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许可条件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1、基本情况
(1)填报单位应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在取得充装许可证之前,充装站不得向公众开放;
(2)灌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灌装工艺设施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满足填筑工作需要并能有效实施的事故应急预案;
(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充装记录自动收集和存储的信息平台(仅易燃、有毒气体充装),并利用信息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5)具有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具有充装单位登记的所需数量的气瓶(车辆气瓶、不可再充装气瓶和呼吸气瓶除外)(注2);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修能力和设施,并负责本单位登记使用的气瓶的标识和维修。
注1:(1)新取得和搬迁的加油站应具有当地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变更后的加油站应具有当地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或能够证明其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
(2)加油站应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审查合格意见等。
注2:灌装介质的储存容量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按省级(直辖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人民部门的规定执行。
2、人员
(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2)技术负责人1名,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具有处理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组织、协调和处理事故应急的能力;
(3)每个填报地址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经理,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4)每个充装地址操作员(充装人员,下同)每班至少2人,并具有气瓶充装操作员资格。气瓶充装期间,操作人员不得兼任检验员;
(5)每个灌装地址每班至少配备一名检验员,并具有气瓶灌装操作人员资格;
(6)配备适合气瓶充装的实验室人员,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充装介质相关知识,测试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填筑地点
(1)根据介质分为气瓶检验等待区、不合格区、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采取了有效的隔离措施;
(2)有气瓶搬运专用场地和专用搬运装置,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设有气瓶专用仓库,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并有明显标志;
(4)灌装作业区与灌装机组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并有安全警示标志和人员进入的安全说明;
(5)有一个用于检查和卸载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工作场所。
4、灌装设备
(1)灌装单位使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2)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专用装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抽真空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用于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灌装设备应配备紧急切断系统。
5、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
(1)充装单位安装的压力测量、温度测量、质量测量、安全阀、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必须配备有毒、可燃、氧气和窒息性气体充装装置)和紧急切断系统应与充装介质的类型和数量相适应,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配备测定气瓶内残余液体和气体化学性质的装置和仪器,以及处理易燃、易爆、有毒介质中残余液体和气体的设施。
6、专用条款
6.1压缩气体填充
6.1.1灌装设备
(1)如有抽真空工艺要求,应具有抽真空装置,配置用于充氧的抽真空设备应使用氧气专用油脂或无油脂润滑;
(2)应按照相关要求安装防错配接头。
6.1.2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
通过电解生产氢气和氧气的填充装置应具有自动确定氢气和氧气纯度的化学仪器。
6.2液化气充装
6.2.1灌装设备
(1)LPG充装装置应具有残液排空和回收装置以及气瓶真空泵装置;
(2)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应当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卸液装置的液相管道上安装截止阀、止回阀,在气相管道上安装截止阀;
(3)液氨、液体和其他有毒气体的充装装置应具有回收或处理瓶内残余气体的装置,并应安装在能够防止充装过程中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上;
(4)储存容器应配备准确、安全、醒目的液位显示装置和可靠的防溢流设施。
6.2.2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
(1)应配备与填充接缝数量相等的测量仪器,以及专用复合称重仪器。液氨、液体、液化二甲醚和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应配备具有自动切断充装功能的计量器具,其他液化气体应配备自动报警装置,以防充装过量;
(2)低温液化气充装装置中的汽化器出口应配备温度和压力控制报警系统以及联锁停泵装置。
6.3溶解气体填充
6.3.1填充位置
固体瓶、空瓶和气体原料应分别设有专用仓库。
6.3.2灌装设备
(1)具有回收或处理瓶内残余气体的功能设置
(2)抽真空、测量瓶内残余压力、测定残余或吸附气体介质质量以及添加或吸附气体介质的装置;设有冷却喷淋和应急喷淋装置,水源可靠。
6.4混合气体填充
混合气体充装装置的生产场地、检验和试验能力应根据混合气体组分的性质,分别满足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充装条件的要求。
7、灌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灌装单位应建立并有效实施灌装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灌装要素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灌装工作记录和工作见证资料。填写相应要素的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应按照相应要求履行评审、确认和记录的职责。
7.1填充元件控制
灌装单位应制定并实施文件和记录控制、设备(包括灌装设备和灌装工艺设备)控制、灌装介质检测控制、人员管理、灌装质量控制、信息跟踪和质量服务、特种设备许可制度实施等质量控制制度。
7.1.1文件和记录控制
