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傍晚,东京奥运女子举重87公斤级决赛,备受各界瞩目。
这场比赛,堪称史无前例:
一位通过手术改变性别的“男跨女”选手,和众多“原生”女性选手,同台PK。
这个曾经的 “男人” ,就是新西兰选手 劳蕾尔·哈伯德 。

然而,哈伯德的抓举三次试举都没有成功,黯然离场。
金牌得主,是中国21岁的女子小将 李雯雯 :她以抓举140公斤、挺举180公斤和总重量320公斤的好成绩,不仅勇夺冠军,而且 同时创造了三项奥运纪录!

“男跨女”选手哈伯德的出现,对这场赛事的结果,可谓无关痛痒。
然而,当哈伯德宣布参加女子组比赛,并得到奥委会破天荒的许可时,全世界都炸了锅!
有些人强烈反对,或者感到无法理解,觉得奥运精神“变了味”;
有些人为之欢欣鼓舞,认为这是 “跨性别者权益的体现” ,是 “迟来的正义” ……
不少人都强烈反对:
但也有另一些不同的声音,涉及奥运规则、价值观和跨性别者权益等很多角度。
对此,我们究竟应该怎么看?
美国伦理学家 迈克尔·桑德尔 的 《公正》 一书,其中的不少观点,能为我们带来更多思考。


让“他”参加女子组比赛,凭啥?
“男跨女”的哈伯德,出现在奥运“女子组”赛场上,反对者和质疑者最主要的理由是:
这样做,对女运动员,公平吗?
就连曾在奥运赛场上获得十项全能男子组冠军、退役后变性为女的 凯特琳·詹娜 ,都公开发声反对。

在她看来,出生时性别为“男”的人,即使在成年之后,通过医学手段改变了性别,但从骨架到肌肉,依然会具有相当程度的“男性化”特征。
在很多运动项目上,男性的身体特质,和女性相比,都具有明显的优势。
尤其是足球、篮球等对抗性很强的项目,和举重等力量型项目,男性的身体优势尤为显著。

如果开启了“男跨女”选手和原生女性,在举重赛场上同台比拼的先河。
之后,可能会有更多的男选手,只要自称“心理上是女人”,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杀入本该仅仅属于女人的竞技场,抢夺女子竞技的奖牌……
一个男子组的二三流选手,都可能通过这种方式,超过女子组冠军!
詹娜的上述观点,可以作为众多反对者的普遍声音。

但是,也有不少力挺哈伯德,认为应该让她参加女子组赛事的声音。
有人说,跨性别者长期以来,处于社会的暗角,备受各种歧视。
跨性别者参赛奥运,是一次正面曝光的机会。
即使引发种种争议,也是从过去的漠视和蔑视,转为正视和对话,有望逐渐加大理解。

还有一些人表示:
让跨性别者参赛,即使在一定程度上对“原生”的女性运动员,确实有失公平,也是一种“补偿正义”。
这和美国的常青藤高校,给予黑人和少数族裔子弟一定的名额,录取线明显低于白人,是类似的道理。
上述的“正反方”,在桑德尔的这本书中,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
书中指出, 公正,往往并不是铁板一块的准则,而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多元价值并存,相互之间充满张力。
为此,一套能够权衡和兼顾各方诉求的“权威准则”,往往是必不可少的。


这届奥组委,究竟怎么了?
奥运赛场上,最高的权威准则,莫过于奥组委白纸黑字的相关规则。
按照目前的奥运规则,哈伯德确实有资格以女子身份参赛。
如此规则,合理吗?难道是这届奥组委“吃错了药”,制定了有违公正的“恶法”?
针对跨性别者的参赛,目前奥运会通行的规则,是2003的 《斯德哥尔摩共识》 ——尊重性别重置运动员,按照自己认同的性别,参加比赛的权利。

▲ 马克·韦斯顿(Mark Weston,1905-1978),原名Mary Louise Edith,英国女子铅球和标枪运动员,20世纪20年代参与了一系列重大赛事并获得多个国家级冠军。他出生时性分化异常,被当作女性抚养长大,1936年进行了变性手术成为男性,后娶妻并育有三个孩子。在观察了韦斯顿和另一位选手的表现之后,布伦戴奇提出了性别检查的必要性。
2015年,奥组委进一步更新了相关规则:
对跨性别选手,不再以外科解剖学意义上的性征改变 (也就是“变性手术”) ,作为参赛资格的先决条件;
同时,进一步细化规定了“激素水平”的检测标准。
参加女子项目的跨性别运动员,需要出示参赛前至少12个月内,血清中的睾酮浓度的检测报告,这段时间内,其睾酮浓度不得高于10nmol/L。
这个激素水平的限制条件,能够有效避免很多人担心的情况——男运动员自称 “我心理上是女人” ,以明显突出的体能优势,角逐、掠夺女子项目的奖牌。

