权广告又能带来多少收益呢?由此,在经营公司时,必须考虑风险与回报的性价比,必须以不违法为底线进行合法经营,才能避免一步错,步步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