7.1.1.1文件控制
文件控制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如下:
(1)确定受控文件的类别,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外部文件和其他需要控制的文件;
(2)文件的管理,包括关于编制、审查、批准、标识、分发、修改、恢复、储存(方法、设施等)和销毁的规定;外来文件的控制还应有收集(采购)和接收的规定;
(3)有关部门、人员和场所为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所使用的受控文件为有效版本的规定。
7.1.1.2记录控制
记录控制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如下:
(1)记录的填写、确认、收集、归档、保管、保存期限和销毁规定;
(2)质量保证体系实施部门、人员和场所使用的相关受控记录表格的有效版本规定。
7.1.2设备控制
设备控制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如下:
(1)设备上使用的设备和安全附件的控制,包括特种设备的采购、验收、归档、运行、维护、使用环境、检定、校准、大修、自检和报废;
(2)设备档案管理,包括建立设备台帐和档案、质量证明书、作业指导书、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校准和验证计划、校准和验证记录、报告等档案;
(3)设备状态控制,包括设备使用状态标识、验证和校准标识、法律要求定期检验的设备检验报告等。
7.1.3填充介质检测控制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对采购的商品气、钢瓶余气和产品气进行检测。
7.1.4人员管理
人事管理控制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如下:
(1)人员培训要求、内容、计划和实施等;
(2)人员培训记录和考核档案;
(3)特种设备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4)特种设备许可证要求的相关人员的聘用管理。
7.1.5灌装质量控制
灌装质量控制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如下:
(1)加注合格的气瓶。严禁充装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
(2)灌装过程应按规定操作,并派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3)气瓶充装温度(压力)、流量符合要求;
(4)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时间和放置时间应符合要求。装填完毕后,逐一称重检查压力;
(5)液化气体钢瓶的充装容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充装后应逐瓶称重;
(6)压缩气体的充装压力应符合要求。
7.1.6信息跟踪与质量服务
信息跟踪和质量服务控制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如下:
(1)单位应在颁发使用证的筒体上制作加油站标志(涂料标志和信息化电子标志)和灌装产品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加油站应建立健全气瓶灌装、储运、销售、检验全产业链的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并有效实施管理;
(3)指导瓶装天然气用户的安全使用,并就气瓶的安全使用培训瓶装天然气经销商或瓶装天然气消费者。
7.1.7实行特种设备许可证制度
实施特种设备许可证制度控制的范围、程序和内容如下:
(1)实行特种设备许可证制度;
(2)接受各级特种设备部门的监督;
(3)接受定期检查,包括满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检查或校准;
(4)特种设备许可证的管理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被许可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采购、使用、充装规定,充装许可证(如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特种设备许可证管理规定》、《特种设备许可证续期规定》等。
7.2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
填报单位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能有效实施。
(1)安全管理机构(必要时)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2)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
(3)用户信息反馈;
(4)气瓶的检验登记、使用登记、备案、标识、定期检查和维护、自检、储存和交付;
(5)加油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检查;
(6)测量仪器和仪表的校准;
(7)数据存储,如填写记录(包括电子文件)、设备档案等;
(8)不合格气瓶的处置;
(9)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
(10)用户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服务;
(11)事故报告及处理;
(12)事故应急预案及定期训练
(13)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
7.3安全操作规程
灌装单位应结合灌装工艺制定并实施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适用范围、人员条件、设备仪表条件、操作程序和方法、监测参数、巡检和异常情况的处理。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瓶内残液(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验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操作程序;
(5)灌装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7)装卸作业程序。
7.4填写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
灌装单位应填写《灌装工作记录》。填写工作记录应由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确认。相关填写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接收和发送瓶子记录;
(2)新钢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的钢瓶的抽真空或更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填写前后检查和填写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媒体测试报告;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检查记录;
(9)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补充充装记录;
(12)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8、填充质量
充装工作应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并严格进行充装前检查和充装
灌装过程控制、灌装后检查、灌装量复核,并按规定做好记录,提交给媒体采购员
提交证明文件。
9、换证业绩
灌装单位在许可期内的灌装业绩应覆盖其许可范围,每年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应合格。否则,应视为首次申请取证或附加事项。
10、其他要求
除满足本附件要求外,各省级特种设备部门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对本附件进行细化。