▲ 杜蒂·钱德(Dutee Chand),1996年出生,她是第一位在100米短跑的国际赛事中取得金牌的印度选手,也是印度第一位公开出柜的运动员。由于患有高雄激素血症(hyperandrogenism,指女性血中睾酮等雄激素过多,通常有*疮痤**、皮脂溢、多毛、月经量少或闭经等特征),她体内睾酮水平天生高于一般女性,但她在采访中表示自己的生理和心理认知均为女性。
当然,上述的激素标准,在体育界,也有很多争议。
另一些国际赛事的相关规则,对“男跨女”选手以女人身份参加比赛,有更严的限制。
例如世界田径、世界赛艇联合会和国际自行车联盟,要求所有参加女子组赛事的运动员,睾酮浓度均不得高于5nmol/L。

▲ 卡斯特·塞门娅(Caster Semenya),1991年出生,在女子800米项目中获得两届奥运会金牌和三届世锦赛金牌。然而由于她的睾酮水平超过了国际田联2018年规定的5 nmol/L,她将无缘参加本次东京奥运会。图为塞门娅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
相比之下,奥组委的规定,确实对类似哈伯德这样的“男跨女”选手,放宽了很多,甚至可说是有所偏袒。
或许,这与奥运的特殊意义,和本届奥运的价值观,都大有关联。

和其他赛事相比,奥运承载了更多的 “国际政治” 功能。
对近年来在世界各地,越发主流化的LGBT平权,奥运会也难免需要有所回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倾斜。
甚至在一些 “政治正确” 的价值取向上,和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主流认知相比,会有一些超前。
这也正如书中所言:
大型机构、大型活动,特别是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在“社会公正”层面,具有更多的责任义务,包括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本届奥运,这种价值观导向尤为突出。
包括将 “更高,更快,更强”(Faster, Higer, Stronger) 的奥林匹克精神箴言,增加了一个词: “更团结”(Together) 。
在这些因素下,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对跨性别运动员的“更宽”标准。
至于是否公正,也需要综合上述的各个维度,来加以权衡,并非简单的“是”或者“否”。


公正的准则,也需要“与时俱进”
桑德尔在本书中,多次强调:
我们对“公正”的认知,会随着新事物、新情况的出现,和相关经验的增多,而不断变化。
因此,那些和“公正”紧密相关的准则,也需要由此不断作出改变,避免与时代脱节的僵化。
奥运赛场上,涉及跨性别选手的规则,将来很可能也需要与时俱进地作出调整、改变。
就当下而言,“男跨女”运动员的出现和参赛,是罕见的特例。

而且,生于1978年的哈伯德,2013年改变性别时,已经35岁;2017年以女选手的身份,在举重赛场复出时,已经年近四旬。
本次奥运,43岁的哈伯德,和21岁的中国小将李雯雯,以及其他很多平均年龄在20岁左右的女将,同台角逐。
即使哈伯德拥有曾经为“男”的身体优势,也难免“岁数不饶人”。
最终的比赛结果,也并未凸显出哈伯德,比其他“原生的”女选手,具有更多的身体优势。

由此,我们可以就事论事地说:
当下的奥运规则,至少对其他女运动员,并没有什么不公正。
我们也没必要把哈伯德的出现,视为“洪水猛兽”。
然而,如果将来,更多的跨性别者尤其是“男跨女”,纷纷涌现于包括奥运会在内的竞技场上呢?
特别是,假如参加女子项目的,不是年过四旬的“老将”,而是和其他选手基本同龄的“男跨女”呢?
这样一来,身体的先天差异,就可能非常明显地反应在比赛结果上。

以目前的趋势看,那一天并非不可能,或许也并不遥远。
为此,从奥运会,到其他诸多体育赛事,相关规则也需要作出新的调整。
至于如何调整——是单独为跨性别者开辟一个竞技平台,还是在评分标准上,对不同年龄段的跨性别选手,分别作出更多的额外要求——也并非“拍拍脑袋”,就能决定。
这需要接下里的更多赛事,有更多不同的跨性别选手出现,从而让社会各界,尤其是运动科学的研究者,和比赛规则的制定者,有更多的现实经验,作为依据。

在新规则尚未出台之前,我们也只能继续使用现有规则;
转型之际,也确实难免会产生一些不够公平的结果。
这也是在追求公正的无止境旅途中,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多一些关于公正的思考和争鸣,也同样是在为将来更加公正的规则,洒下可能生根发芽的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